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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污染防治计划预计投资2万亿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副部长周建昨天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在环保部部常务扩大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此后将上报国务院审议。对于市场预计的2万亿投资规模,周建表示,基本是这个规模,具体数字等审议、项目对接后才能确认。有业内人士分析,仅此一项带动的社会和市场规模,将远超投资额的数倍。 我国水污染经过多年治理,仍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政府新政策的出台将带来投资机会。我国地表水质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水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比例偏低,法规与标准体系尚待完善,财政补贴的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都是现象背后的原因。市场普遍预期年底左右,政府将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带来新的投资机会,但是对于具体的受益方向尚不明确; 经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场对水污染防治政策力度不再质疑,但对内容缺乏明确预期。我们认为,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回用、污泥处臵将是水污染治理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环保部领导已经多次表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即会尽快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时间窗口在年底附近,现已临近。市场目前对于进展和力度不再怀疑,但对具体内容仅有模糊预期。我们认为,从现状的短板入手,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回用、污泥处臵将是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 水污染治理产业链呈现金字塔型,判断投资机会将出现在运营和膜相关领域中。我国的水污染治理产业链呈金字塔型,自上游(药剂、设备)、到中游(设计、工程施工),再到下游(设施运营),收入占比逐渐减少,但是利润率水平逐渐增加。这种结构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需求大幅度增加的情境下,全产业链的整合,或者从下游入手,更容易出现大公司。我们判断,水污染防治投资机会的主线将出现在4个方面:1、工业废水治理委托运营;2、市政污水规模扩张;3、膜处理设备与工程的推广;4、其他水处理设备的需求增加。来源:网易新闻
  •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ldquo 煤改气&rdquo 、&ldquo 煤改电&rdquo 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ldquo 两高&rdquo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 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 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ldquo 热&mdash 电&mdash 冷&rdquo 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ldquo 两高&rdquo 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ldquo 三区十群&rdquo 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ldquo 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rdquo 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ldquo 领跑者&rdquo 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ldquo 合同能源管理&rdquo 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ldquo 煤改气&rdquo 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ldquo 以奖代补&rdquo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 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
  • 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将出台 可带动1.7万亿投资
    记者获悉,针对之前国务院出台的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环保部已经牵头制定了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ldquo 计划&rdquo )。未来5年,预计投资17000亿元用于改善当前大气污染状况。   一位参与&ldquo 计划&rdquo 起草工作的知情人士向记者介绍,&ldquo 已经通过了相关讨论,还有一些修改意见,目前正在完善,具体计划内容近期将出台&rdquo 。   PM2.5治理是重点   今年6月,在大气污染防治与产业发展研讨会上,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针对国务院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进行了重点解读,他表示,&ldquo 我国将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力度,预计未来5年投资17000亿元用于改善当前大气污染状况&rdquo 。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对减少污染物排放、能源结构调整、PM2.5治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上述知情人士称,针对这些要求,&ldquo 计划&rdquo 将会制定细则,包括具体如何操作实施,未来5年内将需要投资多少钱等。   据了解,对PM2.5的治理,将是未来5年计划的重点。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曾表示,力争到2030年全国所有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PM2.5年平均限值是,一级为15微克/立方米,二级为35微克/立方米。但从环保部公布的5月份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来看,PM2.5月均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而据业内专家介绍,近年来,我国PM2.5的年平均浓度一般是60~80微克/立方米之间,一些重点区域甚至超过100微克/立方米。   相比较而言,要想实现2030年的城市空气质量目标,依旧存在较大困难。该知情人士称,为了能够在2030年完成全国所有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目标,&ldquo 计划&rdquo 将会设定一个新的空气质量达标目标,作为阶段性的过渡。   加强推进&ldquo 煤改气&rdquo   今年以来,我国曾遭遇大面积的灰霾天气,而造成灰霾天气重要的祸首之一就是燃煤。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36.2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9%,其中煤炭消费量增长2.5%。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受经济增长的带动能源需求上升的影响,我国煤炭消费总量一直保持着增长态势。   &ldquo 煤改气&rdquo 也是《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中的重要内容。但是,相比于煤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占比中明显弱势。2012年,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1471亿立方米,天然气占一次能源的比重仅为5%左右。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现在提到的能源结构调整,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控制煤炭消费,新增的能源消费只能通过其他的清洁能源如天然气、风电、核电等实现。预计到2020年,我国要把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由现在的5%左右提高到10%,到2030年要达到15%。   此外,&ldquo 计划&rdquo 实施期限为5年,属于短期计划,多位环保专家告诉记者,对于大气环境的防治工作来说,更需要一个中长期的规划。   对此,上述知情人士表示,&ldquo 目前,我们正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起草更长远的2030年规划草案&rdqu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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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全省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出台的首份综合性文件。[b]一、制定背景[/b]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2022年6月5日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聚焦噪声污染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新制度、新要求。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等16部委印发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系统谋划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立足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行动计划》。[b]二、决策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b]三、出台目的[/b]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构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大格局,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b]四、主要内容[/b]《行动计划》包括十个部分,主要是明确了作目标、任务措施和部门职责,可以说是省级的“声十条”。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16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加强噪声源头防控,加强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和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本着立足全省实际、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了源头防控、分类治理、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线。通过提高声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噪声监管能力、凝聚噪声污染防治合力,明确主要部门职责,提升治理能力,推动落实噪声排放单位和相关管理者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提供基础和支撑。[b]五、主要特点[/b]《行动计划》作为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突出巩固工作基础、强化重点管控措施、细化新法规定要求、完善社会共治理念,力求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环境需要。[b]一是体现基础延续。[/b]与区域性大气污染、流域性水污染相比,噪声污染相对来说具有局部性特点,长期以来,各市均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治理模式。《行动计划》作为全省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第一份综合性文件,本着巩固提升的原则,结合现行职责基础,我省由2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较国家文件多5个部门、单位,着力构建噪声污染防治大格局。[b]二是体现问题导向。[/b]《行动计划》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作为总体要求,聚焦噪声扰民投诉的重点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各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受体防护全过程监管,针对重点工业企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细化要求,针对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优化举措,致力于逐步提升噪声污染治理水平。[b]三是体现依法共治。[/b]《行动计划》遵循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延伸细化。噪声污染防治既为人民群众服务,更需要人民群众参与。《行动计划》明确要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公开重点噪声排污单位信息,满足人民群众对声环境质量信息的知情权,保障其参与监督噪声污染防治。同时明确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同、深化自治管理、优化纠纷解决方式、实施全民行动,调动与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噪声污染,推动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投资需求2490亿

    导读:日前,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清洁空气创新中心)在能源基金会的支持下发布了首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实施的投融资需求及影响》研究报告。    根据报告,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的直接投资共需1.84万亿元,与之前预计的1.7万亿元增加了8%。优化能源结构、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四个任务类别的投资需求分别为2844.00亿元、14067.66亿元、915.44亿元和615.72亿元。其中移动源污染防治的资金需求最大,是其它三部分之和的三倍还多。    需要一提的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直接投资分别需要2490.29亿元、2384.69亿元与903.58亿元。其中,京津冀所需投资最大的部分是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长三角和珠三角所需投资最大的部分是移动源污染防治。    据了解,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移动污染源防治包括发展新能源汽车、淘汰黄标车、油品升级;能源结构优化包括改造及关停燃煤锅炉、产业园区集中供热。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副主任董战峰表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仍然存在投资总量严重不足,过度依赖政府财政性投入、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    政策建议方面,他提出,要加大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大力推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大气污染措施落实并取得实效。要特别加大交通污染源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同时,要加快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董战峰表示,实施大气行动计划带来的巨额投资会催生我国大气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给大气环保产业市场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来源:证券日报)

  •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环评新举措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强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作用和地位。要以促进大气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充分考虑大气环境承载力,进一步优化石化、火电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产业、产业园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模、布局和结构,推动形成与区域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得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被视为促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手段,《通知》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的具体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等为主导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和煤电基地规划都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会商。《通知》同时明确了会商主体、途径、形式、程序等内容,将有利于从更广范围研究相关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问题,有利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对此类项目建设要以产能的等量或减量置换为前提。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受理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自备燃煤发电项目。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地区的新建耗煤项目,要有明确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  对公众关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将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通知》通过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将与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挥协同效应,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防治计划相关的资料

防治计划相关的仪器

  • 无论在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作为实验室管理人员, 必须尽可能高效地使用资源,但风险依然无法预估和避免,设备故障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损失往往让人无法承受。瑞士万通 eTCC,易计划,为您严守设备风险的后防:每天只需拿出一顿工作餐的费用,就能保护您的设备远离故障担忧,从拥有之日起,可高枕无忧。 产品特点:? 成本可控:仪器所需的维护和服务成本已然确定,可以轻松控制每年实验室设备正常运转的费用。? 检修快捷:一个合同即可体验集维修、保养、校验、耗材更换于一身的各项服务,免去繁琐流程。? 结果可信:仪器的维修、校验和校准均由厂家培训的专业人员来执行,保证测试结果的有效和准确。? 耗材双优:在购买耗材时将享受优惠折扣;维修配件原厂供货,价格全免,并享受优先供货的权利。 eTCC,易计划包含全套仪器维护保养,让您的仪器能在最好的呵护下开展工作,同时,您也能充分享受全年贴心式仪器管家服务带来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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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VOC-800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在线监测系统可以快速检测TVOC、VOCs。该系统采用光离子化检测器(PID),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1947-2016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同时也满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工业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并通过中环协环保认证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证书。TVOC-800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在线监测系统应用领域广泛,适用于企业有组织废气(集中排放口)排放、无组织废气(厂区点位、厂界点位)排放的TVOC、VOCs实时在线浓度监测和浓度超标预警、报警。核心技术:光离子化检测器原理PID是一种光离子化检测器,使用一个紫外灯(UV)光源将有机物分子电离成可被检测器检测到的正负离子(离子化)。检测器捕捉到离子化气体的正负电荷并将其转化为电流信号输出以实现气体浓度的测量。当待测气体吸收高能量的紫外光时,气体分子受紫外光的激发暂时失去电子成为带正电荷的离子,气体离子在检测器的电极上被检测后,很快与电子结合重新组成原来的气体分子。PID原理是一种非破坏性的检测原理,它不需要燃烧,不会永久性的改变待测气体分子,经过PID检测的气体仍可被收集做进一步测定或处理。PID检测器是一种高灵敏度、使用范围广泛的检测器,主要用来检测浓度在1ppb-1000ppm数量级的低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其它有毒气体。系统组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在线监测系统主要包含以下单元:采样单元:由样气采样探头、样气传输管线、样气预处理装置、抽气泵等组成。主要被测气体经过除尘、除湿等后无损输送到气体控制器。气体控制器:由流量计、气路切换电磁阀等部件组成,主要实现样气采集流量、校准气流量控制和分配,保障分析单元稳定的样气、标气的稳定输送。分析单元:由PID光离子化检测器、数据处理器等组成,完成样气的浓度分析。控制单元:由数据处理与存储、数据显示与查询、状态显示与查询、通讯等硬件与软件控制系统组成。辅助设备:系统所需要的机柜、平台和安装固定装置等。性能优势采用进口品牌PID传感器,精度高,响应速度快,反应灵敏。内置二级除尘及除湿预处理系统,有效过滤颗粒物及水分杂质,延长系统使用寿命。系统具备自动取样流路反吹清洗功能,保障测量数据可靠。分析周期快,单次取样分析周期小于1min,监测实时性强。实现全自动VOCs在线监测,超标预警、报警。内置无线传输模块,可实时上传监测数据至监控平台,也可以接入数采仪按照HJ/T212协议上传监测数据至监控平台。外壳使用高强度金属材质加防腐涂层,核心部件防护等级IP65,宜于室外使用,无需建立站房。信号输出:4~20mA DC三线制 最大负载电阻500Ω、RS485输出、开关量输出。系统软件支持原始监测数据存储、查询和历史VOCs排放趋势分析,可查看和输出小时报表、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等。具备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系统具备扩展性,可集成气象五参数、户外屏等部件。可提供防爆型产品,主要应用于防爆要求场合,如防爆区、加油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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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特勒托利多实验室设备预防性维护保养服务,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与支持,确保您的设备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合规性及良好性能。每当我们谈到天平的维护保养,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大家都觉得维护保养势在必行,但在设备正常运行时,服务成本又变成一个永远绕不开的话题。企业在经济形势不好的压力下,决策者往往会削减一些认为是不必要的日常开支,如预防性维护保养。对于许多公司而言,走出这种被动的或“灭火”的服务模式,接受主动性服务的理念,本身就是一种挑战。■ 被动性维修的弊端被动性维修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允许设备持续运行直至当它发生故障并需要维修时才产生的服务。虽然看上去在短期内帮助客户节约了服务费用,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客户的预料。其中包括不合理的生产计划和更高的不合格产品风险,带来更高的人工和物料成本。整体维护成本也会随之增加,因为紧急修理是在没有任何折扣的情况下以进行核算。下图列举了被动性维修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财务和人力资源成本。■ 主动性维护的优势预防性维护保养(PM)与校准相结合是最经济的服务解决方案,在满足生产效率的基础上,确保称量设备的准确性。预防性维护的目的是通过定期检查天平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整和校准,在获得准确的称量结果的同时规避运营风险。综合的预防性维护保养计划是通过降低天平的宕机风险和延长使用寿命来降低企业的运用成本,这也是让人信服的主要原因。下图列举了主动性维护带来的正面影响。■ 选择预防性维护保养的11个理由延长使用寿命更好地保护资产和延长资产的预期寿命,从而避免过早的更换。确保正常运行外部和内部清洁确保将灰尘和碎屑从称重传感器周围清除,防止电子元器件污染和设备故障。电池测试可防止丢失校准数据和客户的其他具体信息。充分了解状态检查电子、传感器、测试键盘和显示功能,确保天平的运行是符合出厂要求的。降低维修成本由于忽视维护而导致的二次故障将会减少,维护成本也会降低。财务安全预算维护成本可以提前进行预测,如果服务合同中包含延长保修条款,那么整年财务预算控制将非常准确。避免额外费用维护保养协议要求服务供应商充分利用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工作负荷,让客户获益。提供专业支持我们的技术人员经过原厂培训和认证,按照 SOP 专业地执行维护保养。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基于预防性维护保养的结果评估设备的整体状况,优化称重流程,以降低产品的返工率和报废率。安全生产 预防性维护保养确保在天平的日常操作中安全可靠,帮助客户在工作现场控制危害风险,有效防止诸如电源线漏电或电源故障之类的问题造成的伤害。优先响应当需要立即现场支持时,购买预防性维护保养的客户享有服务优先级和人工优惠。软件升级服务工程师在客户现场执行预防性维护保养的同时,也会帮助客户升级天平的软件。——————————————————————————————————————————————————如果您有任何设备服务的相关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信息,提交您的服务需求。您还可以通过“梅特勒托利多服务在线”公众号,与我们进行图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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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计划相关的耗材

  • Matheson回火防止器
    Matheson回火防止器由于乙炔是一种极不稳定的气体,因此用户会在仪器燃烧头处看到火舌回闪现象。回火防止器可阻止这类可能存在危险的从调节器至气体钢瓶之间的回火。订货信息:产品描述部件编号乙炔的最大工作压力:15 psigN9300068
  • 美国PerkinElmer回火防止器 N9300068
    实验室产品Matheson回火防止器 由于乙炔是一种极不稳定的气体,因 此用户会在仪器燃烧器头部观察到回 火现象。回火防止器可阻止此类从调 节阀到气缸具有潜在危险的回火现象。Description Part No. 乙炔最大操作压力:15 psig N9300068软管组件 软管组件用于将燃料,空气和 一氧化二氮的输出端与仪器端相连。 说明 部件编号 乙炔软管,红色氯丁橡胶,3.7m(12' ) 00570559 空气/氩气软管,黑色,3.7m(12' ) 00570567 一氧化二氮软管,蓝色,3.7m(12' ) 00470258用于原子吸收光谱和ICP的鼓风机和通风组件 需要采用一种通风系统,从ICP原子发射光谱仪的炬管中除去烟 雾和蒸气。建议在大多数ICP光谱仪的电源上方设置一个通风孔,以除去散发的热量。 使用通风排放装置可以: • 保护实验室人员免受有毒蒸气的侵扰 • 保护仪器免受蒸气腐蚀 • 提高ICP炬管的稳定性鼓风机和通风口组件不包括管道。 说明 部件编号 110 V PinAAcle/Optima 包括排气罩、鼓风机和适配器 03030447230 V PinAAcle/Optima 包括排气罩、鼓风机和适配器 03030448110 V Avio 200/500 包括鼓风机和适配器 N0790188230 V Avio 200/500 包括鼓风机和适配器 N0790189柔性气体软管 用于射频发生器排气口的软管(内径100mm,长3m)N0691578
  • 美国PerkinElmer回火防止器 N9300068
    实验室产品Matheson回火防止器 由于乙炔是一种极不稳定的气体,因 此用户会在仪器燃烧器头部观察到回 火现象。回火防止器可阻止此类从调 节阀到气缸具有潜在危险的回火现象。Description Part No. 乙炔最大操作压力:15 psig N9300068软管组件 软管组件用于将燃料,空气和 一氧化二氮的输出端与仪器端相连。 说明 部件编号 乙炔软管,红色氯丁橡胶,3.7m(12' ) 00570559 空气/氩气软管,黑色,3.7m(12' ) 00570567 一氧化二氮软管,蓝色,3.7m(12' ) 00470258用于原子吸收光谱和ICP的鼓风机和通风组件 需要采用一种通风系统,从ICP原子发射光谱仪的炬管中除去烟 雾和蒸气。建议在大多数ICP光谱仪的电源上方设置一个通风孔,以除去散发的热量。 使用通风排放装置可以: • 保护实验室人员免受有毒蒸气的侵扰 • 保护仪器免受蒸气腐蚀 • 提高ICP炬管的稳定性鼓风机和通风口组件不包括管道。 说明 部件编号 110 V PinAAcle/Optima 包括排气罩、鼓风机和适配器 03030447230 V PinAAcle/Optima 包括排气罩、鼓风机和适配器 03030448110 V Avio 200/500 包括鼓风机和适配器 N0790188230 V Avio 200/500 包括鼓风机和适配器 N0790189柔性气体软管 用于射频发生器排气口的软管(内径100mm,长3m)N069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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