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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之后,又一项环保重拳——“绿色外贸”正式出台。商务部昨天表示,日前和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将视情况中止环保违法违规企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绿色外贸”新政 今年以来,为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监管部门先后推出了“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如今,商务部也加入到调控之中。“绿色外贸”对环保违法违规企业特别是那些出口大户将是致命一击,效用等同于强制停产。 商务部和环保总局发布的《通知》称,“绿色外贸”政策的出台是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发挥各类出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带动作用,有效控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为此将推动出口企业“率先提高环保水平”。 《通知》指出,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加大了资源环境压力,产品出口国外而污染留在国内;另一方面,出口产品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社会成本,加剧贸易摩擦,助长贸易顺差的不合理增长,给中国产品的形象造成损害。 直指“两高一资”产品 环保总局称,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 根据《通知》要求,商务部将会把环保总局通报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相应的处罚决定书下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环保部门提供处罚决定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最为严厉的是,在商务部收到有关污染企业的出口业务申请情况后,将根据《外贸法》的规定,中止该企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将处罚决定下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据此在相应期限内中止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 《通知》强调,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行业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环境问题突出,可率先在这些行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定期向当地商务、环保部门报告并随时准备接受检查和抽查。
外贸企业面对新的出口门槛 据中国国门时报报导,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深化的背景下,国外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一些国家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强度,纷纷采取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本国利益和本国产品,给外贸出口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如何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政府部门、外贸出口企业及其它各方急需探讨和解决的一项新课题。 技术性贸易措施呈现新特点 2008年以来,由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当前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仅2008年度世界日均出台8项新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出口有很大依赖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呈现出广泛性、合理性、隐蔽性、歧视性、灵活性、双重性、针对性、争议性等多个特点,而且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政治用意,使用不同形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使得当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得更加广泛化、频繁化、复杂化和尖锐化。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被认为是继汇率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受到广大外贸企业的高度关注。 据国家质检总局今年4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2008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我国有36.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2007年为34.6%,2006年为31.4%,2005年为25.1%),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05.42亿美元(2007年为494.59亿美元,2006年为359.2亿美元,2005年为288.13亿美元)。对我国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拉美国家,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排在前五位的是机电仪器、农食产品、纺织鞋帽、木材纸张、非金属和化矿金属,其中,影响我国工业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技术标准要求、认证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环保要求等;影响我国农产品、食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主要是: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细菌等卫生指标要求,以及加工厂、仓库注册要求等。 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局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越来越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出口门槛使得外贸出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有效应对国外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造成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政府、企业两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外贸出口企业:一是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知识,以便在国际竞争中合理、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二是遭遇贸易摩擦案件时要积极应诉,特别是在应诉时要注意团结作战,一致对外。三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生产源头抓起,在出口产品的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规范管理,广泛推广国际认证标准和发达国家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主动加强对国际市场技术准入条件和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的监测,通过多渠道收集国外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加强对西方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法规及技术性贸易措施、标准等的研究,为企业做好信息咨询、培训等工作。二是加强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积极帮助企业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三是加强多双边磋商,充分利用WTO TBT/SPS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平台进行交涉,积极维护和争取我国利益,根据WTO原则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合理内容提出异议,为企业出口争取主动便利条件;政府除展开多层次交涉外,还应与中介组织、企业等在信息收集与共享、联合应诉、法律抗辩、公平贸易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等。
据中国国门时报报导,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深化的背景下,国外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一些国家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强度,纷纷采取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本国利益和本国产品,给外贸出口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如何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政府部门、外贸出口企业及其它各方急需探讨和解决的一项新课题。 技术性贸易措施呈现新特点 2008年以来,由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当前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仅2008年度世界日均出台8项新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出口有很大依赖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呈现出广泛性、合理性、隐蔽性、歧视性、灵活性、双重性、针对性、争议性等多个特点,而且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政治用意,使用不同形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使得当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得更加广泛化、频繁化、复杂化和尖锐化。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被认为是继汇率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受到广大外贸企业的高度关注。 据国家质检总局今年4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2008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我国有36.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2007年为34.6%,2006年为31.4%,2005年为25.1%),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05.42亿美元(2007年为494.59亿美元,2006年为359.2亿美元,2005年为288.13亿美元)。对我国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拉美国家,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排在前五位的是机电仪器、农食产品、纺织鞋帽、木材纸张、非金属和化矿金属,其中,影响我国工业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技术标准要求、认证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环保要求等;影响我国农产品、食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主要是: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细菌等卫生指标要求,以及加工厂、仓库注册要求等。 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局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越来越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出口门槛使得外贸出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有效应对国外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造成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政府、企业两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外贸出口企业:一是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知识,以便在国际竞争中合理、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二是遭遇贸易摩擦案件时要积极应诉,特别是在应诉时要注意团结作战,一致对外。三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生产源头抓起,在出口产品的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规范管理,广泛推广国际认证标准和发达国家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主动加强对国际市场技术准入条件和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的监测,通过多渠道收集国外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加强对西方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法规及技术性贸易措施、标准等的研究,为企业做好信息咨询、培训等工作。二是加强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积极帮助企业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三是加强多双边磋商,充分利用WTO TBT/SPS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平台进行交涉,积极维护和争取我国利益,根据WTO原则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合理内容提出异议,为企业出口争取主动便利条件;政府除展开多层次交涉外,还应与中介组织、企业等在信息收集与共享、联合应诉、法律抗辩、公平贸易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