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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注销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闽质监科〔2012〕37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注销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闽质监科〔2012〕37号 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由于下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相关要求申请复查,或因不继续开展检测业务主动申请注销资质,我局现依法注销下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一、因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相关要求申请复查的实验室: 1.漳平市菁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2.闽清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永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4.寿宁县环境监测站。 二、因机构改制,不对外开展检测业务,主动申请注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 1.三明市公路局工程试验室。 上述被依法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应停止使用CMA标志,不得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若仍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信息来源:科技与认证处
重点监督之取样工站 概述;人员管理是实验室日常工作中重要的一项,新进员工将会对其进行教育训练&岗位技能培训。人员教育的同时必将会对其工作状态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帮助新员工快速熟悉实验室,掌握相关技能。本文主要探讨取样工站的监督。 关键词;人员管理 重点监督 取样工站 实验室质量监督主要分為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主要针对日常监测项目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主要是针对新进员工进行监督,因为此时人员作业的不熟悉狠容易出现疏忽所以要特别重视。等重点监督实施时间长,没有发现错误时可以把其转为日常监督。 取样在整个所有项目测试过程中,是重要的一环。取样作业的好坏,严重影响后续测试以及结果。在对取样作业人员监督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一下几点。 一.仪器的使用 1.天平的日常使用 1.1可以每天查看天平后的水平气泡是否在中央,如果不在中央立即让取样人员进行调试。(不在中央的话示值会有误差,造成量值不准) 1.2在每次称样时,是否对仪器进行归零?;每次称样前时,是否等示数停止在读数;每次称样时,是否关闭天平室门。 2.天平的维护保养 2.1每天是否对电子天平室内部进行检查,如果有碎屑立即让取样人员进行清理。 2.2每天是否对电子天平桌面进行检查,如果有立即让取样人员进行清理 2.3每週是否对天子天平进行自校。二.环保法规以及实验室相关方法的了解 1.当经环保法规比如(ROHS,Reach&SVHC等)的瞭解,能够运用于实际工作中。瞭解国际环保发展趋势,以及行业最新情况。 2.瞭解实验室测试方法并且能够正确识别申请单。能够知道有机项目测试与无机项目测试的申请单内容,知道他们的取样量以及取样方式。三.记录的填写 1.记录填写的要求 1.1记录的信息全面以便追溯 1.2记录的字跡要清晰以便于识别 1.3记录整洁,更改符合要求 2.相关记录的填写 2.1申请单及时填写,且无错误 2.2天平使用记录填写 2.3样品留样登记,以及超标样品登记,两者是否单独存放。后记;取样工站的重点监督要特别注意常规样品留样及超标样品留样两者存放方式的不同,另外针对人员在取样工站的所用记录均要及时检查督促取样人员养成良好记录的习惯。附件;1.人员管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0/201110071223_321640_2235027_3.jpg2.重点监督细则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0/201110071223_321641_2235027_3.jpg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监督管理,保证流通领域中商品计量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申请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第六条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七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的内容和要求: (一)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三)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明确其业务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