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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试标委)是从事试验机标准化工作的全国性技术工作组织。试标委主要由试验机的生产、使用、科研、教学、计量、质量检验和认证认可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试验机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试标委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管理。试标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编号为SAC/TC122。试标委秘书处设在长春试验机研究所,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试标委的日常工作。
[size=18px]定了!此地计量等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这样评[/size][size=15px]计量资讯速递[/size] [size=15px]前天[/size]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领域设置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四个专业(下称“本专业”)。 标准化专业包括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标准技术开发、标准化咨询和标准化管理等技术岗位。 计量专业包括计量科学和技术研究,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计量标准的建立,计量检定、校准、检测和测试,计量管理,计量信息化,计量相关考核与咨询培训等技术岗位。 质量专业包括质量检验、质量安全鉴定与评价、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检技术与仪器设备开发、设备监理等技术岗位。 特种设备专业包括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研究、技术管理等技术岗位。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第二章 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奉献,作风端正。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b]一、技术员(一)学历资历条件。[/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b](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b] 熟悉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b]二、助理工程师(一)学历资历条件。[/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b](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b]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1)参加完成1项以上标准化、计量、质量或特种设备相关科研项目,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2)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标准或计量规程应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或成果应用项目,或1项以上本行业和本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承担其中部分标准化或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3)作为工作组成员完成制(修)订标准1项以上,并负责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制或实验验证工作。(4)参加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1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并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户采纳。(5)参加完成1项以上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认证实施规则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实际承担其中技术内容的编写。(6)参加完成1项以上本行业标准化、计量、质量或特种设备相关技术咨询、考核审核、设备监理、风险监测、安全评价等项目,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7)参加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标准化、计量、质量或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或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其中部分技术性工作。(8)参加完成1项以上标准验证或针对标准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参与验证方案设计和制定,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提出1条以上的实质性意见被采纳;或参与计量基标准或标准物质研制工作1项以上;或参与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2项以上;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领域检验或认证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参与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9)参加完成1项以上标准、计量规程水平分析或比对分析,承担相关技术报告编制;或参加完成1项能力验证比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或非标计量测试项目,承担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仲裁检验项目、能力验证比对或国家、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承担其部分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独立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相关检验规程并被企业(组织)确认。(10)针对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标准化和计量相关突出技术问题、或质量管理问题,作为主要参加成员完成1份专业分析报告,提出可查证、有价值的建议;或在计量和质量检测中发现1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以书面形式提出1项以上技术问题,并被企业(组织)确认。(11)参加完成1项以上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计量保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计量质量攻关项目的设计和建立工作,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企业(组织)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
[font=&]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很好地解释了秩序的重要性。我们都知道,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流程,工作就非常容易产生混乱,如果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按个人意愿行事,就会造成的无序、浪费,甚至产生更加糟糕的事。规矩是人类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人们总是要在规与矩所成形的范围内活动。人们要遵守规矩,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个人更好地发展与进步。那如何来衡量规和矩到底是否符合当前面对的情况呢,就需要一个评判准则,那这个评判准则就是标准,那到底什么是标准呢?我们就来共同了解下什么是标准和标准的实现过程-标准化。[/font][font=&]什么是标准呢?[/font][font=&] 唐代人吕延济在《三国名臣序赞》中“器范自然,标准无假”的题注中“器量法度出於自然,为人标望准的,无所假借也” ,这应该是我国有证可查关于“标准”的最早记录了。而“标准”一词最早出现在同是唐代人的杨倞在《荀子?儒效》中“行有防表”的题注“行有防表,谓有标准也”中。[/font][font=&]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制定和使用标准,而近代我国从改革开放后,敞开大门,与世界接轨,各种新的理论和思想开始涌入,“标准管理”理念也是在此时进入我国,而我国关于标准的定义是在198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GB 3935.1)中,其涵义为:“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实践经验和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198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对“标准”的重新定义是:“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它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font][font=&] 1996年颁布的GB/T 3935.1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font][font=&] 在2014年的GB/T 20000.1中将标准定义修改为:“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附录A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文件。”[/font][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这从法律层面对标准进行了定义。[/font][font=&] 目前,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font][font=&]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font][font=&]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标准是自愿性的,而法规或合同是强制性的,标准的内容只有通过法规或合同的引用才能强制执行。[/font][font=&]那什么又是标准化?[/font][font=&] 标准是一个准则,而标准化则是标准实现的过程,在GB/T 20000.1中,标准化被定义为“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font][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font][font=&] 所以简单来说,标准化就是一项制定条款、制度或细则的活动;所制定的条款、制度或细则应具备的特点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内容是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这些条款、制度或细则将构成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标准化的结果是形成条款、制度或细则,一组相关的条款、制度或细则就形成规范性文件。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符合制定标准的程序,经过公认机构发布,就成为标准。所以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结果之一。[/font][font=&]标准化的对象是什么?[/font][font=&]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凡具有多次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产品,包括产品、过程、服务等,以及各种诸如材料、元件、设备、系统、接口、协议、程序、功能、方法或活动等,都可成为标准化对象。[/font][font=&] 标准化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font][font=&] 总之,标准和标准化是一个统一整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形成标准,就要有标准化的过程;而如果有标准化的流程,就会形成标准这一最终结果。[/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