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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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资讯

  • 关于做好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p p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确保守住环境安全底线意义重大。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p p   一、认清形势,突出做好环境风险管控工作 /p p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风险问题呈多发高发态势,环境风险源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形势依然严峻,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仍面临巨大挑战。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要认真分析并准确把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规律特点,盯紧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等重大环境风险源,督促指导企业切实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化工企业周边集中人群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物资准备。 /p p   二、拓宽信息渠道,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p p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值守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同志“AB”角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利用信息报告或调度、新闻舆情监测、“12369”环保举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信息源,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调度、早处置,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事件信息。对于可能造成跨界污染的,要及时向下游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p p   三、完善会商机制,及时分析研判态势 /p p   各地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处置会商机制,在获取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判,分析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事件发展趋势。要加强与科研单位的沟通交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开展会商研判等工作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及时组织会商提出科学处置措施方案。 /p p   四、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p p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当遇到重特大或者敏感事件,或者发展趋势不明、上报情况不清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确保将事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应急处置期间,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和数据分析,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 /p p   五、主动公开事件信息,做好舆情应对 /p p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舆情应对工作,主动协助政府及时高效、客观发布事件信息,既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权威性,也要充分利用新型媒体的时效性。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点对点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重特大或者敏感事件时,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论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p p   六、严格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健全分析总结机制 /p p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典型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总结剖析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政策建议。通过案例回放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p p   各地要狠抓责任措施的层层落实,务求取得实效。我部将加强跟踪督办,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情形适时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将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1月30日 /p p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31日印发 /p
  • 突发环境事件频发 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
    p   近日,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就在昨天,江苏盐城市一化工园区内发生爆炸。截至今天上午7时,盐城化工厂爆炸事故已造成死亡44人,危重32人,重伤58人。事故发生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共60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fd66bba6-5644-4802-9f08-5ce0b66cfd6a.jpg" title=" 图片...jpeg" alt=" 图片...jpeg" width=" 497" height=" 331" style=" width: 497px height: 331px " / /p p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p p   环境应急资源,是指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开展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可以将应急管理、技术支持、处置救援等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应急拦截与储存、应急疏散与临时安置、物资存放等环境应急场所同步纳入调查范围。 /p p   为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本指南重点规范了环境应急资源的调查内容和调查程序,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工作。详见附件。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04f7233b-4a04-4f2d-af4e-38b1a0a7b95f.doc" title="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doc"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doc /a /span /p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保护环境,防范环境风险,指导企业自主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我部组织制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现予发布。 /p p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5978.shtml" target=" _blank"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a 。 /p p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不再执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的附录A和附录B。 /p p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查询。 /p p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2月5日 /p 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p 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2月6日印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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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论坛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环保部最近发布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该指南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align=center][b]目 录[/b][/align]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风险分析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2.5 区级组织机构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3 分级响应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总结评估  5.5 奖励处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装备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机制保障  6.7 应急值守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b]  1 总则[/b]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3 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北京市社会经济活动活跃,生产生活功能区域交织密集,环境整体承受力弱,各类环境风险复杂多样,易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呈现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占比大,企业生产管理不善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面对点多面广的事件发生来源,需不断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水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坚持统分结合、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1.4.3 坚持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按原生事件类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处置;强化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处置合力。  1.4.4 坚持资源整合、科技支撑。整合各行业环境风险监测信息、应急装备物资、专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专家团队,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一体化、规范化、科技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四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见附件2。[b]  2 组织机构与职责[/b]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导、协助各区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以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编修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完善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6)负责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7)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技术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担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卫戍区。北京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4。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编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部门预案或在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等能够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参与本行业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收集并通报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分工如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安全保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  (5)市教委:指导、督促所管学校落实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参与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  (7)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因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8)市司法局: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9)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审批、资金拨付等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电力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评估和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气、热供应保障及受损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非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运行行业领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3)市交通委:负责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物资运输;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饮用水源等污染和城市排污设施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组织做好备用生活用水调度和保障;负责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资料;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处置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尾矿库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做好相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与通报、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受污染区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区域市场秩序稳定。  (20)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监管企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1)市园林绿化局: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园林、湿地、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资源损害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2)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2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外围道路的交通疏导及管控,发布交通引导信息;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在本部门预案中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章;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联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7)北京卫戍区: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和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建议或按照相关市领导要求,在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临时指挥部)。市临时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临时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挥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参与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关专项指挥部的,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不再单独组建市临时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工作组设置进行编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指导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参与事件调查等。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上升为事件处置的主要矛盾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牵头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上升为重大及以上时,组建市临时指挥部,指挥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市临时指挥部与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之间应做好信息通报和协同配合工作。  市临时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医学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秩序管控组、现场调查组、专家技术组,现场编组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完成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清除污染物,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控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泄露;在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好消防退水导致次生环境污染的预防及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敏感水体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综合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组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以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7)秩序管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落实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现场调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响及初步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周边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记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9)专家技术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人员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辐射防护、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市临时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区级组织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机制;负责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部门,建立“发现-报告-处置”的响应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先期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备案,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b]  3 监测与预警[/b]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1.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1.2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公安、规自、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1.3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1.4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依法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蓝色(四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黄色(三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红色(一级)预警。生态环境部对预警分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蓝色预警由各区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以及专家组建议,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及市应急办,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共媒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5)当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按程序解除预警,适时结束相关措施。  3.2.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应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b]  4 应急响应与处置[/b]  4.1 先期处置  4.1.1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1.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环境污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2.2 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4.2.3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帮助,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2.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要求进行续报,直至处置结束。  4.2.5 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市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省(市)政府通报情况。  4.2.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报送与通报按照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执行。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环境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1 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由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应急、宣传、生态环境等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处置。处置过程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2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市临时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指挥。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3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应急委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长、处置难度大;  (3)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由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执行指挥。  4.3.4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4.3.5 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临时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4.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指挥,执行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市级现场指挥部由市临时指挥部工作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指挥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3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1)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责任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切断污染源。  (2)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或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  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结合“一河一图一策”,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治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涉及辐射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面积及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判明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估算放射源活度,组织各方应急技术支持力量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3)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必要时,其他排污单位要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转移安置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 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5.4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污染物类型、扩散的空间范围和浓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现场指挥部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5.6 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协调与具体落实。  (2)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6.2 舆论引导  (1)网信、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迅速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2)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 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环境污染物已经消除,或处置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纳入日常监管;  (3)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专家技术组认为可终止的情形。  4.7.2 响应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响应的区政府宣布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临时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必要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消息。必要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b]  5 后期工作[/b]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  5.2 损害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委、市政府配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调查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 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5.5 奖励处罚  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6 应急保障[/b]  6.1 队伍保障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级政府应依托大型企业及社会力量,组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现场信息获取、污染态势研判、应急资源调配、多方视频会商等功能。加强监测能力规划、建设与评估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强化人才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通信部门和各区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区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航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级公安部门和各区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装备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推动建立与各区域环境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企业等社会机构代储、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等多形式储备共享体系。完善物资信息动态化管理,满足事件应对所需物资储备、生产信息查询及物资调用需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指挥、应急交通、应急防护、应急监测、污染研判、应急处置等类型装备配备。  6.5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政府预备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6.6 机制保障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生态环境、交通、应急、消防、水务、公安、规自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应对、共训共练、资源共享的应急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7 应急值守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资料及后勤等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实施。[b]  7 预案管理[/b]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鼓励采用典型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环境事件场景,分析应对流程和任务清单,评估资源能力需求,规范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7.1.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备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应将备案企业有关信息向乡镇(街道)进行信息共享。  7.1.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宣传与培训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b]  8 附则与附件[/b]  8.1 名词术语  (1)原生事件:最先发生并在蔓延或演化过程中引发其他事件的事件。本预案中由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将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统称为原生事件。  (2)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  (4)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8.2 预案说明  8.2.1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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