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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left]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尾气排放成为大气污染的一大源头,其中“超标”排放的柴油货车更是重污染源。为重拳治理柴油车排放污染,天津将实施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align][align=left] 天津市提出,2018年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align][align=left] 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align][align=left] 同时,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确定1至2家排放检验机构试点企业,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align][align=left] 天津还将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实施50辆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与有关部门联网,完成远程监控试点,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align]
2月12日,央视报道了山东省临沂市部分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3天后,山东省环保厅就召开了全省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一直开到县(市、区)环保部门。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张波在会上指出,要正视问题,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行动,以环保违规项目为重点,坚决打击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在线监测弄虚作假问题。严把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验收关,加强有效性审核。要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抓一起,与公安部门一起把弄虚作假的绳之以法。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调查和处理。3 职责公司管理层(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综合室经理)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的,应依法查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4 工作程序4.1 弄虚作假行为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4.2 自律职责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委托单位(或客户)及其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项目均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台账,保证各类台账真实且可追溯,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4.3 防范干预和基本原则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总经理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4.4 调查程序4.4.1 现场检查和立案4.4.1.1 总经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类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妥善保存相关材料,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过程中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4.4.2 调查取证4.4.2.1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本公司必要时邀请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或邀请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4.4.2.2 调查人员需要抽样取证的,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现场采样取证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抽样采样过程。抽样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4.4.2.3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外,按照不同情形还应收集下列关键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现场封存的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试剂标物的购买和配制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4.5 案件处理对于经查实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由具有总经理交由具有处罚权限的环境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接受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公司的检测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测人员、采样人员、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相关责任。4.6 复核复议当事人对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并能提供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开展复核或复议工作。4.5 移交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对在本公司环境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负有通报和移送的职责。其中,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向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管理部门通报移送;4.6 违法处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7 社会监督公司及公司任何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向市或某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等上级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