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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有何区别?
下面的链接我本来是发在实验室建设 / 实验室认可版块的,是关于方法偏离的,那边专门搞质量控制的人比较多,也给出了一些意见,但我总感觉还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我把链接转贴到这里是希望了解下我们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我自己也是专业技术人员)。 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50106/5606302/ “方法偏离”我想作为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会碰到这个问题,那么哪些属于方法偏离?一个完整的方法偏离究竟该怎么做?我们专业技术人员是不是也该琢磨琢磨,呵呵,欢迎各位大侠指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