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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共8章43条,主要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政府采购优先考虑中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 招本地困难人员社保给补贴 据了解,截至2010年末,全省中小企业已达9.7万户,从业人数322.4万人;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2685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26.2%.但从全国范围看,尤其是与发达省份和周边省份相比,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速度和规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有:创业和发展比较难;资金短缺;科技创新能力较弱;还存在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因此,制定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目前中小企业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以及某些具有垄断性质行业比较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为扶持中小企业,《条例》针对中小企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开业资金筹集难、用工难等问题,规定了小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和贴息,中小企业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等扶持措施。 政府采购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为加大对中小企业在开拓市场方面的扶持,《条例》对此规定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国内外现行的通行做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性倾斜,优先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不得违法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等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还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申请依法救助的形式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应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王建翔:扶持中小企业的八大方面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国务院国资委主管)主办的“第四届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近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本次会议金融界网站全程为您直播。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王建翔在会上提出了发展中小企业的八大方面。 在9月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进一步的中小企业若干意见当中,从29条提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王建翔解释,这个政策首先提出要完善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这里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完善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法,以免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还有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这不仅是中国企业的难题也是世界企业的难题。王建翔提出,我们除了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以外,还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乡镇银行、城镇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此外,政府还应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主要是简化政府在审批、管理方面的一些程序。另外,减少不必要的一些行政收费,这次金融危机当中,各级政府减少了100多项行政收费,为中小企业带来了300多亿负担。 以下是文字发言实录: 王建翔: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大家下午好!谈不上重要讲话,今天能够参加这样的一个活动感到很激动,能够跟大家谈谈感想,首先我代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对第四届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表彰大会召开表示祝贺,同时对获得中小企业100强的企业表示祝贺。今天借这个机会,给大家讲一讲,汇报一下我们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一些工作和大家进行一个交流与沟通。 今天在热气洋溢的人民大会堂,也激起我们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热情。大家也都知道,我们国家的中小企业刚才像我们陈副委员长所说的,首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那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也是我们国家建立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这三个重要把我们中小企业现在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当中以一个突出的位置表现出来。大家也都知道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国家的中小企业首当其冲,当时是沿海地区外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损失最严重。我们中小企业在这次危机当中也发现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结构不合理,产品类同,技术水平含量比较低,技术比较弱,人才资金也比较薄弱等等,这就被鲜明的显示出来了。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为了应该金融危机我们促发展,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一揽子的政策出台,这其中也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大力领导下,我们中小企业赢得了这次应对金融危机的胜利,应该说我们国家经济企稳回升,很大一个作用就是我们中小企业应对了挑战,接受了考验,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企稳回升,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没有中小企业的企稳回升也没有我们国家的经济回升,这里面党和国务院的政策起到很大的作用。
在立法层面,要有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法律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两部法律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明确表明,要用政府采购的形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也明确表明,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享有优先权利。 可见,在我国已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准备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基础,但为什么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工作不能实质推进呢?这可能与我国现在一些基本国情有关。 目前我国立法与执法关系错位,两者之间缺乏良好的制度基础。在当前,我国立法过程一般来说相对简单。(虽然有很多专家参与,并且在立法过程中会有行政性的征求意见程序,甚至是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简单的立法程序,缺乏对法律细节的详细辩论,缺乏生活的经验基础,也缺乏法官的判例经验基础,其结果是法律出台之后,很多人因为没有参与法律程序而并不认为法律是需要认真对待的行为规则,除非政府再三地开会、发文件,把有关法律条文编写成口号,以运动的方式来组织学习和落实执行某个法律。如果没有后者,很多法律往往形同虚设。简单的立法程序与复杂而又灵活的执法程序,使得执法成了修改法律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要执行法律,加强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只能出台各种各样的暂行规定,甚至是简单的禁令,来强化官员的执法意识,并使其承担执法的责任。比如,在“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方面,由于“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文里要求,“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该文件的效果马上在2006年全国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数据中反映出来。 我国目前立法缺乏相应的财政基础。任何一项法律的执行,都是需要财政基础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关实际上并不掌握财政预算,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往往没有考虑到执法所需要的财政基础,即使制定了法律,也很难在随后的财政预算中优先保障法律的执行。其结果是,很多法律因为没有财政基础而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而只有一部分法律有财力来得到落实。比如,为响应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银监会成立了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因为没有编制,就没设常设机构,而是将其办公室放在统计部的综合处,统计部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中小企业方面的工作只能是兼职,在这种安排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行政立法行为,但是因为人代会代表基本都是兼职,平时缺乏监督的组织资源、财力资源和人力资源,也缺乏监督的程序和规则。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对政府具体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并据此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但对于行政立法行为,以及行政文件,却缺乏监督的法律依据。其结果是,行政立法基本上处于缺乏外部监督的状态,各级行政部门和机构就倾向于用行政文件代替和解决本来应由国家法律规范的事情,自然就出现了行政立法,尤其是行政文件效力在执行的时候还大于法律的问题。反过来就是,如果法律要发挥效力,就必须要有行政文件来支持。 这些原因决定了在目前的经济生活里,必须有细化的政府行政文件做支持,才能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落到实处,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家行政机构并没有出台有关促使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行政文件。 其实,只要法律条文不要太形而上,能有一定的数据约束,即使没有细化条文,也能使中小企业实质性地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美国在法律中用数据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就做的很到位。比如,它在《小企业法》里规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小企业获得23%的采购份额。”“所有预期不超过一万美元并属于小额购买的政府采购或服务合同都必须留给小企业。”在《购买美国产品法》里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只要美国中小企业的报价不高于外国供应商报价的12%和本国大企业报价的6%,即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订单。这些法定数据成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