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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 [/align][font=黑体][size=12pt]1. [/size][/font][font=黑体][size=12pt]建设情况[/size][/font][font=宋体]近年来,我国突发性水源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突发水源污染事件无固定的排放途径和方式,如处理不及时将影响到供水安全。对供水企业和水质监管机构而言,快速监测、识别饮用水水质异常与污染,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对城市供水安全进行实时监测,保障群众用水安全,相关机构与正大环保合作,成功建设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预警系统[/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系统于[/font][font=Calibri]2014[/font][font=宋体]年[/font][font=Calibri]8[/font][font=宋体]月建设完成,并实现自动化报警功能,系统运行至今获得使用部门的高度评价。[/font][font=黑体][size=12pt]2. [/size][/font][font=黑体][size=12pt]监测因子[/size][/font][table][tr][td][b][font=宋体]序号[/font][/b][/td][td][b][font=宋体]分析类型[/font][/b][/td][td=2,1][b][font=宋体]分析项目[/font][/b][/td][/tr][tr][td][font=Calibri]1 [/font][/td][td=1,5][font=宋体]污染物指标[/font][/td][td][font=Calibri]COD [/font][/td][td=1,8][font=宋体]设备集成:正大环保[/font][/td][/tr][tr][td][font=Calibri]2 [/font][/td][td][font=Calibri]NO3-N [/font][/td][/tr][tr][td][font=Calibri]3 [/font][/td][td][font=Calibri]BOD [/font][/td][/tr][tr][td][font=Calibri]4 [/font][/td][td][font=Calibri]TOC [/font][/td][/tr][tr][td][font=Calibri]5 [/font][/td][td][font=Calibri]DOC [/font][/td][/tr][tr][td][font=Calibri]6 [/font][/td][td=1,3][font=宋体]常规指标[/font][/td][td][font=Calibri]TSS [/font][/td][/tr][tr][td][font=Calibri]7 [/font][/td][td][font=宋体]浊度[/font][/td][/tr][tr][td][font=Calibri]8 [/font][/td][td][font=宋体]温度[/font][/td][/tr][/table][font=黑体][size=12pt]3. [/size][/font][font=黑体][size=12pt]建设形式[/size][/font][font=宋体]正大环保依据城市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预警系统以全光谱在线仪器为核心建设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形式为微型水站式自动监测站,此套系统具备完善供水供电与自动清洁功能,具有占地面积小,建设周期短,后期可移动调整,维护量低等特点。[/font] [align=center][img=,590,31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2/201502051106_534347_2892436_3.jpg[/img][/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系统取水口[/font][/align][align=center][img=,588,3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2/201502051107_534348_2892436_3.jpg[/img][/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监控中心平台[/font][/align][align=center][img=,626,32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2/201502051107_534349_2892436_3.jpg[/img][/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微型水站集成安装[/font][/align][align=center][img=,572,34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2/201502051108_534350_2892436_3.jpg[/img][/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光谱指纹图预警[/font][/align][align=center][img=,533,29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2/201502051109_534352_2892436_3.jpg[/img][/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监测预警参数[/font][/align]
请教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的各位老师,您们监测站用那些仪器测饮用水非常规64项?具体配置是怎样的?价格如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