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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程序第六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 [s
标题: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915517主题分类:通知文号:市监特设(司)函〔2024〕107号所属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现场主要对鉴定评审机构资源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对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鉴定评审工作结论的准确性、符合性进行资料验证。 二、组织实施 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员将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并随机编组。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于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相关单位,请各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 三、情况通报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作为下一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纪律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不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监督检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联 系 人:刘风艳 010—82261764 王立国 010—82260381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4 年10月14日 附件: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转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在矿山企业进行检测检验的时候,很多都让在报告上加盖“CMA印章”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印章”两个标识,我想问一下,应急管理部负责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否需要取得计量认证,是否能申请计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