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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6px][color=#000000]如何对校准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目前部分计量人员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根据以往校准证书确认经验,从三方面总结了校准证书如何进行确认,并举例重点介绍了校准结果的有效性确认。[/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b]一、校准方的资质及能力确认[/b][/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在本次校准服务之前,应对开展校准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确认其是否有资质和能力来满足本次校准需求。一般通过校准机构官网或以往校准证书记载的机构名称、计量授权证书号或实验室认可编号,查询校准机构的资质和能力,也可通过以往对校准机构能力评价记录,确认并保存其能开展本次校准服务的资质和能力的证明文件。[/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b]二、校准证书确认内容[/b][/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b]1.校准证书基本信息的确认[/b][/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校准证书基本信息要齐全,包括测量仪器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送检单位名称、地址等测量仪器的基本信息;校准证书编号、页码及总页数标识;校准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仪器的接收日期);校准证书校准员、核验员、签发人的签名及校准机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确认无误。国家认可委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上应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标识和证书号,也可同时带有国际实验室认可使用组织的认可标志(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政府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应有授权证书号。如果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未加盖CNAS认可章、授权实验室无授权证书号,或未加盖校准机构校准专用章,则该校准证书无效。[/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b]2.校准证书采用的标准器、校准依据的确认[/b][/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校准证书应提供标准器信息,包括标准器的名称、测量范围、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标准器溯源证书编号及有效期。标准器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满足本次校准要求,且标准器溯源证书有效期应在本次校准日期之后。本次校准如果依据国家校准规范,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使用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采用其他非标准方法,应对该方法进行确认。无论校准采用哪类依据,都要满足本次校准需求。此外,还应有本次校准的地点及环境条件等信息,环境条件满足本次校准要求。[/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b]3.校准结果及其有效性确认[/b][/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 (1)校准结果完整性确认[/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校准证书应有完整的校准结果,包括校准项目齐全,校准项目的测量范围要满足要求;校准项目的校准结果,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计量规范声明及其包含因子的说明;校准结果使用的限制性说明以及敬告等。 [/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2)校准结果的有效性确认[/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校准证书的校准结果只给出被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和测量不确定度,不会给出被校准仪器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及预期的使用要求,因此要对校准结果进行确认。依据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的规定,要求对被校准测量仪器进行符合性评定,评定的方法就是将被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与被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进行比较,确定被校准测量仪器是否合格。通过符合性评定,来确认本次校准结果的有效性。[/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JJF1094-2002规定了[i]U[/i][sub]95[/sub]/[i]MPEV[/i]≤1/3只是一个基本原则,应用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对于不同领域,风险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如涉及安全的压力表、报警器等测量仪器,以及用于仲裁鉴定、型式评价或其他重要的校准结果有效性确认时,必要时可以取[i]U[/i][sub]95[/sub]/[i]MPEV[/i]≤(1/4~1/10)。考虑风险、效果和成本的平衡后,确定好比值,再按上述评定依据开展被校测量仪器校准结果的有效性评价即可。[/color][/size]
请教各位,复评审时需要提交标准方法现行有效性的核查情况(提交核查报告),这种要求是必须从质监局进行确认过盖章的有效性报告,还是可以用自己定期查新的标准有效性记录?
按照资质认定准则,培训方面大体需要经过以下流程:制定培训计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签到表)——培训有效性评价(培训有效性评价表)我想请问的是:1、培训有效性是通过考核、监督、比对等多种方式完成。特别是对于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往往除了理论知识外,还包括了实操部分,一般大家都是培训完成后就进行实操部分的考核吗?如果不及时进行考核,是否很容易漏填培训有效性评价?如何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2、如何制定培训有效性评价表,我看到的范例有2种,一种是以单次培训为基础,以所有人员的考核记录,评价该次培训的有效性;还有一种是以个人为基础,以个人成绩评价该培训对该个人的有效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7/201607090757_599873_308993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7/201607090757_599874_3089937_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