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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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检测相关的仪器

  • 管材环刚度检测仪 400-860-5168转1580
    一、管材环刚度检测仪功能用途: QJ215管材环刚度检测仪适用于测定塑料管材、玻璃钢管及复合材料管材环刚度及金属、非金属材料及复合材料的拉伸、压缩、弯曲等力学性能的测试,自动求取最大试验力值、断裂力值、屈服强度、上下屈服点等参数,并可随时打印试验报告曲线。二、管材环刚度检测仪技术参数:1、试验机型号:QJ215(四立柱\六立柱)2、最大载荷(kN):50/100/200/300/5003、最大测量管(mm):≤Φ50004、精度等级:1级/0.5级5、试验速度:0.01~1000mm/min(标准为300mm/min)6、载荷精度(%):示值的±1%(±0.5%)以内7、速度精度(%):示值的±0.5%(±0.15%)以内8、位移显示分辨率(mm): 0.01三、管材环刚度检测仪性能特点:1.全中文界面,功能显示直观,易懂,操作方便;2.试验全过程亦可由计算机控制,并显示适时试验曲线,自动存 储试验结果,并可打印试验报告及试验曲线。3.可对全行程范围内管径的管材进行试验测试;4.配有管内径变形测量装置,可精确的测量光壁管及波纹管的环刚度;5.增加相应夹具和附件还具有电子万能实验机的全部功能特点,一机多用。四、管材环刚度检测仪售后服务:1.购机前,我们专门派技术人员为您设计合适的流程和方案2.购机后,将免费指派技术人员为您调试安装3.整机保修一年,产品终身维护4.常年供应设备的易损件及耗品确保仪器能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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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环素检测仪 400-860-5168转3980
    FD-iCheck 四环素检测仪 产品简介FD-iCheck 四环素检测仪基于胶体金免疫层析快速检测技术(GICA)通过图像分析技术定量快速检测粮食作物、食用油、酱油、米酒、食醋中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以及赭曲霉毒素A等真菌毒素的含量,是中国与全球新一代真菌毒素、非法添加物、抗生素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与设备和解决方案的提供者。 产品优势1. 个性化服务:为每个企业每个产品提供专有的分析方法 2. 使用方便:可以用于实验室和现场的检测 3. 快速筛查:1 个小时 1 个人可以检测 30 个样品 4. 操作简单:不需要特殊的培训 5. 针对性强:具备项目校正和仪器校正,结果更可靠6. 环境友好:不需要有毒的标准品 7. 数据安全:电子标定二维码专用 8. 结果准确:最低检测限满足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9. 数据完整:测定结果实时显示、可以打印、可以转存计算机中 10. 配套性强:提供全套检测仪器设备,配套齐全,体积小,携带方便 检测项目序号产品名称样品类别检测范围ppb真菌毒素1黄曲霉毒素总量定量快检卡玉米、大米、小麦及其制品0-25坚果、籽类0-25植物油0-25辣椒、胡椒、中药材0-25茶叶0-10饲料0- 50/0-1002黄曲霉毒素M1定量快检卡乳及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0- 2.03玉米赤霉烯酮定量快检卡大米、玉米、小麦、饲料0-500/0-2000植物油0-5004呕吐毒素定量快检卡玉米、玉米面(渣、片)、小麦、饲料0-50005赭曲霉毒素A 定量快检卡小麦、谷物及其制品、饲料、咖啡0-20葡萄酒0-10辣椒、胡椒0-50非法添加物6三聚氰胺定量快检卡乳、饲料0-5007β-兴奋剂定量快检卡尿0-5.08苏丹红定量快检卡番茄酱、沙司、辣椒、红酒0-109玉米赤霉醇定量快检卡乳、畜产品0-10抗生素10卡那毒素定量快检卡乳0-20011磺胺二甲基嘧啶定量快检卡乳、畜产品0-5012恩诺沙星定量快检卡乳、畜产品0-200/0-50013庆大霉素定量快检卡乳、畜产品0-30014安普霉素定量快检卡乳、畜产品0-200/0-100015四环素定量快检卡乳0-20016氟喹诺酮类定量快检卡乳、畜产品0-200/0-50017链霉素定量快检卡乳、畜产品、蜂蜜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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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药环侦|恒温扩增荧光检测仪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CSY-LA716肉类快速鉴别仪适用真假肉类鉴别,主要是常规食用动物源性成分检测;以及常见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和常规转基因成分的检测。食药环侦|恒温扩增荧光检测仪肉类快速鉴别仪技术参数:1、样品通量:16x0.2ml,兼容单管和8联管2、加热方式:半导体制冷片结合电性电阻热红外技术3、温控范围:室温~85℃4、温控精度:±0.1℃(37℃)5、温度均一性:±0.15℃(37℃)6、激发光波长:470nm±10nm7、检测光波长:520nm±10nm8、激发光:高亮度LED9、检测器:新型光学检测器,结合数字电路控制,光信号稳定10、荧光传导方式:太空光纤传导11、结果判读方式:根据扩增曲线软件自动判读阴阳性12、结果显示::可在机器显示扩增曲线及出峰时间13、检测试剂:开放式恒温荧光检测试剂14、操作软件:自带软件15、控制方式:触屏控制16、检测项目:可同时多检测16个项目17、检测灵敏度:10~109拷贝/反应,且样品间无交叉污染18、仪器分析功能:根据所检测样品,直接分析判定阳性或阴性19、软件设置功能:可选择反应程序;可对反应程序进行设置,如可设置反应时间、可在反应过程中修改反应时间(缩短或延长)、可设置不同温度,每个温度档位差为0.1℃;可将反应程序保存为模板;可对不同孔进行重命名;可设置扫描间隔时间,范围为 18~60S,默认间隔为 60S;可设置阴阳性判断阈值;阈值线可上下拉动等20、工作环境温度:4~35℃21、储存温度:-20℃~55℃22、环境相对湿度:0%~85%23、工作电压:220V±10%,50Hz食药环侦快检实验室仪器功能用途:1、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利用免疫层析胶体金原理及干式化学原理,可以对畜禽产品中瘦肉精、抗生素残留,水产品中非法化学品、抗生素药物残留、罂*壳成分等进行检测。2、全光谱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利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可以对甲醛、吊白块、甲醇、硫酸铝钾等50余中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品进行定性检测。3、便携式拉曼光谱检测仪:可实现非食用化学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药物真伪鉴别等项目的快速定性定量检测。4、土壤重金属检测仪:土壤重金属检测。5、PH计 :PH检测。6、肉类快速鉴别仪:采用荧光定量PCR法对鸡、鸭、猪、牛、羊等主要肉源性成分进行定量检测。7、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水质检测COD、总磷、总氮、氨氮、色度、浊度、氯化物、硝酸盐、甲醛、余lv、硫酸盐、硝酸盐、硫化物、亚铁、六价铬、锌元素、铜元素、镍元素、总铁、锰元素、总铬。8、便携式毒害气体检测仪:检测气硫化氢H2S、一氧化碳CO、可燃EX、氧气O2。9、水样采集器:野外取样专用泵、环保监测、水处理、液体取样。10、水样采集器:野外取样专用泵、环保监测、水处理、液体取样。11、刑侦现场勘查箱:刑侦现场勘查装备。12、现场勘测化验箱: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13、移液器:食品检测过程中检测试剂与待测样液的量取,具备移液,混匀,分液和稀释功能。14、离心机:各种食品检验过程中杂物的提取分离,同时用于食品样品前处理过程中固体和液体分离。15、样品浓缩仪:用于食品前处理提取中有机试剂的吹干以及待测的浓缩。16、双孔水浴锅:样品的恒温加热处理,用于样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的提取。17、粉碎机:用于样品粉碎。18、超声波清洗机:实验器具清洗。19、涡旋混匀器:水产品及其他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混匀,可用于溶液少,粘度大,均匀速度要快的样品的处理。20、电子天平:食品检验用试剂、样品和标准品的称量。食药环侦|恒温扩增荧光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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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检测相关的方案

环评检测相关的论坛

  • 【讨论】工厂废气VOC环评检测

    近日开会时听到公司环安课在说工厂的一个烟囱废气检测。该废气主要含有甲醛、甲苯、甲醇、苯酚。说是环评要求要求采用FID法,且因不是测TVOC,所以要4种分开检测???但甲醛跟苯酚检测专业机构都说该用分光光度法???这里我有些疑问,以上4种物质究竟该用什么来检测?如果要分开测,如何分开?GC-MS没办法直接分析出以上4种废气嘛?

环评检测相关的耗材

  • 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
    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为四环素类(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快速检测卡,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用于定性、半定量检测液态奶、奶粉(含婴儿奶粉),蜂蜜、水产、畜禽组织中中四环素类残留,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整个检测过程只需要5~8分钟左右。检测灵敏度达到50pbb。【检测原理】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应用竞争抑制免疫层析的原理,样本中的四环素类在侧向移动的过程中与胶体金标记的特异性单克隆抗体结合,抑制了抗体和NC膜检测线上四环素-BSA偶联物的结合。如果样本中四环素类含量大于50pbb,检测线不显颜色,结果为阳性;反之,检测线显红色,结果为阴性。【产品组成】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40份/盒);说明书(1份/盒);塑料吸管(40个/盒);【使用步骤】(1)测试前请完整阅读使用说明书,并将未开封的检测卡和待检样本溶液回复至常温;(2)从包装袋中取出检测卡后请尽快使用;(3)将检测卡平放,用滴管吸取待检样品溶液,滴加3滴(约75 μL) 于加样孔中,加样后开始计时;(4)结果应在5~10分钟读取,15分钟后判读无效;(5)读取结果时,检测卡水平置于观察者正面,如右图所示。【结果判断】s 阴性(-): T线显色(测试线,靠近加样孔一端),表明样品中四环素类浓度低于检测限或不含四环素类残留。s 阳性(+): T线无显色,表明样品中四环素类浓度高于检测限。s 无效:未出现C线,可能操作不当或检测卡已失效。在此情况下,应再次仔细阅读说明书,并用新的检测卡重新测试。【四环素类快速检测卡注意事项】⑴请勿触摸检测卡中央的白色膜面;请勿使用过期的检测卡。⑵本公司提供的滴管请勿重复使用;本公司提供的试剂请勿食用。⑶若需直接检测标准品,请用我方提供的PBS缓冲液进行配制。⑷自来水、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不能作为阴性对照。⑸由于样本的差异,有的检测线颜色可能偏淡或偏灰,但只要出现条带,就可判定为阴性结果。⑹出现阳性结果,建议用本卡复查一次。气质联用法是四环素类检测的确证方法。⑺样本中的固体杂质颗粒会导致假阳性结果,取样时弃去肉眼可见的颗粒部分,有条件时请离心后取上清液做检测。【储存及有效期】原包装在4-30 ℃阴凉避光干燥处储存,有效期为12个月,批号和有效期见包装盒
  • 29053486赛默飞进样器和非质谱检测器刃环
    刃环选择范围广,适用于多种多样的仪器和应用Thermo Scientific 刃环共有三种材质、多种尺寸,适用于不同的仪器和毛细管柱内径。材质的选择取决于用途;具体请见下表。材料类型 适用于GC/MS 温度上限(°C) 可否再用石墨 否 450 是石墨/Vespel 是 350 否不锈钢 (SilTite) 是 500 否100% 石墨刃环Thermo Scientific 100%石墨刃环采用可渗透氧气的软材质制成, 适用于除GC/MS 接口连接之外的大部分接口。这些刃环简便易用,可与色谱柱形成柔软的夹紧接口,确保稳定密封。15% 石墨/85% Vespel 刃环15% 石墨/85% Vespel刃环具有非常稳健的机械性能,它使用寿命长,而且适用于GC/MS。这些刃环可与色谱柱牢固夹紧,但由于与色谱柱形成***性密封,所以不能重复使用。它们可以耐受的温度上限是350°C,但在初始温度循环完成后,需要重新紧固。SilTite™ 金属刃环SilTite金属刃环和螺母采用同一材料制成,因而具有相同的热膨胀系数。SilTite刃环可在毛细管色谱柱周围形成牢固的***性气密性密封,可有效防止泄漏。刃环的底座是平的,可与MS 接口形成完全密封。刃环的耐受温度远远超过进样器、MS接口或GC柱温箱。与其他刃环不同的是,SilTite 刃环在安装后无需重新紧固。用于Thermo Scientific仪器的刃环用于材料类型刃环尺寸 (色谱柱 ID) (mm) 部件号数量Thermo Scientific TRACE 1300/1310SSL 进样器和非质谱检测器100 % 石墨0.1-0.32 290GA139 10 个/包0.45-0.53 290GA140 10 个/包15% 石墨/85% Vespel 0.1-0.25 290VA191 10 个/包0.32 290VA192 10 个/包0.53 290VA193 10 个/包用于进样器和非质谱检测器的毛细管柱螺母不锈钢290BT242 5 个/包Thermo Scientific TRACE Ultra SSL进样器和非质谱检测器100 % 石墨0.1-0.25 29053488 10 个/包0.32 29053487 10 个/包0.53 29053486 10 个/包15% 石墨/85% Vespel 0.1-0.25 29033461 10 个/包0.32 29033460 10 个/包0.53 29033471 10 个/包填充柱 1/8" OD 290VT168 10 个/包填充柱 1/4" OD 290VT165 10 个/包15% 石墨/85% Vespel(3.4mm长)0.1-0.25 290VT186 10 个/包*0.32 290VT187 10 个/包*0.53 290VT188 10 个/包*用于石墨/ Vespel 刃环的黄铜螺母290BT239 2 个/包用于所有Thermo Scientific PTV 进样器100 % 石墨0.1-0.25 29053488 10 个/包0.32 29053487 10 个/包0.53 29053486 10 个/包Thermo Scientific MS 检测器15% 石墨/85% Vespel 0.1-0.25 29033496 10 个/包0.32 29033497 10 个/包用于Thermo ScientificGC/MS 接口的SilTite工具包SilTite 金属0.1-0.25 290MT229 1 个/包**0.32 290MT230 1 个/包**0.53 290MT231 1 个/包**用于Thermo ScientificGC/MS 接口的SilTite工具包的替换件SilTite 金属0.1-0.25 290MT221 10 个/包0.32 290MT222 10 个/包0.53 290MT223 10 个/包替代的 SilTite 螺母290MT211 5 个/包用于TRACE 1300 GC SSL 进样器的SilTite工具包SilTite 金属0.1-0.25 290MA215 1 个/包**0.32 290MA216 1 个/包**0.53 290MA217 1 个/包**用于MS 接口的SilTite螺母290MA205 5 个/包用于 SSL 进样器的 SilTite 螺母290MA207 5 个/包* Vespel 刃环必须和部件号为 290BT239的铜质螺母一起使用** SilTite 工具包包含 2 SilTite 螺母和 10 刃环
  • 29053488赛默飞进样器和非质谱检测器刃环
    刃环选择范围广,适用于多种多样的仪器和应用Thermo Scientific 刃环共有三种材质、多种尺寸,适用于不同的仪器和毛细管柱内径。材质的选择取决于用途;具体请见下表。材料类型 适用于GC/MS 温度上限(°C) 可否再用石墨 否 450 是石墨/Vespel 是 350 否不锈钢 (SilTite) 是 500 否100% 石墨刃环Thermo Scientific 100%石墨刃环采用可渗透氧气的软材质制成, 适用于除GC/MS 接口连接之外的大部分接口。这些刃环简便易用,可与色谱柱形成柔软的夹紧接口,确保稳定密封。15% 石墨/85% Vespel 刃环15% 石墨/85% Vespel刃环具有非常稳健的机械性能,它使用寿命长,而且适用于GC/MS。这些刃环可与色谱柱牢固夹紧,但由于与色谱柱形成***性密封,所以不能重复使用。它们可以耐受的温度上限是350°C,但在初始温度循环完成后,需要重新紧固。SilTite™ 金属刃环SilTite金属刃环和螺母采用同一材料制成,因而具有相同的热膨胀系数。SilTite刃环可在毛细管色谱柱周围形成牢固的***性气密性密封,可有效防止泄漏。刃环的底座是平的,可与MS 接口形成完全密封。刃环的耐受温度远远超过进样器、MS接口或GC柱温箱。与其他刃环不同的是,SilTite 刃环在安装后无需重新紧固。用于Thermo Scientific仪器的刃环用于材料类型刃环尺寸 (色谱柱 ID) (mm) 部件号数量Thermo Scientific TRACE 1300/1310SSL 进样器和非质谱检测器100 % 石墨0.1-0.32 290GA139 10 个/包0.45-0.53 290GA140 10 个/包15% 石墨/85% Vespel 0.1-0.25 290VA191 10 个/包0.32 290VA192 10 个/包0.53 290VA193 10 个/包用于进样器和非质谱检测器的毛细管柱螺母不锈钢290BT242 5 个/包Thermo Scientific TRACE Ultra SSL进样器和非质谱检测器100 % 石墨0.1-0.25 29053488 10 个/包0.32 29053487 10 个/包0.53 29053486 10 个/包15% 石墨/85% Vespel 0.1-0.25 29033461 10 个/包0.32 29033460 10 个/包0.53 29033471 10 个/包填充柱 1/8" OD 290VT168 10 个/包填充柱 1/4" OD 290VT165 10 个/包15% 石墨/85% Vespel(3.4mm长)0.1-0.25 290VT186 10 个/包*0.32 290VT187 10 个/包*0.53 290VT188 10 个/包*用于石墨/ Vespel 刃环的黄铜螺母290BT239 2 个/包用于所有Thermo Scientific PTV 进样器100 % 石墨0.1-0.25 29053488 10 个/包0.32 29053487 10 个/包0.53 29053486 10 个/包Thermo Scientific MS 检测器15% 石墨/85% Vespel 0.1-0.25 29033496 10 个/包0.32 29033497 10 个/包用于Thermo ScientificGC/MS 接口的SilTite工具包SilTite 金属0.1-0.25 290MT229 1 个/包**0.32 290MT230 1 个/包**0.53 290MT231 1 个/包**用于Thermo ScientificGC/MS 接口的SilTite工具包的替换件SilTite 金属0.1-0.25 290MT221 10 个/包0.32 290MT222 10 个/包0.53 290MT223 10 个/包替代的 SilTite 螺母290MT211 5 个/包用于TRACE 1300 GC SSL 进样器的SilTite工具包SilTite 金属0.1-0.25 290MA215 1 个/包**0.32 290MA216 1 个/包**0.53 290MA217 1 个/包**用于MS 接口的SilTite螺母290MA205 5 个/包用于 SSL 进样器的 SilTite 螺母290MA207 5 个/包* Vespel 刃环必须和部件号为 290BT239的铜质螺母一起使用** SilTite 工具包包含 2 SilTite 螺母和 10 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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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可自行环评 环评监测市场迎新变化
    p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此次对环评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环评,也可以自行开展环评。也就是说,环评监测未来面对的客户不仅包括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p p   但环境影响评价毕竟是一项系统性的技术工作,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开展环评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般建设单位可能会存在技术实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而某些大型集团,如果长期开展项目的话,可能会组建自己的环评团队,甚至开设环评分公司。 /p p   无论如何修改,环评的监管会越来越严,环评监测的要求也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修炼扎实的内功才是监测单位立足之本。 /p p   新环评法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目  录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p p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p p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p p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p p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p p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p p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p p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p p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p p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p p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p p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p p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p p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建设项目概况 /p p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p p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p p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p p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p p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p p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p p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p p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p p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p p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p p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p p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p p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p p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p 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p p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p p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p p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p p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p p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p p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p p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p p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p p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p
  • 又一重磅文件发布!严肃查处环评、监测弄虚作假行为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污染防治的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二)工作原则——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接续攻坚、久久为功。——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以解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最严格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政策、管理创新力度,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扩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纳入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大力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打造雄安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样板之城”。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深化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粤港澳大湾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八)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九)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东北地区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天山北坡城市群加强兵地协作,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参照重点区域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科学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到2025年,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十四五”时期,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十四)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十五)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1年完成。
  • 国外政策环评带来哪些启示?
    新环保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一条虽然没有出现“政策环评”字样,却为政策环评的开展打开了缺口。如何根据我国国情构建适宜的政策环评框架体系,就成为我国下一阶段推进政策环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其中,国外的相关实践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特点? 从目前来看,国外的政策环评大体有3种类型:以政策为对象的评价,以完善制度为目标的评价,作为政策分析有机要素的评价。 尽管不同国家的政策环评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具有4个共同特点: 一是评价对象以政府决策为主。将政策环评正式纳入决策程序的国家和地区,其评价对象几乎全部是政府部门的决策,鲜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决策。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非常明确地限定了这一法案的作用对象为联邦政府机构。加拿大《关于对政策、规划和计划提案开展环境评价的内阁指令》指出,只有提交部长或内阁批准的政策才需要开展环境评价。荷兰《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只有由部长送交荷兰议会二院审议的政策文件才需要开展环境评价。其《1995年关于实施环境测试的内阁命令》提出的“E-test”虽然延伸到了法规层面,但评价对象仍然是政府部门的决策。其他国家如英国、南非、丹麦等的情况也大体类似,且政策环评要求也大多出自政府规定。 二是评价过程重视多方案比选。对建议方案和替代方案开展同等深度评价,是决策的核心要义,也是国际上政策环评的主体内容。除了荷兰的“E-test”外,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均在相关法律中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政策特点及其环境效应,一般通过定性、定量、货币化等多种方式进行方案比选,最后将结果提交决策者参考,而评价者并不提出倾向性建议。例如:在美国《Tonto国家森林公园旅游管理》环境评价中,围绕旅游线路划定、游客和机动车可以进入的区域,以及是否允许野营、越野、打猎、采集等活动,在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共形成了4个方案。在剔除明显不可行方案后,最终3个方案进入比选阶段。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则对3个备选方案和无行动方案共4个方案进行了同等深度的评价。 三是将成本—收益分析作为重要工具。方案比选的最佳方法是计算各拟议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然后选取净收益最大者,这也是完全理性决策模式的基本程序。从那些将环境影响与社会、经济影响置于同一平台考量的政策环评实践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把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核心评价工具。例如,美国环保局管制影响分析的主要做法就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拟议规则和标准的优劣。在2012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共提出了4套PM2.5年均浓度备选值,分别计算了采用相应指标值到2020年可能增加的成本和收益(基于人体健康损害、能见度影响、物资损失、生态影响、气候变化等多方面考虑)。欧盟2009年修订的《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对欧盟委员会的拟议政策开展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在推荐的3种多方案比选方法中,成本—收益分析列在首位。 四是将公众参与作为重要目标。从国外的政策环评试点项目来看,一般都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评价目标,除了在实践中尽量为公众参与提供机会外,在内容上也会优先考虑公众诉求。其目的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决策民主化,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机会;二是促进信息公开,使公众理解决策过程;三是搭建利益磋商平台,推动利益相关者达成妥协;四是建立长期对话机制,为公众监督整个政策过程创造条件;五是促进环境问题主流化,培育强大的环境保护支持群体。不仅最终进入比选阶段的政策方案可以由公众决定,而且评价范围、评价重点甚至评价方法也会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此外,强调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也是国外政策环评的一个特点,一般都会在程序和内容上有所体现。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启示? 根据国外实践,我国开展政策环评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应将政府部门的具体决策作为重点评价对象。我国的正式决策主要有战略、法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战略是事关发展方向和长远目标的重大决策,一般只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法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规划是政府部门为实现特定目标制定的行动方案;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范畴以外具有约束力的具体管理规定。由于国家战略政治性较强,法规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因而现阶段均不宜作为政策环评的对象。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应主要评价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划。对于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权限、审查机制等缺乏统一范式,且与社会经济关系密切,应列为当前政策环评的优先对象。对于规划,则应重点评价那些具有政策属性,而环评法还未覆盖的综合性、指导性规划。 应将完善决策机制作为推进政策环评的先导。作为一项决策辅助制度,政策环评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政策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规范。因此,完善决策机制是推进政策环评的先决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为了使政策环评能够更好地参与决策过程,决策机制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在决策程序中增加并突出多方案比选内容,为从环境保护角度对不同方案进行比选提供条件;二是实现决策全过程公开,便于信息获取和公众参与;三是尽量委托专门的政策研究部门(第三方)来制定政策,为政策环评客观参与政策过程提供机制保障。 应将环境问题主流化作为政策环评的重要目标。从西方的政策环评实践来看,均把环境问题主流化作为重要目标。具体而言,通过政策环评过程中广泛的公众参与,使其充分认识与政策相关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强大的环境保护舆论力量和支持群体,并自觉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对于我国而言,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将政策环评作为向公众解释政策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的重要途径,并籍此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环保统一战线;二是识别现有决策机制中容易导致重大环境问题的机制缺陷,使政策制定部门能够完善政策依存的制度体系;三是通过政策环评加强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执行部门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自上而下地主动防治环境问题。 应将理念宣传和能力建设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政策环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方法还是案例研究都严重不足,这对下一阶段深化政策环评、参与国家宏观决策极为不利。为此,应尽快加强示范性、探索性研究,为进一步推进政策环评奠定基础。对此,可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和决策部门认识政策环评。具体可通过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举办有影响力的政策环评研讨会和开展跨部门培训等来实现。二是设立相关课题,加强理论方法和示范案例研究。不仅要总结国际上政策环评的成功经验,更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环评模式。三是环保部门增强参与国家宏观决策的主动性,使决策部门认识到政策环评对于科学决策是一种帮助而不是制约。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相关链接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种类? 一,以政策为对象的评价。针对拟议政策开展环境评价,是战略环评在政策层面的应用,也是我们最为熟知的政策环评。例如,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联邦机构所有可能产生重要环境影响的法规和重大行动建议,均需在正式决策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9年加拿大内阁颁布的《关于对政策、规划和计划提案开展环境评价的内阁指令》中,要求所有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和需要提交部长或内阁审批的政策、规划、计划,均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以完善制度为目标的评价。世界银行最近将政策环评定义为:“将环境、社会和气候变化考量纳入部门改革的分析性和参与性手段”,在实践中强调政策环评的过程属性,重视利益相关者之间对话机制的建立,并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2005年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共资助了6个政策环评试点项目,涵盖林业、矿业开发、城市规划等多个领域,评价对象既有法规和规划,也有部门改革行为本身。其中,《达卡大都市区发展规划战略环境评价》和《湖北省公路网规划(2002~2020)战略环境评价》属于规划环评层次,但由于核心议题是制度完善和管理改进,因而世界银行均将其归入了政策环评范畴。 三,作为政策分析有机要素的评价。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决策程序中明确要求将社会、经济和环境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尽管起到了政策环评的作用,但在本质上属于政策分析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2009年欧盟修订的《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对欧盟委员会的拟议政策开展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供制定政策的专员参考。这一机制应属于政策分析范畴,但在客观上却发挥了政策环评的作用。美国环保局在空气质量管理领域,要求对拟议规则、导则、标准等开展管制影响分析,其核心手段是成本—收益分析,最终通过净收益的大小来比较备选方案的优劣,在模式上也更接近政策分析。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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