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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读光谱仪做标准化其实也要是看用的什么品牌的机器,仪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需要定期(一般为一周)做标准化。若测试数据精确稳定,可适当延长标准化周期。直读光谱仪标准化中,只需要高的或低含量的标准就可以了。如果样品能覆盖的含量范围较宽,又要在低含量时有较高的精度才需要二点标准化。这时要有二种标样,一为高标,一为低标。或者每个标样中可包含一些高浓度元素以及另一些低浓度元素,只要它们能包括所有元素就行。 高浓度值及低浓度值不一定正好在直读光谱仪校准范围的最高端或最低端。但是它们应该接近这个范围的最高端以及最低端,它们之间应有足够的差值。使计算机能够计算新的增益系数α值以及新的截距β值。 在下情况下,必须进行标准化: (1)仪器移动后。因实验室或厂址更改,可能需要对直读光谱仪进行转移,为保证测试的精密度,转移后需要重新进行标准化操作。 (2)清洗透镜后。长时间使用会导致透镜变脏,在清洗透镜后需要对仪器重新做标准化。 (3)清理激发台或更换电极后,建议客户重新做标准化。 (4)光谱校正后。(选自网络)
请问:例行标标准化、类型标准化、完全标准化在光谱仪中有什么区别呀?
[font=&]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很好地解释了秩序的重要性。我们都知道,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流程,工作就非常容易产生混乱,如果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按个人意愿行事,就会造成的无序、浪费,甚至产生更加糟糕的事。规矩是人类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人们总是要在规与矩所成形的范围内活动。人们要遵守规矩,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个人更好地发展与进步。那如何来衡量规和矩到底是否符合当前面对的情况呢,就需要一个评判准则,那这个评判准则就是标准,那到底什么是标准呢?我们就来共同了解下什么是标准和标准的实现过程-标准化。[/font][font=&]什么是标准呢?[/font][font=&] 唐代人吕延济在《三国名臣序赞》中“器范自然,标准无假”的题注中“器量法度出於自然,为人标望准的,无所假借也” ,这应该是我国有证可查关于“标准”的最早记录了。而“标准”一词最早出现在同是唐代人的杨倞在《荀子?儒效》中“行有防表”的题注“行有防表,谓有标准也”中。[/font][font=&]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制定和使用标准,而近代我国从改革开放后,敞开大门,与世界接轨,各种新的理论和思想开始涌入,“标准管理”理念也是在此时进入我国,而我国关于标准的定义是在198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GB 3935.1)中,其涵义为:“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实践经验和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198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对“标准”的重新定义是:“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它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font][font=&] 1996年颁布的GB/T 3935.1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font][font=&] 在2014年的GB/T 20000.1中将标准定义修改为:“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附录A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文件。”[/font][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这从法律层面对标准进行了定义。[/font][font=&] 目前,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font][font=&]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font][font=&]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标准是自愿性的,而法规或合同是强制性的,标准的内容只有通过法规或合同的引用才能强制执行。[/font][font=&]那什么又是标准化?[/font][font=&] 标准是一个准则,而标准化则是标准实现的过程,在GB/T 20000.1中,标准化被定义为“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font][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font][font=&] 所以简单来说,标准化就是一项制定条款、制度或细则的活动;所制定的条款、制度或细则应具备的特点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内容是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这些条款、制度或细则将构成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标准化的结果是形成条款、制度或细则,一组相关的条款、制度或细则就形成规范性文件。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符合制定标准的程序,经过公认机构发布,就成为标准。所以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结果之一。[/font][font=&]标准化的对象是什么?[/font][font=&]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凡具有多次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产品,包括产品、过程、服务等,以及各种诸如材料、元件、设备、系统、接口、协议、程序、功能、方法或活动等,都可成为标准化对象。[/font][font=&] 标准化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font][font=&] 总之,标准和标准化是一个统一整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形成标准,就要有标准化的过程;而如果有标准化的流程,就会形成标准这一最终结果。[/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