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废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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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气检测相关的仪器

  • 产品概述 EXPEC 2000 废气非甲烷总烃/苯系物连续监测系统采用GC-FID技术原理,主要由采样探头、温压流、采样管线、预处理单元、在线气相色谱仪、氢气钢瓶、零气发生装置等组成。高温伴热采样泵抽取样气,经由采样探头、采样管线、预处理单元后通入在线气相色谱仪进行检测分析,系统可同时监测废气中各项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湿度、含氧量),自动显示和保存测试结果,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企业中控系统和环保监管部门。 系统组成 系统特点色谱仪本体防爆设计整个色谱仪采用本安+正压的防爆设计,防爆等级达到Ex d e ib px IIC T3/T4 Gb,其核心器件-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采用隔爆设计,能从源头上保证色谱仪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全程高温伴热针对高温、高湿、高浓度的气体工况,采用全程高温伴热预处理技术,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同时高温系统能够减少流路吸附,延长维护周期,降低运维成本智能化报警控制系统智能化报警控制系统,配置防爆正压气体监测仪、防爆氢气监测报警仪和报警控制系统,报警后能及时切断系统供电和防止氢气泄漏,警报解除后能自动重启系统 应用领域石油化工等行业防爆区域有机废气排放监测大型化工企业防爆区域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储油库油气连续在线监测 储罐及气相联通口废气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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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  产品面向烟气中总挥发有机物(TVOC)在线监测系统的低成本和免维护的需求。基于光离子化检测(PIO)原理设计,可测量除甲烷、乙烷和丙烷之外的几百种挥发性有机物。同时,针对烟气中成分复杂、尘多的特点。产品的取样从预处理系统只用了高温取样伴热、深度冷凝除水和多级过滤等技术.既保证了测量的准确性,又有效的克服了传统PID法容易受颗粒物和水汽污策的缺点。该产品技术成热.目前已经运行于国内多东工业园区和石油化工企业。产品特点  符合JJF 1172-2007标准;  对醛类、醇类、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碳氢化合物、芳香类化合物等几百种常见VOCs均可测量;  对取样管线全程伴热,防止VOCs吸附在取样管线上影响测量精度;  通过冷凝除水、高效过滤和气路反吹等措施确保UV光源可靠工作;  采用防爆设计,使产品可在测量点原位安装,且无需载气和其他耗材,使用成本低;  响应时间≤30s,实现真正的实时测量;  产品通过GPRS、(4~20)mA、RS485等多种有线、无线网络上传数据,与环保局和企业平台的数据对接十分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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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MS-V100 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系统是天瑞仪器研制的烟气中VOCs的在线监测设备,可测量总烃(THC)、甲烷(CH4)、非甲烷总烃(NMHC)、苯系物(BETX)等多种有机物。该系统可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污染源VOCs排放监测,例如半导体、电子、医药、石化、化工、印刷、汽车、涂装、橡胶等多种工业,性能稳定可靠,集成化程度高。同时,针对各种不同工况条件及客户需求,天瑞可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包括:防爆机柜式、全程高温伴热式、移动监测车等。性能优势:分析方法采用GC-FID法,符合国家标准方法HJ/T 38-1999和美国EPA标准;可选配ECD、FPD、TCD等多种检测器,以满足不同灵敏度和检出物的需求;系统具有高检测灵敏度,可自动进行高、低量程切换,各目标分析物具有独立的检出限;标准分析时间为1分钟,可提供实时、连续监测数据;自动化程度高,可自动进行管路清洁,仪器维护工作量小;具备实时/定时系统诊断及故障报警功能;内置校准模块,校准周期可设,可实现仪器自动质控;FID检测器具有自动点火功能,火焰熄灭后自动关闭燃气系统,保证系统安全;内置一体式工控机,高清彩色液晶触摸屏显示,系统软件采用分层模块化设计,操作界面简洁易于控制;可实时显示系统各部件的运行状态,并对仪器参数进行设置,维护方便; 可查看实时/历史监测数据,自动存储数据及图谱,并提供多种报表格式以供选择;具有RS232/485、RJ45、USB等多种数据传输方式,可实现实时数据通讯,并接入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具有操作权限限制及密码管控功能,防止操作失误或越权操作;可依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包括防爆机柜式、全程高温伴热式和移动监测车式技术参数: 检测原理检测对象 GC-FID(另可选配ECD、FPD或TCD检测器)THC、CH4、NMHC、BETX等 检测范围 0-50/500/5000ppm(以甲烷作基准,量程可调)0-5/30/50%(量程可调) 准确度 ±1 % F.S. or 0.1 ppm 检出限 0.05 ppm(量程0-50 ppm) 重负性 ±1 % F.S. or 0.1 ppm 零点漂移 ±1 % F.S. or 0.1 ppm 量程漂移 ±1 % F.S. or 0.1 ppm 分析时间 1min(标准) 样品流速 - 分析用样品:600 mL/min- 样品更新速率:3 - 10 L/min. max. 校正周期 每月或每年(用户可自行设定) 输出 Modbus TCP或4-20mA / RS232 / RS485 环境条件 气源 - 操作温度: 0-45℃, <90% RH(无凝结)- 储放温度:-20-60℃, <90% RH(无凝结)甲烷、氢气、氮气和零级空气 电源尺寸 220V AC , 50/60 Hz, 1500 W19’’标准机柜应用领域: ●炼油与石化行业 ●医药制造 ●印刷与包装印刷 ●电子半导体行业 ●橡胶/塑料制品 ●家具制造 ●线路板 ●涂料与油墨 ●表面涂装 ●第三方公证检测行业 ●汽车制造与维修 ●黑色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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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烤漆房废气排放检测

    [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706.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在烤漆房的烤漆过程中会产生有有废气,所含有的成分一般是由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以及非甲烷总烃等。[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516 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排放标准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醛的测定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194 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 【求助】急!!!寻求废气检测公司

    急求废气检测公司,最好在武汉的公司,外地能来武汉做的也可以。主要是检测碱性废气中NH3浓度 酸性废气中HF,HCl,H2SO4,HNO3,Cl2的浓度。email:zbn1943@163.com

有机废气检测相关的耗材

  • 根据美国 EPA 固体废弃物检测方法选择 GC 色谱柱
    产品特点:下表中列出了部分EPA固体废弃物检测方法及其对应的 Thermo Scientific GC 色谱柱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的固定相或色谱柱规格不止一种。所以当您存在疑问时,建议您参考原始的完整方法或联系我们的技术支持团队获取更多信息或帮助,以便选取合适的色谱柱。 订货信息:根据美国 EPA 固体废弃物检测方法选择 GC 色谱柱方法标题 Thermo Scienti?c部件号 页码   对应的固定相   8010B卤代挥发性有机物 TG-624 TG-62426085-4080 26085-33203-033 3-0338011EDB 和 DBCP TG-5MS TG-5MT26098-1420 26M98-14203-025 3-059TG-62426085-4080 3-0338015B挥发性非卤代有机物TG-5MS26098-2960 3-025   TG-5MT26M98-2960 3-059TG-62426085-4080 3-0338020A挥发性芳香化合物TG-5MS26098-2960 3-025   TG-5MT26M98-2960 3-059TG-62426085-4080 3-0338021A挥发性卤代和芳香族有机物TG-5MS26098-2960 3-025   TG-5MT26M98-2960 3-0598030A丙烯醛和丙烯腈 TG-62426085-4080 3-0338031丙烯腈 TG-62426085-3390 3-0338032丙烯酰胺 TG-62426085-3390 3-033
  • 1L 泰德拉Tedlar气体采样袋 (PVF);低本底值,空气/废气有机物采样用 02.TDL.1001
    BOLOR铂勒品质提供的1L 泰德拉Tedlar气体采样袋 (PVF);低本底值,空气/废气有机物采样用性能优越。 泰德拉采样袋特点:*Tedlar PVF Film是杜邦公司研制的,具有优秀的耐化学品性,耐腐蚀性,低吸附性。*Tedlar (泰德拉)PVF气体采样袋可用于高精度PPM级分析采样,可采集保存各种腐蚀性气态、液态样品、目前广泛用于有机物的采样分析。适用标准:1. 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2.HJ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3.HJ734-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吸附-热吸附/气相色谱-质谱法4.HJ1006-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 气象色谱法 作为众多知名品牌的合作伙伴,BOLOR铂勒以其优良的品质和服务与阁下携手建立战略合作。编号规格阀门材质阀门数量02.TDL.10011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022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033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055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1010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2020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5050LPTFE/聚四氟乙烯1个
  • 2L 泰德拉Tedlar气体采样袋 (PVF);低本底值,空气/废气有机物采样用 02.TDL.1002
    BOLOR铂勒品质提供的2L 泰德拉Tedlar气体采样袋 (PVF);低本底值,空气/废气有机物采样用性能优越。 泰德拉采样袋特点:*Tedlar PVF Film是杜邦公司研制的,具有优秀的耐化学品性,耐腐蚀性,低吸附性。*Tedlar (泰德拉)PVF气体采样袋可用于高精度PPM级分析采样,可采集保存各种腐蚀性气态、液态样品、目前广泛用于有机物的采样分析。 适用标准:1. 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2.HJ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3.HJ734-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吸附-热吸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4.HJ1006-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 气象色谱法 作为众多知名品牌的合作伙伴,BOLOR铂勒以其优良的品质和服务与阁下携手建立战略合作。编号规格阀门材质阀门数量02.TDL.10011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022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033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055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1010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2020LPTFE/聚四氟乙烯1个02.TDL.105050LPTFE/聚四氟乙烯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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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气检测相关的资讯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方案中不仅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VOCs检查监测工作安排,还对不同行业不同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标准、监测技术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p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VOCs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p p   二、工作原则 /p p   ----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对VOCs排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p p   ----“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原则。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p p   ----双随机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 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三、主要工作内容 /p p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p p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没有监测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 /p p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 /p p   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p p   (三)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p p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p p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1.检查要求 /p p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详见附件1。 /p p   2. 监测要求 /p p   (1)监测范围:火电及锅炉、氮肥、电池、纺织印染、钢铁、工业炉窑、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铝工业、农药、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石化、水泥、橡胶制品、制糖、制药行业及其他产生VOCs的排污单位。 /p p   (2)监测内容: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一般有固定的排气系统。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一般为厂界,储油罐及法兰、阀门、泵压缩机等连接装置的无组织排放源。 /p p   (3)监测时间和频次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原则”对所有VOCs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抽测,重点行业不得少于2家。 /p p   (4)任务分工 /p p   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本地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抽测工作。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抽测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 /p p   具体监测要求详见附件2。 /p p   四、工作进度 /p p   2018年3月31日前,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p p   2018年5月1日前,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2018年11月1日前,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自治区环保厅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环保部。 /p p   2019年起,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测计划,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前将检查监测报告报自治区监测中心站。 /p p   五、保障措施 /p p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p p   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VOCs排放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监测工作 指导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检查监测 建立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通过全面加强VOCs检查监测,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p p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p p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要求,按时开展VOCs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排查筛选、建立名录库、日常检查、随机抽测深入推进VOCs检查监测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分布、排放和治理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p p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VOCs监测管理能力水平 /p p   我区各盟市VOCs监测能力较薄弱。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能力水平。 /p p   (四)强化质控,保证VOCs监测工作质量 /p p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抽测工作的监测(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控检查。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实验室内比对监测。 /p p   承担抽测工作的各级监测(检测)机构要对本单位出具的所有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相关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监测,不得弄虚作假。 /p p   各级监测(检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汇报。 /p p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 /p p   排污单位应主动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p p   附件1 /p p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p p   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 /p p   一、检查要点 /p p   (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 /p p   (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 /p p   (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 /p p   二、监测要点 /p p   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各行业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e5e28fb0-6759-4fc9-94c6-0c393c051bb3.docx"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docx /a /p p br/ /p
  • 上海市环保局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
    p   为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VOCs排放控制与治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的监管与监测工作。 /p p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结合当地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和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及产排污特点,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确定了上海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 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在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市、区两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处、办公室、监测中心、监察总队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区环境保护局属地监管的工作原则 三是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按季度定期调度机制 四是建立保障机制,在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基础上,同时将各区VOCs监测人员培训一并纳入年度监测工作计划 五是探索建立园区VOCs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p p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全文见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cd432abd-3997-4c0c-9af7-1fea7da6dbae.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pdf /span /strong /a /p
  •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发布《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两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填写《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并于12月29日前将盖章书面意见反馈至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邮箱,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 联系人:何晓芳、施玉衡电 话:0571-28131682邮 箱:zjema2017@163.com 附件:1.《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征求意见稿2.《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编制说明3.《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4.《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编制说明5.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2023年11月29日附件1:《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编制说明.pdf附件3:《汽车排放外观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附件4:《汽车排放外观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编制说明.pdf附件5: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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