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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black]CNAS在申请和标识使用时有些困惑,求坛友们指点[/color][color=black]1,CNAS申请时必须将判定标准一起申请吗?[/color][color=black]2,客户指定有判定标准,如果不申请认可该判定标准,能否在检验报告上盖CNAS章?[/color][color=black]3,如果申请认可判定标准,那客户的判定标准经常变换是不是很麻烦,还得重新申请?[/color][color=black]4,CANS标识使用里有一个要求不太明白,如下[[color=black]5.3.14[/color][color=black]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规则所规定的[/color][color=black]“[/color][color=black]意见和解释[/color][color=black]”[/color][color=black]。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color]][/color][color=black]字面意思是:报告中只标识有判定标准(不含检测方法)时不能盖章;那么报告中包含判定标准(未申请认可)和检测标准(已申请认可)时能否给客户盖章?还是二者都要过认可才能盖章?[/color]
可以使用标识!判定标准和判定规则要先约定。2015年12月30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责任这样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以作为判定依据使用。CNAS认可的是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一般情况下判定标准(除特殊需求外)不需要认可。实验室在带有认可标识的检验报告中出现判定标准,只要该检测依据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均已获得认可,检验报告中使用认可标识,不认为是违反规定。注意:RL01:2018规定,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可以使用标识!判定标准和判定规则要先约定。2015年12月30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责任这样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以作为判定依据使用。CNAS认可的是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一般情况下判定标准(除特殊需求外)不需要认可。实验室在带有认可标识的检验报告中出现判定标准,只要该检测依据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均已获得认可,检验报告中使用认可标识,不认为是违反规定。注意:RL01:2018规定,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