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皮革类商品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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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皮革类商品质量检测相关的仪器

  • 皮革六价铬检测设备、皮革六价铬检测仪、皮革六价铬测试系统、纺织品六价铬检测设备、纺织品六价铬检测仪、纺织品六价铬测试系统 皮革六价铬检测设备、纺织品六价铬检测设备 产品名称:皮革/纺织品六价铬检测设备型号:ISO17075适用范围:皮革、纺织品、服装执行标准:ISO 17075、GB/T 22807、GB/T 17593.3 售后服务:上门培训、教会为止 一、六价铬限量法规: 欧盟委员会2014年3月发布了301/2014号法规,对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可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革类产品作出六价铬含量限制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与皮肤接触的皮革物品及含皮革零件的物品,若六价铬浓度每千克超过3毫克,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将六价铬限制措施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被禁物质(以及含被禁物质的物品)清单内;确定EN ISO 17075标准为皮革六价铬浓度分析方法。该法规将于2015年5月1日起生效。 二、系统介绍: 本套皮革、纺织品六价铬检测设备满足《皮革六价铬检测ISO 17075:2007Leather-Chemical tests-Determination of chromium(Ⅵ) content》、《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GB/T 22807-2008》和《纺织品 重金属的测定 第3部分:六价铬 分光光度法GB/T 17593.3-2006》,适合各种皮革、毛皮、人造革、合成革及纺织品、服装的六价铬含量检测。 该皮革六价铬检测系统采用与质检、商检机构同样的执行标准、检测方法和仪器规格, 为广大皮革厂、纺织品、服装厂等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商检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皮革六价铬实验室筹建解决方案。 本司派 技术工程师送货上门,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人数不限、教会为止)、标准/法规解读、检测指导、维护维修等全面的技术服务。 三、系统组成:1、制样装置:电子分析天平、水浴振荡器、过滤装置、pH酸度计等;2、分析仪器:六价铬检测仪、电脑(客户自备);3、配套玻璃器皿:量筒、容量瓶、烧杯、移液管、锥形瓶、碘量瓶等;4、配套药品试剂:重铬酸钾标准物质、磷酸氢二钾、磷酸、1,5-二苯卡巴肼等;5、数据处理软件:可自动计算出样品检测结果。6、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培训(教会为止)、维护维修、耗材供应、检测指导等。 四、系统特点:1、性价比高:采购成本低,检测成本低,节省长期送检的高昂检测费用;2、性能可靠: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与质检、商检执行相同检测方法;3、技术培训完善:上门培训技术人员(初中水平即可),教会为止;4、检测成本低:药品试剂无毒无害,便宜易得,可长期供应;5、实时灵活质检:1天内多批次检测,对原料、成品等灵活进行质量监控;6、数据可回溯性:可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作对比验证;7、塑造企业形象:可供来厂客户参观,宣传企业重视产品质量。 五、执行标准:国际《皮革六价铬检测》ISO 17075:2007(DIN EN ISO 17075:2008-02; IULTCS/IUC-18)德国《皮革的检验.皮革中铬(vi)含量的测定》DIN 53314-1996[7]欧盟《手套总体要求.六价铬》EN420:1994[6]中国《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GB/T 22807-2008中国《纺织品 重金属的测定 第3部分:六价铬 分光光度法》GB/T 17593.3-2006中国《出口皮革手套中铬VI的检验方法.分光光度法》SN 0704-1997中国《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GB/T 18885-2002 六、六价铬限量值:欧盟委员会2014年3月发布了301/2014号法规,对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可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革类产品作出六价铬含量限制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与皮肤接触的皮革物品及含皮革零件的物品,若六价铬浓度每千克超过3毫克,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将六价铬限制措施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被禁物质(以及含被禁物质的物品)清单内。 七、适用范围:1、各种皮革、毛皮,和各种皮革制品,皮革包括:真皮革、再生皮、人造革、合成革等。2、纺织品、服装。 八、适用客户:皮革、皮鞋、皮包、皮衣及其他皮革制品,纺织品及服装等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商检单位。 九、售后服务:1、六价铬检测仪等主要仪器设备质保1年,终身维修维护;2、长期供应玻璃仪器、药品试剂等实验耗材;3、 、全面的技术培训,包括:皮革/纺织品六价铬标准曲线绘制、皮革/纺织品样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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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皮革甲醛含量检测设备(分光光度法)、皮革甲醛检测仪、皮革甲醛测试系统 产品名称:皮革甲醛检测系统型号:GB-06、ISO-06皮革甲醛适用范围:皮革、毛皮执行标准:GB/T19941-2005、ISO17226-2:2008售后服务:上门培训价格:欢迎来电咨询。 一、系统介绍: 本套皮革甲醛检测设备满足按照“分光光度法”皮革甲醛含量检测的国家标准《GB/T19941-2005皮革和皮毛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和国际标准《ISO17226-2:2008皮革-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适合各种皮革、毛皮、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制品的甲醛含量检测。 该皮革甲醛检测系统采用与质检、商检机构同样的执行标准、检测方法和仪器规格, 为广大皮革、皮鞋、皮包、皮衣及其他皮革制品等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商检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皮革甲醛实验室筹建解决方案。 本司派 技术工程师送货上门,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人数不限、教会为止)、标准/法规解读、检测指导、维护维修等全面的技术服务。 二、系统组成:1、甲醛检测仪:精密分光光度计;2、制样设备:干燥器、水槽(恒温水浴锅)、电子分析天平等;3、配套玻璃仪器:砂芯过滤器、烧杯、量筒、容量瓶、移液管等;4、配套药品试剂:甲醛标准溶液、乙酰丙酮、乙酸氨、冰乙酸、十二烷基磺酸钠等;5、数据处理软件:含(分光光度法)甲醛标准曲线,只需输入个别数据,即可自动计算出甲醛含量;6、售后服务:壹年质保,上门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长期耗材供应。 三、系统特点:1、性价比高:采购成本低,检测成本低,节省长期送检的高昂检测费用;2、性能可靠: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与质检、商检执行相同检测方法;3、技术培训完善:上门培训技术人员(初中水平即可),教会为止;4、检测成本低:药品试剂无毒无害,便宜易得,可长期供应;5、实时灵活质检:1天内多批次检测,对原料、成品等灵活进行质量监控;6、数据可回溯性:可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作对比验证;7、塑造企业形象:可供来厂客户参观,宣传企业重视产品质量。 四、执行标准:国际标准 《皮革-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ISO 17226-2:2008中国标准《皮革和皮毛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9941-2005 五、甲醛限量值:国别游离甲醛 mg/kg婴儿用品皮肤直接接触类产品非皮肤直接接触类产品中国≤20≤75≤200(室内装饰类≤300)欧盟≤20≤75≤300日本不得检出≤75≤300法国≤20≤200≤400德国≤100超过1500的应有标示 六、适用范围:各种皮革、毛皮,和各种皮革制品。皮革包括:真皮革、再生皮、人造革、合成革等。 七、适用客户:皮革、皮鞋、皮包、皮衣及其他皮革制品等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商检单位 八、售后服务:1、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质保1年,终身维修维护;2、长期供应玻璃仪器、药品试剂等实验耗材;3、 、全面的技术培训,包括:(分光光度法)皮革甲醛标准曲线绘制、皮革样品检测;4、现场进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教会为止)、标准/法规解读、检测指导、维护维修等全面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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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皮革六价铬检测设备、皮革六价铬检测仪牛皮六价铬测试仪、猪皮六价铬检测设备 老化皮革六价铬检测设备、老化皮革六价铬测试仪 产品名称:皮革六价铬检测设备适用范围:皮革、毛皮、牛皮、猪皮执行标准:ISO 17075:2007、GB/T 22807、GB/T 17593.3售后服务:上门培训、教会为止 一、皮革六价铬限量法规: 欧盟委员会2014年3月发布了301/2014号法规,对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可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革类产品作出六价铬含量限制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与皮肤接触的皮革物品及含皮革零件的物品,若六价铬浓度每千克超过3毫克(3mg/kg),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将六价铬限制措施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被禁物质(以及含被禁物质的物品)清单内;确定EN ISO 17075标准为皮革六价铬浓度分析方法。该法规将于2015年5月1日起生效。 二、系统介绍: 本套皮革、纺织品六价铬检测设备满足《皮革六价铬检测ISO 17075:2007Leather-Chemical tests-Determination of chromium(Ⅵ) content》、《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GB/T 22807-2008》和《纺织品 重金属的测定 第3部分:六价铬 分光光度法GB/T 17593.3-2006》,适合各种皮革、毛皮、人造革、合成革及纺织品、服装的六价铬含量检测。 该皮革六价铬检测系统采用与质检、商检机构同样的执行标准、检测方法和仪器规格, 为广大皮革厂、纺织品、服装厂等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商检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皮革六价铬实验室筹建解决方案。 本司派 技术工程师送货上门,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人数不限、教会为止)、标准/法规解读、检测指导、维护维修等全面的技术服务。 三、系统组成:1、制样装置:电子分析天平、水浴振荡器、脱色过滤装置、pH酸度计等;2、分析仪器:六价铬检测仪;3、配套玻璃器皿:量筒、容量瓶、烧杯、移液管、锥形瓶、碘量瓶等;4、配套药品试剂:重铬酸钾标准物质、磷酸氢二钾、磷酸、1,5-二苯卡巴肼等;5、数据处理软件:可自动计算出样品检测结果。6、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培训(教会为止)、维护维修、耗材供应、检测指导等。 四、系统特点:1、性价比高:采购成本低,检测成本低,节省长期送检的高昂检测费用;2、性能可靠: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与质检、商检执行相同检测方法;3、技术培训完善:上门培训技术人员(初中水平即可),教会为止;4、检测成本低:药品试剂无毒无害,便宜易得,可长期供应;5、实时灵活质检:1天内多批次检测,对原料、成品等灵活进行质量监控;6、数据可回溯性:可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作对比验证;7、塑造企业形象:可供来厂客户参观,宣传企业重视产品质量。 五、执行标准:国际《皮革六价铬检测》ISO 17075:2007(DIN EN ISO 17075:2008-02; IULTCS/IUC-18)德国《皮革的检验.皮革中铬(vi)含量的测定》DIN 53314-1996[7]欧盟《手套总体要求.六价铬》EN420:1994[6]中国《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GB/T 22807-2008中国《纺织品 重金属的测定 第3部分:六价铬 分光光度法》GB/T 17593.3-2006中国《出口皮革手套中铬VI的检验方法.分光光度法》SN 0704-1997 六、六价铬限量值:欧盟委员会2014年3月发布了301/2014号法规,对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可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革类产品作出六价铬含量限制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与皮肤接触的皮革物品及含皮革零件的物品,若六价铬浓度每千克超过3毫克(即<3mg/kg),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将六价铬限制措施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被禁物质(以及含被禁物质的物品)清单内。 七、适用范围:1、各种皮革、毛皮,和各种皮革制品,皮革包括:牛皮、猪皮、真皮革、再生皮、人造革、合成革等。2、纺织品、服装。 八、适用客户:皮革、皮鞋、皮包、皮衣及其他皮革制品,纺织品及服装等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商检单位。 九、售后服务:1、六价铬检测仪等主要仪器设备质保1年,终身维修维护;2、长期供应玻璃仪器、药品试剂等实验耗材;3、 、全面的技术培训,包括:皮革/纺织品六价铬标准曲线绘制、皮革/纺织品样品检测;4、现场进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教会为止)、标准/法规解读、检测指导、维护维修等全面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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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皮革类商品质量检测相关的方案

纺织皮革类商品质量检测相关的论坛

  • 首个商品质量抽检标准2月15日起实施

    近日,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月15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  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颁布 2月15日起实施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它的颁布将对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化水平以及合理降低检验费用起到重要作用,也将成为全国工商系统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主要程序依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显示,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该标准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从这项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此之前,原有的抽样检验标准都是针对生产方生产的产品集中存放的情形设计的,其结论只能适用于该批集中存放的产品。而每个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销售主体多、现场可见样品少,采用原有的方法抽检,只能判定在场的商品不合格,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导致执法效能差,打击威力小。鉴于此,广东省工商局从2007年开始在化肥、农药等农资抽检上探索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解决原来的抽检方法对不在场商品无法判定,以及只能以“批次”为总体进行判定等问题,至此广东省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合格率从原来的50%-60%,逐年递升到目前的接近90%。随后,广东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采用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总体不合格”抽样检验结论,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查抽检不合格商品。至今共抽检了9大类6681款商品,发现不合格商品2772款,查处了一批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对不合格商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初步显现了采用新标准的监管成效,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四季度到2012年上半年,就有720家生产经营企业主动下架召回了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这意味着广东省在商品质量监管上的探索将在全国推行。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下一步,广东省工商局将结合“两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构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近期将组织建立不合格商品信息库,开发信息查询软件,并推出以“清除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一系列新监管措施,包括加强专项检查、追溯不合格商品源头和流向;加强流通主渠道监管,指导相关商场、相关行业销售者建立承诺制度和自查机制,下架抽检不合格商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商品质量与消费维权监督,支持购买到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向生产销售者提出退货索赔;对商品质量实施信用监管等。

  • 【资料】浙工商发布最新儿童商品质量监测报告

    浙工商发布最新儿童商品质量监测报告 儿童服装食品合格仅四成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http://gsj.zj.gov.cn/zjaic/jrgs/gskx/200806/t20080602_64857.htm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许多家庭都在为子女准备节日礼物。根据浙江省工商局5月30日发布的二季度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显示,糖果、配方食品、果冻、膨化食品和儿童服装等商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其中,儿童服装的合格率更是只有42.5%,且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较为严重。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节日为儿童选购商品,特别是服装时,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旦出现穿着不适的情况应及时更换,并可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浙江省工商局今年二季度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针对流通领域儿童用品质量的专项监测,包括糖果、配方食品、果冻、膨化食品和儿童服装等五类。其中,抽取糖果87批次,经检验合格66批次,合格率为75.9%,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还原糖含量超标,甜蜜素和糖精钠检出,柠檬黄超标,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抽取配方食品100批次,合格94批次,合格率94.0%,主要问题是商品标称的一些营养素成份达不到所承诺的要求、商品霉菌和酵母超标及感官质量不合格。抽取膨化食品80批次,合格72批次,合格率为90.0%,质量问题主要是:微生物超标,违规添加甜蜜素,氯化钠超标,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抽取果冻72批次,合格53批次,合格率为73.6%,不合格的19批次商品均来自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主要问题是可溶性固形物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违规或超量使用甜味剂或防腐剂,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抽取儿童服装80批次,经检验,合格34批次,不合格46批次,批次合格率仅为42.5%。据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抽检的商品主要是涉及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衣、食商品,从抽检的结果来看,儿童食品的总体合格率有所上升,但儿童服装的质量问题十分突出,且不合格服装对身体的危害性往往被消费者所忽略。此次不合格儿童服装主要存在纤维含量,色牢度,pH值,甲醛含量和使用说明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纤维含量:产品原料成分的优劣,是决定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错标或乱标成分含量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欺骗。本次因纤维含量不合格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儿童服装共15批次,占全部不合格批次的32.6%。造成这些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在购买面料时,企业对纤维含量重视不够;服装投向市场前,服装纤维含量的检测工作不到位。二、色牢度:是指染色织物在使用或加工过程中,经受外部因素(挤压、摩擦、水洗、雨淋、曝晒等等)作用下的退色程度,是织物的一项重要指标。色牢度好与差,直接涉及人体的健康安全,色牢度差的产品在穿着过程中,碰到雨水、汗水就会造成面料上的颜料脱落褪色,则其中染料的分子和重金属离子等都有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人体皮肤的健康,另一方面还会影响穿在身上的其它服装被沾色,或者与其他衣物洗涤时染脏其他衣物。此次抽检共有7个批次被检出色牢度不合格。三、pH值:正常情况下人体皮肤表面呈微酸性以保证常驻菌的平衡,防止致病菌的侵入,因此,纺织品的pH值在微酸性和中性之间有利于人体的保护。此外,纺织品若处于较强的酸性或碱性条件下不仅容易受损,而且会刺激皮肤,因此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将纺织品的pH值作为基本安全技术指标并作了严格规定。此次抽检中有11个批次的儿童服装因pH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不合格。四、甲醛含量:甲醛对皮肤和眼睛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纺织品中如存在过量甲醛,会随着穿着过程逐渐释放,通过人体的皮肤和呼吸道对人体产生危害,特别是容易刺激婴幼儿的皮肤和呼吸道。本次发现34批次不合格儿童服装产品中,有2批次产品甲醛含量超标。造成甲醛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没有对甲醛含量的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缺乏必要的检验和控制手段;二是企业在定购面料时只注重面料本身的花色、质地等,而忽视了面料的卫生指标。五、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已执行多年(2000年1月1日实施),但从本次监测结果来看,不合格率依然很高,共计38个批次产品的使用说明被判定为不合格,占全部不合格批次的82.6%。生产者、经销者对这些要求存在认识模糊不清、领会不深、理解不透,对标注要求一知半解,以致造成有意或无意漏标、偏标的错误。针对本次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浙江省工商局已要求全省工商部门结合夏季市场专项检查从严从快查处。对标识标注不合格的商品,将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责令暂停销售、追回已售出商品等措施,并对经销单位予以依法调查处理。同时,工商部门为消费者在节日选购儿童服装特别提供六点注意事项:一应查看商品及其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注,是否标明生产厂商的名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采用原材料的纤维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标准编号以及产品质量等级等,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二应打开包装检查所选商品是否有影响外观的表面疵点或破损,在接缝处可用手拉一下是否脱缝。三应检查是否有刺激性气味或异味。如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甲醛含量高;其他异味对健康也有影响。四应选购前面有较宽开口或有开领的衣服及较宽松的衣服,便于孩子手脚自由活动。五在洗涤时应按商品标注的洗涤说明要求,深、浅色商品分开洗。婴幼儿用品不应与成人衣服同洗,以免交叉污染。六应选购做工精细的衣物,以保证钮扣、带子等不轻易脱落,从而避免婴儿误食等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纺织皮革类商品质量检测相关的耗材

  • 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
    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是欧洲进口全球领先的三向量燃油质量检测检验仪器,可快速进行油类粘度测量、介电常数测定和粒子大小和形状的图像分析,可以检测生产线上的润滑剂磨损,化学变化和污染物。使用这种单一过程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进行三种检测,根据ISO18436-4标准评估润滑油的磨损,化学变化和污染物,节省宝贵时间。根据ASTM D7416-08认证来生产三角图。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特点小型粘度计并入三向量分析仪。 小型介电分析仪并入三向量油检测系统。 高倍率的镜头和CMOS数码相机,用于图像分析。 高功能定制软件,与硬件一起控制机器健康监测。 多功能照明,避免眩光和光学像差。 流通过室,有蠕动泵,平衡器,废弃物容器,需要的配件和管道。 电动定位系统,同时进行各种油样的自动和准确的分析。 非常准确,长期可重复性。 可调校准。 符合ISO 18436要求和ASTM D7416-08认证的实验标准。 精确的温度控制,操作范围:15oC-45oC+/- 0.5℃ 粘度输出:在40℃(ISO)+/- 3%误差 纯油、混合油的检测。 检测水分含量,粘度,亚铁密度,粒子大小和形状分布和介电常数。 无需样品制备。 通用于生产线应用。
  • GDYQ-201SP皮革毛皮甲醛测定仪
    GDYQ-201SP皮革· 毛皮甲醛测定仪------现货供应 仪器特点: 1、国家标准方法(GB/T19941-2005) 2、检测速度15分钟 3、大屏幕液晶中文显示,单片机智能控制,人机交互式操作 4、专用样品前处理设备和一次性试剂盒 5、可定量检测出皮革&bull 毛皮中甲醛的含量 技术指标: l 测定下限:5.0mg/kg l 测量范围: 0.0-500.0mg/kg 测量精度:5%
  • 现货供应日本GASTEC 180胺类检测管
    现货供应日本GASTEC 180胺类检测管,简介,操作原理:检测范围5-100 ppm抽气次数1修正系数1取样时间1 分钟/次检测限度0.5 ppm (n=1)颜色变化粉色 → 黄色至褐色反应原理2R NH2 + H2SO4 → (R NH3)2SO4误差10% ( 5 -20 %), 5% ( 20-100 %)保存期3年温度湿度修正需温度修正阴凉干燥处保存可检测的胺类物质物质抽气次数修正系数检测范围颜色变化丙烯胺11.78.5- 170黄色氨10.31.5- 30黄色n-丁胺11.68 -160灰红色至褐色叔丁胺11.15.5-110浅褐色二正丁胺115-100浅橙色环己胺11.47-40橙红色二乙胺11.15.5-110浅褐色二乙基乙醇胺11.26-120浅褐色二异丙胺115-00浅橙色二甲基乙醇胺11.36.5-130浅橙色至黄色二甲胺11.15.-110橙红色N,N-二甲基-1,3-丙二胺(二甲氨基丙胺)11.68 -160灰红色N,N-二甲基乙胺" Dimethylethylamine10.84 -80黄色二丙胺10.84-80黄色N-乙基吗啉115-100黄色乙胺115 -100黄色乙撑二胺12.814-280黄色正己胺11.89-180浅橙色 异丙胺11.15.5-110橙红色甲胺115 -100浅褐色至黄色N-甲基吗啉115 -100黄色N-甲基吡咯烷酮12.750-270黄色乙醇胺31.47-140黄色吗啉11.89- 180黄色丙胺11.26-120橙红色丙烯亚胺11.15.5- 110黄色四亚甲基二胺11.78.5-170紫色至黄色三乙胺10.94.5-90黄色三甲胺10.73.5 -70黄色

纺织皮革类商品质量检测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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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准备修订关于塑料等商品质量标签规则
    日本经济产业省2009年6月24日发布了G/TBT/N/JPN/303号通报,标题为:根据家庭用品质量标签法,部分修订省颁通告   通报说,为了反映消费者和行业的要求、技术进步和产品周围环境的变化,准备修订关于塑料、纺织品,以及各种各样的商品质量标签规则的符合性条款。涉及根据家庭用品质量标签法规定的纺织品 女用内衣、蕾丝,由废纤维、落棉和再生纤维制成的气流纺线,以及气流纺线制成的织物等 反面有毛绒的针织织物等,各种各样的制成品,热水瓶,全部或部分由皮革或合成皮革制成的手套,由皮革或合成皮革制成的服装、炊事用具、水壶等产品。   该通告拟批准日期:2009年8月。拟生效日期:2010年8月。提意见截止日期:自分发日期起60天。
  • 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通过认可
    日前,经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组综合评定,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第三次监督评审。   青岛市监测中心自1999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实验室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积极研究新方法,拓展新项目,努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目前,青岛市监测中心设有9个专用检测室,拥有气质联机、液质联机、原子吸收等一流检测设备,检测范围覆盖了蔬菜、肉品、调味品、酒类等15类产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微生物等7大类300个检测项目。2001年通过省级计量认证,2006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连续多年保持“双认证”资质。2002年、2004年分别被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和商务部确定为“食品安全定点检测机构”。   近几年来,按照青岛市“菜篮子”和“三绿工程”总体部署,青岛市监测中心不断加强对市区市场“菜篮子”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质量预警、风险评估作用。2009年,共抽检蔬菜、畜禽肉等主要“菜篮子”商品38个品种、2890批次,发布“菜篮子”商品质量分析报告12期。同时,加强了对全市蔬菜质量监测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培训检测技术人员285人次,督导全市212家蔬菜质量监测单位速检蔬菜58个品种、81.5万批次,检出并协议销毁不合格蔬菜1210批次,34.8吨,为全市“菜篮子”商品质量安全做出了努力。
  • 工商总局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总局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质量监管另有规定的商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具备与检验商品质量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进行。   第五条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并按照财审规定列支。   第六条 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确定监测重点,制订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测工作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抽取。   抽取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 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样品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未经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检单位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   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检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者,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六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协商确定复检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督促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十九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核批准、分析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承检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及泄露检验结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检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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