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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可燃物质较多,如冬季施工取暖的炉火、电(气)焊的火焰及高温铁渣、雷击放电等,因而施工现场失火的危险性是很大的。 1)火灾危险性分类 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19。表2-19 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 特征 甲 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和设计贮存温度接近(低10℃以内)或超过其闪点的易燃、可燃液体 乙 闪点28℃到小于60℃的易燃、可燃液体 丙 A 闪点60~120℃的可燃液体 B 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 工艺装置及内部的设备、机械、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20。表 2-20 工艺装置及内部的设备、机械、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 特征 甲 A 使用或产生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 B 使用或产生氢气 C 不属于甲A、甲B的其他甲类,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1.闪点28℃的易燃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3.温度高于或等于自燃点的易燃、可燃液体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1. 闪点28℃到小于60℃的易燃、可燃液体2.爆炸显现小于10的可燃气体3.助燃气体4.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如硫磺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1.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液体2.可燃固体 丁 具有下列情况的产生: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2.将气体、液体、固体进行燃烧,但是不用这种明火对其他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可燃固体进行加热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产生 2)施工现场仓库的防火 (1)易燃仓库的设置:①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②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内应有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③贮量大的易燃仓库应设2个以上的大门,并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④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⑤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每500m2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以便考虑失火后能阻止火势的扩散。 (2)易燃仓库贮存注意事项:①对贮存的易燃货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②在易燃物堆垛附近不准生火烧饭,不准吸烟。 (3)易燃仓库的装卸管理:①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②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必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和可燃物。 (4)易燃仓库的用电管理:①仓库或堆料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②仓库或堆料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堆垛间至少应保持1m的距离;③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维修和管理,贮存大量易燃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3)施工现场防火 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或作业区域,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区域,仓库、废品集中站和生活等区域。 (2)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3)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4)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铁锹等。 (5)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6)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和生火作业。 (7)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措施。 (9)制定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预案及紧急救援措施。 (10)建立防火制度:组织义务消防队,每班有消防员。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建立各级消防负责人责任制。 禁火区域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4)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4)灭火器材的配备及使用方法 灭火器材的配备: (1)现场仓库消防灭火设施: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的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管道的口径应根据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仓库或堆料场内,应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2)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①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2个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②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机。
近日,由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177-2023,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主编单位广泛邀请本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参与修订,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参编单位贡献了建科智慧,临港新片区、浦东、黄浦、闵行、松江等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了修订。编制组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形成该标准,有效保证了标准的适用性和认可度。[align=center][img=上海建科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被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png,500,691]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94699304-cfab-4010-89fe-e6b5e81bf18b.jpg[/img][/align]标准修订历时两年半,2021年6月正式启动,2022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顺利通过审定。新修订的标准在保持与原标准延续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内容的实操性和实用性,确保在技术应用层面的前瞻性和科学性。针对设计、施工、验收、监管等各单位提出的新需求,结合实际情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重新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方式,并强化了消防质量验收的重点内容。[align=center][img=会议现场.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d938595e-4691-4865-9fcd-b7e6d62d422f.jpg[/img][/align]2023年,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多项技术指导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范围,统一全市消防验收工作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表(2023 版)》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行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查验、检查与评定的技术依据,是系列文件执行的基础,标准强化过程质量管理,从材料进场验收、见证检验、消防设施检测,到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指导建设、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把关,同时为政府部门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提供技术指导。[align=center][img=评审现场.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4aab0243-e76d-4d26-bf01-b2b49084f09d.jpg[/img][/align]标准的实施,对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和消防验收的衔接,切实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标准的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将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提升。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url=https://www.woyaoce.cn/member/T134136/][color=red]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url][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主要包括的内容 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止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起发的纠纷也是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应当依法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1、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城市建筑是够能够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限值为: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75 分贝,夜间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85 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噪声限值为昼间70 分贝,夜间55 分贝;装修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62 分贝,夜间55 分贝。夜间指晚22 点至早6 点之间的期间。 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禁止夜间进行生产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4、政府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