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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tr][td][back=#d40a00][size=4]从《白加黑被管制了,你知道吗》[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00325/2464666/][size=2]点击打开链接[/size][/url]这个帖子我们了解到,一些药品购买起来没有那么方便了,那么,是为什么呢,有人猜测有人不以为然,现在,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下面的管理办法,是否从政策层面上,给我们做了很好的解释呢?[/size][/back][color=#d6006d][size=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size][/color]发布 [/td][/tr][tr][td][/td][/tr][tr][td]2010年04月02日 发布 [/td][/tr][tr][td][/td][/tr][tr][td]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并由卫生部于2010年3月18日正式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将于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条,规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和审批时限;明确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购销渠道;规范了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使用单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条件要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购销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围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源头控制、能够追溯、保证合法使用和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提高了生产经营准入门槛,落实了企业管理责任,强化了日常监管和信息通报,注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合理安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层级、区域之间的分工合作,保证监管不留空白、有效衔接,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td][/tr][/table]
求助:实验室易制毒药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药品领用登记表?
为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事宜发出通知。 一、经批准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用菌种的保藏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菌种。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A型肉毒毒素制剂年度生产计划,严格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和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并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经销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A型肉毒毒素年度生产计划、生产情况及指定经销商的情况及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的情况通报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医疗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 四、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向经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A型肉毒毒素经销商采购A型肉毒毒素制剂;对购进的A型肉毒毒素制剂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按规定储存,做到账物相符;医师应当根据诊疗指南和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用量,处方按规定保存。 五、进口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流通和使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