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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电磁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环保部组织起草了《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提供给大家参考。
二位居民以移动通信公司在其居房屋的楼顶建设通信基站,能够产生电磁辐射污染和发出噪声,影响其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二居民举证不能,日前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靖分公司(下称南靖分公司)及原告张东(化名)、吴方(化名)于2001年间分别购买了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29号荆江小区A-701室、702室、703室,并分别取得房产权证。南靖分公司购置701室后,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分公司)在该室建设移动通信基站。2003年8月26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漳州市管理处批准,该基站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基站启用后,两原告不断到有关部门反映,称该基站有电磁辐射污染和噪声扰民的问题,并向南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该基站。 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客观上给他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损害结果,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污染环境为前提。而本案诉争的移动通信基站的噪声及电磁波辐射经检测,均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就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设立的移动通信基站发出的噪声及电磁波辐射,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则应由原告再进行进一步的举证,否则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东、吴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方不服并仅就被告设立移动通信基站存在污染环境的电磁波辐射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张东没有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972-2018)已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超过 GB8702 规定豁免范围以外的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可豁免管理的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此前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采用的方法是《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img]file:///C:/Users/ASUS/Documents/Tencent%20Files/809474332/Image/C2C/E266217E29C44AD0F9CD39E957867788.jpg[/img](环发【2007】114号),根据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后应停止使用非标的统一方法,建议各开展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机构在年底前尽快向发证机关申请方法变更/扩项评审。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972-2018)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