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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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听器相关的厂商

  • 广东水之园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是三长江机电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专注于公共节能饮水设备的制造、研发、销售为一体的专业生产型企业。公司重金引进了多台先进全自动化生产设备,构筑了国内比较完善饮水机标准化生产线,完善的研发、设计、生产制作及检测能力,顺利通过了ISO9001; 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QC认证,3C认证,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等;技术性能和卫生指标均符合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佛山市顺德市场安全监管局及各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认可并顺利通过严格检测取得相关证书 公司产品主要面向家庭、学校、工厂、医院、机场、车站、商场、公园、政府机关、写字楼等大型集中公共场所,并建立了集健康节能直饮水设备安装、应用、维护和节能改造,直饮水节能方案咨询,设备研发配套,工程设计,项目合作实施应用于一体的服务团队。 公司一直秉承"让用户用得更好,更放心"为理念,始终铭记以环保、节能、安全、健康、责任为目的,为用户提供最新最好的产品,来推动节能设备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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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汀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美丽泉城济南,是一家专注于实验室纯水超纯水,医疗,实验室污水产品开发与发展,致力于为实验室,医疗客户提供专业和全面的水处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公司根据实验室的各种水源,针水源成分复杂性,地区差异性不断进行产品研发和升级。采用国内外最先进的水处理工艺,最好的原材料,从原料到成品出库,严格把控每一个细节,为全国300多实验室用户提供了产品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同时我们也会针对用户特殊的水源,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和水处理产品。山东汀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新一代、最先进的“汀兰”系列纯水/超纯水系统 /实验室及工业废水处理 以其精美的外观设计,简单的人性化操作,先进的自动化程度,稳定的出水水质,独特的功能特点,专有的生产工艺以及采用美国最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和配件等方面优势,深受广大用户的信赖,广泛应用于科研、高校、环监、产品检验、药检、疾控、畜牧、血站、企业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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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安盛交通生产核酸亭,核酸站,核酸舱,核酸工作站,核酸检测亭,核酸检测站,核酸采样亭,核酸采样站,流动检测亭,核酸检测采样亭厂家定制电话137~2824~0125曹经理QQ:257~2266~949急单请加拨132~6881~4669欢迎来到创安盛www.gongjiaozhanting.com镀锌钢板采用进口汽车氟碳漆加工,墙体五层结构,保温,隔热,防火,防漏电,实用,金牌推荐款。品质质量是我们制造业遵循的原则,控制成本,降低价格是厂家该有的责任。经营范围:研发、销售、设计、安装、维修:交通设施、停车场设施、保安亭、岗亭、收费亭、候车亭、报刊亭、售货亭、警务亭、智能警银亭、智能公共自行车亭/棚、景观亭、信息亭、活动板房、灯箱、自动化监控系统设备、金属制品;金属家具;室内装饰、装修;门窗销售、安装;承接交通设施工程;承接市政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设备设施;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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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听器相关的仪器

  • Bruel & Kjaer的每一只水听器都经过单独校准,具有平直的频率响应,在很宽的频率范围内具有全指向性。所有的Bruel & Kjaer水听器外层都使用无铅丁腈橡胶制作,具有完全的防水性和高抗腐蚀性。 产品货源Bruel & Kjaer的所有产品均为丹麦原产产品报价本商铺不提供网上报价,如需产品报价,请直接联系Bruel & Kjaer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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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ruel & Kjaer水听器在出厂时都会进行单独校准,确保其在一个宽的频率范围内具有平坦的频率响应和全指向性。此外,该水听器绝对防水,且具有很高的耐腐蚀性能。所有Bruel & Kjaer水听器使用无铅丁腈橡胶制造。有四种类型的水听器,分别为8103、8104、8105、8106。 1、8103型适用于高频实验室和工业使用,尤其是研究海洋生物声学或空化测量2、8104型是通用水听器,也可用于校准3、8105型是一个结实耐用的水听器,可以用于1000米的水深,并且具有极好的方向特性4、8106型内置了一个前置放大器,适合于较长的线缆,可以用于1000米的水深 用途1、作为参考的标准水听器2、在液体中进行超声测试3、用于实验室或工业上,液体和气体中的测试4、用于水下声成像(8103、8104和8105)5、潮湿和污染环境下的噪声测试 产品参数型号8103810481058106标称灵敏度-211±2dB re1V/μPa-205±2dB re1V/μPa-173±3dB re1V/μPa标称电压灵敏度29μV/Pa56μV/Pa2.24mV/Pa标称电荷灵敏度0.11pC/Pa0.44pC/Pa0.41pC/Pa-电容(含标准长度线缆)3700pF7800pF7250pF频率响应(参考值250Hz)0.1Hz-20kHz +1/-1.5dB0.1Hz-100kHz +1.5/-6.0dB0.1Hz-180kHz +3.5/-12.5dB0.1Hz-10kHz ±1.5dB0.1Hz-80kHz ±4.0dB0.1Hz-120kHz +4/-12.0dB0.1Hz-100kHz +1/-6.5dB0.1Hz-160kHz +3.5/-10.0dB10Hz-10kHz +0.5/-3.0dB7Hz-30kHz +0.5/-6.0dB3Hz-80kHz +6/-10.0dB水平指向性(xy 平面)±2dB at 100kHz±2dB at 20kHz垂直指向性(xz平面)±4dB at 100kHz±2dB at 50kHz±2.5dB at 100kHz±3dB at 20kHz最大使用深度400米水深400米水深1000米水深1000米水深重量(含线缆)170g1.6kg382g线缆长度6米10米10米定制长度供电电压---12 to 24V DC最大输出信号---12V供电:3.5V or 28 mA24V供电:7.0V or 28 mA高通滤波----3dB at 7Hz(±2Hz)过载声压级---12V供电:-182dB re 1μPa24V供电:-188dB re 1μPa产品报价本商铺不提供网上报价,如需产品报价,请直接联系Bruel & Kjaer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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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简介 水听器是把水下声压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的换能器。当压电材料的声压(声扰动)发生变化时,压电材料内部的电荷分布就会成比例地发生变化并且以电压信号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可以通过压电元件表面上的电极提取这些电荷,经过电压放大器或者电荷放大器放大后,由示波器测量到反映声波波形的图像和数据,这样就以直接的方式完成了对超声声压的测试。针式水听器的针尖上有一层9-28µ m厚的PVDF薄膜(聚偏佛乙烯薄膜),这层薄膜就相当于一个高灵敏度的压电转换器,能将接收到的声压信号转换成相应的电压信号。目前换能器的直径可做到0.04-4mm,在 5KHz-35MHz 的频带范围内可测量。水听器的最大优点就是体积小,不会对声场造成过大干扰,同时灵敏度较高。由于水听器针尖的薄膜非常脆弱,因此使用水听器探头时一定不能用手或其他物体触碰针尖,使用蒸馏水轻轻清洗即可。 2. 水听系统结构图 前置放大器Submersible Preamplifier 的作用是放大水听器接收到的信号,直流耦合器DC Coupler的作用是提供直流电压驱动前置放大器以及作为前置放大器和测量系统之间的声信号耦合器。由于水听器的输出信号非常微弱,因此在将其输入采集和显示系统之前,通常还需要经过辅助放大器Hydrophone Booster Amplifier,进一步放大水听器接收到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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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听器相关的资讯

  • Pμ SL 3D打印助力MEMS仿生矢量水听器的制备
    近日,受水母听石结构对超低频声信号响应灵敏的启发,中北大学王任鑫副教授、张文栋教授课题组开发了一种新颖的压阻式仿生矢量水听器(OVH),其核心敏感结构为顶端集成空心球体的仿生纤毛(密闭中空球外径1mm,内径530μm,直杆粗350μm,高3.5mm),基于摩方精密PμSL 3D打印技术(nanoArch P130,光学精度2μm)制备而成。OVH接收灵敏度达-202.1 dB@100 Hz(0 dB@1 V/μPa),工作频带为20-200Hz,OVH的平均等效声压灵敏度达到-173.8 dB,能耐10 MPa静水压力,显示出OVH在低频水声探测的应用潜力。该成果以“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 jellyfish otolith-inspired MEMS vector hydrophone for low-frequency detection”为题发表在Microsystems & Nanoengineering上。https://doi.org/10.1038/s41378-020-00227-w图1 工作示意图仿真分析OVH敏感微结构梁上的应力分布,OVH的最大应力高于之前研制的LVH、CuVH和WIVH。图2 敏感微结构梁上应力的仿真图3 OVH十字梁敏感微结构的MEMS工艺流程图MEMS工艺流程如下:1SOI上热氧化2第1次光刻,刻蚀氧化硅,剩余40nm3离子注入B,形成轻掺杂压阻区4第2次光刻,离子注入B,形成重掺杂区5去除表层氧化硅,退火,修复晶格,激活杂质6溅射金属,第3次光刻,腐蚀,合金退火,形成欧姆接触7第4次光刻,正面浅刻蚀,形成纤毛粘接槽8第5次光刻,正面刻蚀硅器件层,直至埋氧层,得到十字梁结构9第6次背面光刻,背面刻蚀氧化层、硅衬底层及埋氧层,释放十字梁结构图4 OVH的实验测试结果图4.a-4.c可以清楚看到十字梁微结构以及与听石状纤毛。3D打印的听石状纤毛形状完好,可以与十字梁微结构对准集成。图4.d-4.e为MEMS水听器的接收灵敏度-频率响应曲线和OVH的100 Hz指向性图。图4.f-4.h为对OVH进行的耐静水压力测试,验证了OVH能在10MPa水压力环境下正常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基于摩方精密公司PμSL 3D打印技术制备的听石状纤毛形状和参数可调控,且制备的密闭中空球可承受10MPa静水压力,这一结果有望进一步将PμSL 3D打印技术拓展至其他水下传感器的应用。
  • 科研仪器进口暂停免税?真实原因是这样的!
    p  最近,有科研人员反映,项目立项后需要进口一批科研仪器,但是原先很快就能办完的进口免税被告知缓办,据说是相关政策正在调整中,情况是这样的吗?/pp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位科研人员提到的科研仪器免税的是怎么回事,原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年底出台一份《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提到,strong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strong/pp  那么,文件提到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指那些单位呢?/pp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p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strong高等学校/strong。/p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strong国家工程研究中心/strong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strong企业技术中心/strong。/p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pp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strong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strong。/pp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strong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strong。/pp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strong外资研发中心/strong。/pp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pp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pp  事实上与这一文件配合执行的还有三份文件,分别是《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7〕153号)。/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特别是署税发〔2017〕153号,发布日期7月27日,从文件中可以了解到科研人员提出的问题属于政策衔接的问题,而且据动源君咨询国税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人士了解,目前相关政策没有政策变化。/span/pp  那么原因是什么呢?原来,对于政策如何衔接,文件刚刚做出了相关规定。/pp  (一)在2016年1月1日至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日(2016年12月30日)期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63号令(以下简称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财关税〔2012〕54号文件规定的科技民非单位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已按63号令、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strong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和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strong/pp  (二)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审核用品是否符合政策时,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进行审核。/pp  1.在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2016年12月30日)至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2月4日)期间,对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高等学校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strong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strong/pp  2. 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名单中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或已复审合格未满2年的示范平台,63号令《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转制机构,63号令《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申请进口的用品,有关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pp  (三)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此前,已办理凭税款担保进口放行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pp  strong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机构、示范平台名单前,海关暂不办理相关单位申请进口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相关单位申请凭税款担保进口用品的,海关可予受理。/strong/pp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已征税进口,符合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的用品,已缴纳税款可以退还。/p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依据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p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持凭纸质《征免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纳税地海关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其中,申请退还增值税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pp  各位看明白了吧,原因就是这样,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一是需要按三份新文件重新进行审核,另一个原因是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机构、示范平台名单前,海关暂不办理相关单位申请进口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相关单位申请凭税款担保进口用品的,海关可予受理。/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br//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strong/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p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pp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pp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pp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p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p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p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pp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pp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pp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pp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pp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pp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另行发布。/pp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第三条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进行调整。/pp  五、本通知有关的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pp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pp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pp  经海关审核同意,医院类高等学校、专业和科学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pp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pp  八、海关总署根据本通知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pp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同时废止。/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strong/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p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为加强政策管理,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pp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p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p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pp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p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pp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1。/pp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2。/pp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3。/pp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中的科研院所是指本通知第一条中经核定的科研院所 学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中经核定的高等学校。/pp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情况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商品种类、进口额、免税进口商品的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pp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的免税范围,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的“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执行。/pp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比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免税进口管理。/pp  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pp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strong/pp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实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相关十部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将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免税主体的范围/pp  (一)经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 以及上述科研院所中因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pp  经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 以及上述科研院所中因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p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名单,由教育部核定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及更新。上述公布的高等学校因撤销而终止享受免税政策资格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教育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pp  (三)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pp  上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因其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 以及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报各直属海关。/pp  (四)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民非单位”)名单 以及上述科技民非单位中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pp  (五)具备免税资格的新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 免税资格复审合格的示范平台名单 以及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示范平台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pp  上述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中,因发生更名,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以及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pp  (六)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名单(含独立法人及非独立法人)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pp  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中,免税资格复审合格的名单 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 以及因其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审核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pp  根据政策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含)享受政策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2年期满。/pp  (七)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pp  (八)具备免税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pp  (九)具备免税资格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pp  (十)上述经核定取消其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经确认取消其资格或被撤销资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被撤销免税资格的科技民非单位,免税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或被撤销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以及免税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停止其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政策的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以下简称“用品”),应补缴相关税款。/pp  二、减免税审核确认/pp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以下简称《免税清单》)所列有关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由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办理。/pp  对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其所在企业或所依托的企业(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同时在相关申请表的备注栏注明有关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称。/pp  (二)总署正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在开展试点的关区或者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后,上述进口单位在首次申报进口有关用品前,可单独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除试点关区外,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前,进口单位仍按现行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pp  (三)主管海关在审核确认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免税资格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pp  1.对科研院所,应对照总署转发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科研院所名单,验核其提交的中央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pp  2.对高等学校,应对照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的高等学校名单,验核其提交的与其单位性质相对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pp  3.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对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或通报各直属海关的有关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独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pp  4.对科技民非单位,应对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或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验核其提交的免税资格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pp  5.对示范平台,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示范平台名单和总署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的有关示范平台名单,验核其提交的与其单位性质相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pp  6.对外资研发中心,应对照审核部门公告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和审核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有关外资研发中心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独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pp  7.对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待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后,总署另行通知各直属海关。/pp  (四)主管海关按规定审核确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的免税资格后,对其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用品,符合《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和税号范围的,予以免税确认。/pp  (五)主管海关在对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图书、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对照6家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属于下列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的承诺书:1.经科技部核定的科研院所 2.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研院所 3.经教育部核定的高等学校。/pp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资料后销售给非本关区辖区范围,并由省级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科研院所的,主管海关应主动与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联系沟通,加强协作配合。/pp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用品,主管海关审核后,对符合《免税清单》第五条所列商品和税号范围的,予以免税确认。/pp  (六)上述进口单位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电子信息,如需要纸质上述《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即申请单位留存联)的,应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主管海关可按规定为其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pp  (七)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按进口单位的不同,其征免性质和监管方式分别为:/pp  1.对于科研院所,征免性质为:科研院所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科研院所,代码:901)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2.对于高等学校,征免性质为:高等学校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高等学校,代码:902)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3.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征免性质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代码:903)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4.对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征免性质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代码:904)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pp  5.对于转制科研机构,征免性质为:转制科研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转制科研机构,代码:905)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6.对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征免性质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重点实验室,代码:906)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7.对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征免性质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代码:907)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8.对于科技民非单位,征免性质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科技民非单位,代码:908)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9.对于示范平台,征免性质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示范平台,代码:909),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pp  10.对于外资研发中心,征免性质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外资研发中心,代码:910)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pp  11.对于出版物进口单位,征免性质为: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简称:科教图书,代码:911)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pp  三、免税进口有关用品的税款担保/pp  对于下列情形,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清单》内有关用品的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主管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pp  (一)新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其名单前 以及已列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内的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教育部门户网站高等学校名单更新前,持凭教育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二)新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其名单前 已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的或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变更结果确认前,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三)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自其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变更结果并通报直属海关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四)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民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确认其变更结果、核发免税资格证书并函告直属海关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五)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发生更名,在总署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对其变更情况确认结果前 以及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其名单之日起满2年,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其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六)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审核部门确认其变更结果并函告直属海关前 以及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审核部门公告名单之日起或函告直属海关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之日起满2年,至审核部门函告直属海关新的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七)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和明确转制科研机构名单前,属于《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 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7〕453号)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 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743 号)范围的转制科研机构,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八)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新批准成立科研院所名单前,以及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或总署转发教育部函告的新批准成立高等学校名单前,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新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口《免税清单》第五条所列有关用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pp  四、免税进口用品的管理/pp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的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pp  (二)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专项协作、其他单位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将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移出本单位 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用品运回原进口单位,并向主管海关报告用品使用等情况。/pp  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内容应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用品的具体用途,使用该用品的时限,以及对免税进口用品移出本单位使用期间的监管措施等。/pp  主管海关应建立有关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登记、核查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监管。/pp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监管措施,按照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pp  (三)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活动,如需将免税进口的《免税清单》第十条所列有关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放置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或放置于开展临床实验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上述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免税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pp  1.上述附属医院包括: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的附属医院 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 /pp  上述所属医院包括:下设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并为其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 下设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并为其教学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pp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科研院所中既是科学研究机构也是医院的单位,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同时体现医院和科研机构名称的单位,或者机构编制、卫生、科技等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中体现“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内容的单位,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将免税进口的有关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放置于其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对于此类单位,应以医药类科研机构的名义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pp  2.放置于上述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医院每种每5年1台。/pp  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标准,按照进口货值200万元人民币/台(套)及以上掌握。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或者用途区分有明显差别的,可认定不属于“同种”仪器。/pp  3.有关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相关医院资质证明、5年内免税进口同类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的情况、相关医院与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关系的证明文件等。/pp  有关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在每年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时,应同时提交5年内免税进口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pp  (四)为加强对出版物进口单位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管理,海关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行年度核查的管理办法。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结合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种类、进口额、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海关以备核查。/pp  五、政策执行衔接/pp  (一)在2016年1月1日至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日(2016年12月30日)期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63号令(以下简称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财关税〔2012〕54号文件规定的科技民非单位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已按63号令、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和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pp  (二)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审核用品是否符合政策时,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进行审核。/pp  1.在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2016年12月30日)至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2月4日)期间,对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高等学校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pp  2. 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名单中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或已复审合格未满2年的示范平台,63号令《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转制机构,63号令《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申请进口的用品,有关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pp  (三)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此前,已办理凭税款担保进口放行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pp  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机构、示范平台名单前,海关暂不办理相关单位申请进口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相关单位申请凭税款担保进口用品的,海关可予受理。/pp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已征税进口,符合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的用品,已缴纳税款可以退还。/p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依据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p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持凭纸质《征免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纳税地海关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其中,申请退还增值税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pp  六、请各海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pp  特此通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海关总署/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27日/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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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百灵达有限公司向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捐赠水质安全检测设备的签约仪式在该校5号实训楼教务处会议室进行。我公司中国区经理范姝兴,该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刘国际及双方有关部门人员出席了此次捐赠仪式。此次捐赠事宜由河南水利厅负责、水利部推荐促成。此次捐赠的Potatech9水质安全检测仪器设备将协助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完成河南省水利厅下发的《关于举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骨干人员培训班》的政治任务,包含水厂运行管理骨干人员、水利系统承担的区域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验人员的培训。随后还会陆续把这种培训模式,经河南省水利厅及国家水利厅传递给其他省份,是一次省校企三方共赢的成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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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听器 RESON TC4013解说

    [img=水听器 RESON TC4013,500,5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1/201911261519167729_5514_3557318_3.jpg!w500x500.jpg[/img]水听器 RESON TC4013是一款比较适用于船只探测水下环境的辅助设备,有很多人说水听器不实用,但是又不得不用,其实实用不实用,要根据使用的方便和用途,例如我们拿水听器去测量水缸里的水,这不是胡闹吗,然而每款产品都有他该有的使用地方和方式,例如水听器是用来测量海洋水域深度环境的,那他的作用就是用来干这个的,其次有的普通的水听器着实不怎么实用,因为只是单面的水听器,只能测量深度范围内的,超出了不就法使用,例如只能检测100米的深度,超出100米是无法检测到的,今天我们所介绍的这款TC4013水听器可以检测400-1000米的深度,而且还可以在淡水中实用,是一款比较多重应用的水听器。[img=水听器 RESON TC4013,593,49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1/201911261520168699_3040_3557318_3.png!w593x495.jpg[/img]然而有很多人不了解水听器是干什么用的,于是对此也是很陌生的,今天我们就对水听器 RESON TC4013做一个简单的解说。水听器 RESON TC4013使用面还是比较广泛的,功能性比较成熟完善,通常用于水声环境的探测、自动识别深水区域、还可以当作水下的通信使用,采用的是简便的安装方式和简洁的操作模式,在操控方面也是简单易操作,可监测水下深度为1000米的深度,检测响应速度快,安全性做的非常到位,采用的是德国技术使用特别的方便,只要安装在船只上就能够了解水下的动态,非常的方便实用。

  • 水族智能补水器是如何做到缺水加水满水即停的

    水族智能补水器是如何做到缺水加水满水即停的

    [font=宋体][color=#212121]水族智能补水器是一种智能化的水族箱补水设备,它可以自动检测水族箱中的水位,当水位低于设定值时,自动加水,直到水位达到设定值后停止加水。那么,水族智能补水器是如何做到缺水加水满水即停的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1212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12121]首先,水族智能补水器内置了高精度的水位传感器,可以实时检测水位的高低。当水位低于设定值时,补水器会自动启动加水装置,将水加入水族箱中,直到水位达到设定值后停止加水。这样就可以保证水族箱中的水位始终保持在设定值范围内。[/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12121][/color][/font][align=left][font=宋体][color=#212121]其次,水族智能补水器还配备了智能控制系统,可以根据水位的变化自动调节加水量。当水位低于设定值时,补水器会自动启动加水装置,加水量会根据水位的高低进行调节,以避免加水过多或过少的情况发生。当水位达到设定值后,补水器会自动停止加水,避免水族箱中的水溢出。[/color][/font][/align][font=宋体][/font][align=center][img=智能补水器,673,58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6/202306171458401032_8690_4008598_3.jpg!w673x582.jpg[/img][/align][font=宋体][color=#212121]最后,水族智能补水器还具有智能记忆功能,可以记住用户设定的水位值,即使断电或重新启动也不会影响设定值。这样就可以避免用户频繁调整水位值,提高了使用的便捷性和稳定性。[/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1212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12121]综上所述,水族智能补水器通过内置高精度的水位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和智能记忆功能,实现了缺水加水满水即停的功能。它可以自动检测水位,自动调节加水量,保证水位始终保持在设定值范围内,为水族箱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补水服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12121][/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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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点: 漏水时自动关闭,确保用水安全。使用9V碱性电池,持久耐用,寿命超过3年。电量不足时自动关闭并报警。安装简单。创新点: 侦测到漏水后自动断水,并发出声光报警。用途: RephiLe漏水保护器根据电极间水连接回路产生电流的原理,采用专用芯片进行信息处理并控制电磁阀关闭和蜂鸣装置发出报警信号,产品中线路设计采用多 种安全措施,结构采用全封闭设计,保证了产品的高精度及高可靠性。漏水保护器具有高可靠性、易于安装、操作方便、质量可靠、耐用性高等特点,广泛应用于研 究所、大学实验室、医院等场所。 订购信息: RephiLe 货号产品描述RAPRC0111 漏水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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