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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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相关的厂商

  • 法昂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初。两年来,公司在兼顾与欧洲第三方工业实验室合作的水检测分析业务的同时,专注于气体分析仪器设备的代理与销售。目前,法昂环境代理多个品牌的进口烟气分析仪,为国内用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保证体系。烟气分析仪国外厂商以欧洲为主,都通过的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至少都有几十年的历史,专业从事烟气分析仪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广泛应用于工业烟气、垃圾焚烧废气等气体的监测分析,分为便携与在线两种,可根据客户需求和实际工况,配电化学(定电位)和非分散红外NDIR等类型传感器。 所售产品都通过了德国的TUV认证,取得了中国的CPA认证,并满足美国EPA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为全球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尖端分析技术。 在中国所售的烟气分析仪已经覆盖多个领域,涉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环保监测站、钢厂、电厂、锅炉、石油石化、冶金、天然气、易燃易爆危险品、沼气分析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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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华分赛瑞分析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园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资金1060万元,主要从事在线分析仪器、过程分析成套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共有十二个系列三十多个型号,目前主要产品有:氧分析仪、红外线气体分析仪(CO/CO2/CH4/SO2/NOX/NH3等)、热导式气体分析仪(H2/CO2/SO2/Ar/NH3等)过程分析成套系统、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垃圾焚烧分析成套系统等,主要应用化肥、冶金、石化、热电、水泥、科研、环保、军工、实验室等领域。  公司与山东省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等各大科研机构进行多项合作。   公司是国内第一家把热电堆原理应用于在线气体分析的厂家。   公司是国内第一家把电化学原理应用于在线气体分析的厂家。   电化学氧分析仪在2007年召开的氮肥行业协会自动化会议中被列为向全国氮肥行业推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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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宜先环保仪器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车墩工业区,是专业从事过程在线分析仪器研发和生产、过程在线分析系统成套及工业过程自动化仪表总成套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专业提供成套防爆在线工业色谱仪、在线水份分析仪、氟化工防爆氧气分析系统、氟化工在线气体酸度监测装置、在线盐酸/硫酸浓度计、YIFIRST中红外高精度逃逸氨分析系统、非甲烷总烃(NHMC)在线分析系统、VOC在线分析系统、垃圾/固废焚烧高温FTIR烟气分析系统、在线NOX(总氮)分析系统、烟气分析CEMS分析系统、在线分析预处理系统成套等系列产品。我们对在线分析仪表提供选型、样品预处理系统设计、系统安装调试、后期服务维修等提供一体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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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相关的仪器

  •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CEMS-2000B Hg烟气汞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2000B Hg系统)可以实时在线连续监测烟气中的元素汞(Hg0)、离子汞(Hg2+)和气态总汞(HgT)排放,能够满足贵方提出的应用需求。CEMS-2000B Hg系统的现场应用场景图如下,系统具有现场数据实时传送、远程故障诊断、报表统计和图形数据分析等功能,组网灵活,运行成本低。同时,系统采用模块化结构,组合方便,并且能够完全满足与企业内部的DCS系统和环保部门数据系统通讯的要求。产品优势  确测量总汞(HgT)、元素汞(Hg0)、离子汞(Hg2+);  采用冷原子荧光分析技术,检测灵敏度高,无需金汞齐富集,真正的实时在线测量;  采用已申请专利的惯性过滤稀释采样探头,有效防止堵塞,可大范围调节稀释比,具有更好的现场适用性;  采用高温裂解技术进行汞价态转换,无需昂贵耗材,维护简单;  系统集成元素汞标定源和氯化汞标定源,可自动完成标定,保证系统长期准确测量;  智能化软件设计,具有自诊断、自恢复能力,操作简单,界面友好。应用领域  燃煤电厂  垃圾焚烧发电厂  固废处理厂  冶金厂等固定污染源  垃圾焚烧发电厂  固废处理厂  冶金厂等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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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 CEMS-2000 B FT系统,是一种基于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技术的直接抽取热湿系统。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技术是利用物质分子对红外(IR)光谱的特征吸收来反演其浓度的,红外光源发出的光束通过干涉仪形成干涉光谱,经测量池内样气的特征吸收后聚焦到检测器上,对其进行数据处理后得到单通道光谱图,最终通过算法模型计算出各个气体参数的浓度值。产品特点 可同时检测多种组分,检测下限低,可根据用户需求动态调整量程范围,特别适用于垃圾焚烧厂; 180 ℃全程高温采样,避免了水分冷凝引起的分析偏差和分析系统的腐蚀,不会因高沸点未知物凝固积累造成分析系统的堵塞; 采样探头采用独有叠孔式过滤器,过滤效果好,反吹效率高,探头维护周期长; 具有自动调零标定功能; 系统具有断电自动保护功能,避免了设备故障时烟气对系统的腐蚀; 专利设计的ROCKSOLID干涉仪,可有效防止因镜片倾斜造成的剪切运动、震动干扰、摩擦生热等问题,可在工业现场稳定运行。技术参数应用领域 垃圾焚烧、电厂脱硫脱硝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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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组成:由岛津自主开发的在线气体分析仪NSA-3080A,在线烟尘计RBV-DUST/Ⅱ,在线气体流量计VPT511BF-A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监测内容:固定污染源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的监测。 应用领域:监测各种锅炉的排气、垃圾焚烧厂的排气、监测石油精练、钢铁、水泥等各种装置的排气。系统特点: 高精确度的直接采样、气体测定 气体排放总量的计算 可满足多系统转换测定的需要 可监视测定值及分析仪的状况 可做日报、月报、年报 可同时测定气体条件补偿的温度、压力、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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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相关的资讯

  • 垃圾焚烧烟气监测全能战士
    南太湖旺能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烟气排放监测是我司2011年承接的烟气改造项目,目前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垃圾焚烧厂于2008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垃圾焚烧量1100吨/天,年发电量100M kwh,项目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废矿山内。为响应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垃圾焚烧企业信息公开,南太湖旺能垃圾焚烧厂于2010年计划投入环境改造,监测烟气排放因子。 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尾气具有高粉尘、高水分、高污染、强腐蚀的特点,这就对监测系统的预处理、分析仪表、设备材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聚光的CEMS-2000 B FT FTIR型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出现使得这一系列技术难题迎刃而解。CEMS-2000 B FT系统外观图 系统结构图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系统监测排放烟气中含有SO2、NOX(NO、NO2)、NH3、HCI、HF、CO、CO2、O2、H2O等多种组分。气体室内部腔镜表面镀金,反射率极高,可保障全程温度180℃以上,避免烟气冷凝带来的气体污染物成分损失。同时采用怀特腔设计,信噪比高,测量光程可达5 m,探测下限低,动态范围大。系统通过算法优化,选择合适的波长范围,可以有效消除H2O等组分的干扰。 CEMS-2000 B FT平台安装图 CEMS-2000 B FT 现场图片 除此项目以外,CEMS-2000 B FT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已在全国各地的垃圾焚烧厂和固废处理厂开展应用,现场使用效果良好。 为了证明该系统在垃圾焚烧厂具有良好的使用性能,我们邀请了国家环境总站前往我司的垃圾焚烧厂烟气监测项目进行CEMS-2000 B FT系统的环保认证测试工作,其中比对工作采用Horiba PG350和Gasmet FTIR DX4000两种便携设备,聚光是国内少数几家在垃圾焚烧厂开展烟气在线设备环保认证的厂家。Horiba PG-350 GASMET FTIR DX4000 随着聚光烟气CEMS产品在污染源排放行业的应用越来越广,其产品质量和服务受到了广泛的认同。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不断创新,优化整合烟气排放行业环境解决方案,为打造绿色生态文明奉献自己的一份力。
  • 垃圾焚烧检测新规公布!5项污染物与二噁英成指标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月2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公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下简称“管理规定”)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下简称“标记规则”),将首次对全国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共有394家)使用的实时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执法监管,法规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将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数据定为考核指标,强调在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span /strong 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标记规则,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共分为自动监控系统和监控网络两部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span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则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管理规定还指出,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将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海景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二噁英 /span /strong 不能实现在线检测,但可以在850度之下停留两秒之后完全分解,因此,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span /strong ,作为与二噁英控制相关联的最直接指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对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三)标记为“停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一条 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标记为“停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二条 垃圾焚烧厂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维护”的时段,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标记为“停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三条 垃圾焚烧厂通过下列行为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四条 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持续数日的,按照其违法的日数依法分别处罚;不同焚烧炉分别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依法分别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五条 垃圾焚烧厂5日内多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合并开展现场调查,分别收集每个违法行为的证据,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六条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七条 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1 适用范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 术语及定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1 自动监控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2 自动监测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3 数据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等工具,按照本规则对每台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4 炉膛温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以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平均值计,即焚烧炉炉膛内中部和上部两个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分钟平均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 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 焚烧炉工况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般情况下,焚烧炉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停炉—停炉降温—(停运)—烘炉—启炉—正常运行。启炉、正常运行和停炉时,炉膛温度不应低于85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焚烧炉工况标记包括“烘炉”“启炉”“停炉”“停炉降温”“停运”“故障”和“事故”等7种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炉膛温度升至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烘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起点应低于400℃;当“烘炉”的前序标记为“停炉降温”“故障”或“事故”时,允许炉膛温度起点高于40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68小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2 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至工况稳定,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启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启炉”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3 停止向焚烧炉投入垃圾至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4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继续降低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降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停炉降温”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应从850℃以上降至400℃以下;当“停炉降温”的后序标记为“烘炉”时,允许该标记时段结束时炉膛温度高于40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5 焚烧炉停止运转的时段,可标记为“停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停运”的,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当地空气含氧量的2个百分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6 焚烧炉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可标记为“故障”或“事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并简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7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焚烧炉视为正常运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以下简称CEMS维护)”“通讯中断”“炉温异常”和“热电偶故障”等4种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1 CEMS校准、故障、检修以及数采仪故障、检修的时段,可标记为“CEMS维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CEMS维护”的,应同时备注维护的类型,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2 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时段,可标记为“通讯中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通讯中断”的,应在通讯恢复后补传自动监测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3 正常运行时,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温度低于850℃的时段,可标记为“炉温异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炉温异常”的,应备注炉膛温度异常的原因以及提前采取控制烟气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如加强垃圾预处理,启动辅助燃烧器、加大活性炭喷入量等),并保存运维记录和台账资料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4 因热电偶结焦、损坏等情况导致热电偶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可标记为“热电偶故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热电偶故障”的,应备注故障测点位置、故障原因、维修或更换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5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5 标记操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可分别标记,分别包括事前标记或事后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5.1 事前标记。垃圾焚烧厂可根据生产计划、CEMS维护计划等,在企业端提前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5.2 事后标记。当出现焚烧炉工况改变,自动监测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垃圾焚烧厂应当于1小时内核实并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未及时标记的,由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平台向垃圾焚烧厂发出电子督办单,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垃圾焚烧厂在接到电子督办单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6小时内按操作提示如实进行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免费阅读并下载相关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32479.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7110.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7431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8190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CJJ 128-2017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 垃圾焚烧监测新国标实施 二恶英每年监测一次
    大多数行业,投资者都会受到地方招商引资的热烈欢迎。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垃圾处理企业首先要考虑一个尴尬问题:选址。   2014年7月1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正式实施,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做了规定。   新国标出台,不仅直接关系垃圾焚烧企业,也将影响与之相关联的环保企业。   新国标接近欧盟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订。   &ldquo 新国标出台的背景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需求进一步加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出台新国标,主要也是为了平衡这两方面的需求,防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规范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促进生活垃圾焚烧技术水平和环保水平的提高。&rdquo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研究员说,同旧国标相比,新国标对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了更高要求,采用&ldquo 过程控制&rdquo 和&ldquo 风险控制&rdquo 的先进理念,增加了在垃圾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填补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污水厂污泥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空白。   王琪表示,新国标在我国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首次采用的时均值和日均值两套限值做法,这也是借鉴了欧盟标准。不过,新国标没有采用欧盟标准中的半小时均值,采用的是小时均值 部分指标限值与欧盟标准相比也出现差异,如氯化氢含量的小时均值与欧盟标准的半小时均值相同,但日均值比欧盟标准宽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含量较高,其中氯含量要大大高于欧洲国家生活垃圾,因此从技术可行性的角度做了适当调整。也有一些指标严于欧盟标准,如二氧化硫的小时均值采用了100毫克/立方米,与欧盟的半小时均值200毫克/立方米相比大幅加严,&ldquo 这是由于欧盟标准制定较早,技术进步和环保要求的严格,使标准提高成为可能&rdquo 。   民间环保组织达尔问环境研究所赫晓霞强调,新国标更多反映了对公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的回应,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新国标在选址要求上更明确,要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重点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排放、事故风险及对周边居民健康和日常生活影响 在监测要求方面,明确要求运行工况和烟气在线监测结果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让周边群众可以实时了解企业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水平。   &ldquo 总体上讲,无论是指标体系还是具体数值,我国垃圾焚烧标准与欧盟标准处于一个水平之上,没有实质上的差异。&rdquo 王琪说。   新国标对高精度监测仪企业重大利好   针对公众关注的有害排放物,新国标直接与欧盟标准保持一致,并且采用了更高的监测频率。这对于监测仪器研制生产企业,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总院总工徐海云表示,新国标中颗粒物、重金属如汞、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类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不同程度收紧,尤其是公众最为担忧的二公式英和颗粒物的变化最为突出。   欧盟将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排放标准定为0.1ngTEQ/m3(即每立方米烟气中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含量小于一百亿分之一克),这也是目前全世界学术界无争议、无害、最安全的标准。而新国标中,二公式英类(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排放标准提高到0.1ngTEQ/m3,直接与欧盟标准保持一致。   不过,新国标要求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的监测频率为一年一次,这样的监测频率能否满足监管和维护公众健康的要求?   徐海云表示,对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和重金属排放的监测不是靠增加监测频次来保障的。&ldquo 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就是一年10次也不能代表常年的运行状况。美国垃圾焚烧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监测一年一次,瑞士是两年一次,就是欧盟也是一年两次,不能像常规污染物那样规定很高的频次。   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为极其微量的&ldquo 痕量物质&rdquo ,1个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样品(3次/样)的实验室检测费用高达数万元人民币。王琪说,监测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需要有抽取大量烟气进行浓缩的高精度测定仪器,监测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项目,而且难以对焚烧工况形成在线反馈控制。   &ldquo 新国标规定对烟气中二公式英类(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有条件地方可以要求更高的监测频率。而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和焚烧炉的燃烧温度、烟气中颗粒物浓度和氯化氢浓度等可以综合地间接反映二公式英(编者注:应该是二恶英)控制水平,而这些指标项目都是可以实现在线监测的。&rdquo 王琪说。   部分企业须技术改造才能达到国标要求   新政策出台后,企业需要&ldquo 通过不断的技术改进以适应新国标要求&rdquo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涛说。   光大国际隶属于光大集团,是香港上市公司,以绿色环保和新能源为主业,环保能源、环保水务和新能源等为其业务发展重点。   陈涛认为,目前国内部分中小型垃圾焚烧设施并没有完善的烟气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很难达到新国标的要求。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小城镇和农村还是不适宜推行中小规模垃圾焚烧设施。   陈涛认为,一方面靠企业自律,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通过不断的技术改进以适应新国标要求 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做好监管工作,做到信息公开,取信于民。以苏州垃圾焚烧监管为例,2009年苏州市就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垃圾焚烧企业进行监管。对焚烧炉温、主要烟气污染物如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进行在线监控,并派驻监管人员现场办公进行监管。   &ldquo 生活垃圾焚烧从业者要通过实践尽快理解、认识生活垃圾的性质及其燃烧和控制规律 环保和行业监管者应尽快从&lsquo 达标排放&rsquo 的末端控制向&lsquo 达标运行&rsquo 过程控制转变,认识和掌握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规律,尽早发现污染前兆,避免污染及其事故的发生。&rdquo 王琪说。   &ldquo 除环保部门的例行监测外,还应鼓励和推动社会监督 发展企业周边的社区居民成为环保志愿者,通过直接观察,如道路遗撒、恶臭发生、烟囱排放异常等现象,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 鼓励一些环保类社会组织参与便携式环境监测,可更及时地发现问题。&rdquo 赫晓霞说。   徐海云说,要将新国标执行到位,必须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落实监管制度、监管资金等 避免垃圾处理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对真正做好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那些不达标的要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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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垃圾焚烧厂的监管要求?

    [font=仿宋][size=21px]一是应定期监控垃圾贮坑中的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二是应实现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三是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四是对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妥善处理或处置。[/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五是在各工艺环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臭气控制措施,厂区应做到无明显臭味 要在相关位置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六是在垃圾贮坑、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生产控制室等沼气易聚集场所,应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以确保安全生产。[/size][/font]

  • 垃圾焚烧厂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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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xetris 激光气体检测器模块 适用于OEM模块集成的激光气体检测器; 激光气体检测器模块可用于检测NH3, CH4, H2O, CO2, HCl, HF,O2等气体。产品模块化的设计便于OEM客户进行系统集成,可适用于各种工况条件下的气体检测及监测的应用。典型的应用包括:过程控制,排放控制,环境监测,空调系统的安全监测等。基于最先进的可调谐二极管激光光谱技术(TDLS), 激光气体检测器模块几乎不存在其它背景气体交叉干扰的现象,并且其革新性专利测量原理,也消除了参比气室的需求。技术优点:光学性的,非接触式的,精准激光测量高选择性快速响应独立式设计,极易集成连续式的气体检测免标定低成本高温气体测量选项,加热温度可达190°C主要应用:过程控制:SCR,垃圾焚烧,燃烧控制…排放监测:电厂,发动机制造…环境监测: 垃圾填埋场,温室气体,畜牧养殖场…安全监测:泄漏检测,制冷剂,有毒气体…气候条件控制&监测:畜牧养殖场,封闭的区域&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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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工地扬尘PM10在线监测系统是一款实时对空气的颗粒物浓度(PM2.5、PM10)、噪声、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的在线监测系统。该系统主要应用于:各建筑施工现场、道路的环境、旅游景区、码头、大型广场等现场实时数据的在线监测,通过物联网以及云计算技术,实现了实时、远程、自动监控颗粒物浓度以及现场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并能通过摄像头抓拍,所得数据均能通过无线网络及时传递到数据平台便于管控,并通过集中远程数据管理平台、大数据分析、生成质量趋势图,是城市环保、建筑、交通、市政等部门对大气污染控制评价的重要依据。 实现动态显示和分析城市扬尘污染的时空变化,与环境管理及城市建设管理相结合,实现统计分析、模型计算、报表分析、规划管理及其他业务处理等的可视化、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具有适用性广、测量速度快、准确性高、可在线实时测量等特点,相当于给工地装上了一个监测“天眼”。监控中心的监测系统对回传数据进行快速处理,对PM2.5、PM10超过预定数值的建筑工地进行实时报警,真正实现了对在建工地的精准监测、精准管理、精准监督。特点:1、人机交互界面,美观大方,信息量大、接线少、数据查看设定操作方便。2、具有扬尘预警、超标提醒、图像抓拍功能。全天候全自动持续不间断工作。3、同时支持RS485、GPRS、wifi等传输方式,可将数据信息传输至指定的环境监测网,实现数据的远程控制和传输 可通过智能手机接收查看当前实时数据,并设定参数 4、系统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自动控制和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化。5、实时的在线扬尘监测,具有手/自动控制降尘治理设备以及声光报警功能,当PM值达到设定上限时自动启动一处或者多处(雾炮)喷淋系统的开启,对现场环境进行雾化喷淋降尘措施,当PM值达到设定下限值时自动关闭喷淋系统。6、支持多种尺寸彩色液晶和LED户外显示屏等实时显示数据。(户外显示屏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预留多组数据接口,可接数据采集设备和大屏显示设备。7、实现数据的存储管理,对监测点的数据图形展示,曲线分析,超限超标报警统计等,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8、可根据现场除尘和施工用水要求,实现智能化恒流喷淋以及恒压供水的功能,系统由智能控制器自动控制,操作便捷、智能降尘、节省人工。9、具有短路、过流、过压、过热、过载等多种保护功能,系统运行如有故障,会自动停止工作并报警输出,具有自检,故障判断,故障记忆,故障提示等功能。10、具有手动、自动切换功能,可保证设备在控制系统失灵的情况下安全连续运行。具有分时喷淋功能,用户可根据情况自行设定,定时喷淋。 11、具有“互联网+建筑扬尘治理”管理平台,为用户提供实时、有效的扬尘治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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