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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各部门、各行业、各检测机构都是各说各话,使政府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上海市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市民期盼的空气质量预报服务已从9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布,紧随其后安徽省环保厅也与省气象局日前就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与巢湖蓝藻监测预警签署协议。 上海发布的预报考虑到市民早晚锻炼、出行安排等需求,空气质量预报于每天下午17:00前后向公众发布,预报范围主要为未来24小时,并将其划分为三个时段进行预报:当日夜间(20:00-6:00)、明日上午(6:00-12:00)、明日下午(12:00-20:00),分别预测每个时段的AQI指数范围、污染等级和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将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中心气象台于每天下午17:00前后向公众联合发布,近期主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广播等渠道发布,今后还将进一步拓展到电视、手机软件等渠道。 而安徽省环保与气象合作将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环保部门监测6种污染物并发布空气质量指数;气象部门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号;二是开展城市空气质量集合预报,共同研发基于AQI(空气质量指数)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技术,建立全省城市空气质量集合预报业务系统,并联合发布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三是开展巢湖蓝藻水华监测、预警,加强巢湖水环境、气象要素观测网络建设,双方联合立项;加强巢湖蓝藻水华遥感监测及实地监测,共同开展巢湖蓝藻水华预报预警,联合做好信息发布;四是建立重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一旦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双方开展联合会商,共同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五是开展环境气象技术合作与交流,共同开展大气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研究、灰霾天气预报研究。 环保、气象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不仅仅是实现资源共享,重要的是发挥各自优势,提高预报的质量,避免了数出多门或数据打架的现象,并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设备浪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74个第一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城市环保局: 近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空气质量明显下降,有关地方环保部门按照去年我部《关于做好秋冬季节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134号)要求,执行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为有效应对严重空气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确保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的值班制度。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巡检,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已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严格按新标准要求开展六项指标的监测;尚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做好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三项监测指标的实时监测,并做好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三阶段监测工作的准备。 二、加强部门会商,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已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发布包括细颗粒物(PM2.5)在内的六项监测指标的实时监测浓度值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尚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也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三、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各地要及时制定并完善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污染影响。根据污染级别,建立响应机制。空气质量出现重度污染以上级别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制或停止重点污染源排放、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限制机动车行驶等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动,切实减轻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利影响。 四、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应严格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在继续强化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基础上,突出抓好工业烟粉尘、施工扬尘、挥发性有机物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在重点地区建立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制度和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倍量替代制度。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按照联防联控“五统一”要求,应建立和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增强区域治污整体合力。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保障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有序进行。我部将适时派出专家,指导地方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定并落实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区域联防联控等工作。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近日环保部下发了环发33号文件,根据该文件部署,按照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监测指标,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监测(所有国控点位,下同),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逐点实时发布监测结果。 (一)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力建设。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分步填平补齐相关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立必要的重金属污染物空气监测点位。各省、地市级监测站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 (二)加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兰州白银和乌鲁木齐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新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同时扩展31个现有农村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功能,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 (三)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国家空气背景监测重点实验室的立体监测、区域预警平台、以及数据实时传输及发布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