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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b][size=16px]研讨 | 检验一定要由检验员来做吗?[/size][/b][/align][size=12px][color=rgba(0, 0, 0, 0.3)][back=rgba(0, 0, 0, 0.05)]原创[/back][/color][/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赵渊博[/color][/size] [size=15px]进化足迹[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检验是大家经常遇到的日常工作,本来很简单,但经不起琢磨。前两天和一个朋友讨论检验时说到一个问题:检验一定要由检验员来做吗?说是吧,GJB 9001C-2017标准的8.5.1o)条款规定“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和专检”,自检就是操作者自己检验,不需要检验员参与。说不是吧,为什么质量体系审核时,都要求提供检验员授权文件,不是授权检验员的检验还要开具不符合项呢?带着这些疑虑,小编和大家一起学学标准,讨论一下这个问题。[/size][/font][b]01、检验的定义和内涵[/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关于检验的定义,很多标准都有形式不同的说法,常见的有:[/size][/font][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B/T 19001-2016[/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检验是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确定。[/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JB 1405A-2006[/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装备质量管理术语》:检验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B2828.1-201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技术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检验是为确定产品或服务的各特性是否合格,测量、检查、测试或量测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并且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JB 179A-96[/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检验是通过测量、观察、试验或其他方法,把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与预先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对比的过程。[/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出检验主要包括几个部分:[/size][/font][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1[/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b]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b](或者说是否合格);[/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怎么确定呢?用产品的质量特性与预先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b]比对[/b];[/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怎么获得产品的质量特性呢?通过观察、实验、测量或其他[b]方法[/b]。[/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那么,有没有要求一定由检验员执行呢?没有,所以,[b]从检验的定义来看,没有强制要求一定由检验员来做。[/b][/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那为什么审核老师要求检验员授权呢?GJB 9001C-2017各种检验又是怎么规定的呢?[/size][/font][b]02、标准的要求[/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关于检验的工作要求,我们重点看两个标准:GJB 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GJB 1442A-2019《检验工作要求》。[/size][/font][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1 GJB 9001C-2017[/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font][/b][/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JB 9001C-2017[/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中共有四处提到检验相关工作,分别为:[/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1[/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的8.4.2d)e)f)g)h)i)条款,这几个条款的说法是“验证”,通常的叫法是采购验证或入厂检验,其中d)条款是国标的规定,要求“确定必要的验证或其他活动,以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e)f)g)h)i)是军标的补充规定,强调了委托供方、采购非货架软件、采购新设计开发产品等检验的控制要求。从标准的规定看:[/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①[/size][/font][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并没有明确要求检验员参与采购检验[/font][/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②[/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采购检验方式可以多样化,比如可以委托外部供方检验验证。[/size][/font][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的8.5.1 o)条款,要求“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和专检,并对首件做出标记,保留实测信息”。自检是操作者自己对工作的检验,一定是没有检验员参与的,但也叫检验。与自检相对应,[b]专检应为检验员实施的检验,隐含的要求就是企业需要对专职检验员进行授权(但标准没有提出明确要求)。[/b][/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的8.5.7c)条款,要求“对关键特性和重要特性实施百分之百检验。不能实施百分之八检验的,应规定检验或验证方法并征得顾客同意”。[b]关键过程中的检验明确了检验要求,但未明确由谁来实施,也没有提出授权相关的要求[/b]。[/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4[/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的8.6条款,要求“组织应对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试验,确认其符合接收准则后,方可提交顾客验收”,并且明确“组织应保留有关产品和服务放行的成文信息。成文信息应包括:b)可追溯到授权放行人员的信息”。[b]在放行(产品或服务最终)检验时,要求必须是授权的放行人员实施的检验,一方面要求检验员参与,另一方面检验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授权[/b]。[/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顺便啰嗦一句,个人认为,8.6条款的两个“授权人员”涵义有所区别,“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这里的授权人员指的是有权批准例外(紧急)放行的人员;“组织应保留有关产品和服务放行的成文信息。成文信息应包括:b) 可追溯到授权放行人员的信息”,这里的授权人员指的是正常放行的人员,也就是检验员。[/size][/font][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在GJB 9001C-2017中,只有放行(产品和服务最终)检验明确提出了检验员检验的要求,过程专检蕴含了检验员检验的要求,采购验证、过程检验(除专检外)、关键过程检验均未明确相关要求。[/font][/b][/size][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2 GJB 1442A-2019[/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检验工作要求》[/font][/b][/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JB 1442A-2006[/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中关于检验工作的要求可分为三部分:[/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1[/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职责和权限方面,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检验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交流、定期考核,组织检验人员对产品(含采购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含工序检验);潜在的逻辑就是检验人员是专门的人员,需要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并且只有检验人员才能检验。[/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规定采购产品(含外购产品、外协产品)检验、顾客提供产品检验、生产过程(工序)检验、最终检验、包装检验[i][/i]的具体要求。[/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对首件、关重件检验提出单独的要求,针对批量生产的产品或关键件、重要件(含工序)按GJB 467进行首件检验,必要时,进行首件三检(自检、互检、专检),顾名思义,自检和互检不是检验员执行的,专检由检验员执行。对关键件、重要件进行严格检验,并按规定记录实测数据。[/font][/size][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在GJB 1442中,除了工序检验的自检、互检以外,默认都是由经过培训、授权的检验员执行检验,并且检验项目应在检验员授权的范围内。[/font][/b][/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那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操作呢?[/size][/font][b]03、通常的做法[/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通常,自检由操作者自己完成,互检由班组长或内部组员完成,不需要经过授权检验员的检验。其余检验工作均由检验员完成,检验员需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要求:[/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①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②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由企业进行授权;[/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③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明确检验的专业范围(如机加检验、三防检验、工序检验、产品终检等),如扩大检验范围,需要重新培训、考核和授权。[/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总结以下,从检验定义看,没有规定检验必须要由检验员完成。但综合考虑GJB 9001C-2017、GJB1442A-2019的要求和通常的做法,建议按通常的做法落实。[/size][/font][/size]
各位高手!请教 一下,“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这条指得是什么程序文件?是不是“检测工作程序”?
检验检疫基本知识进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验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列入目录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共47类191种。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衽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给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都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或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实验室认可 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统一负责实验室的认可工作。提出申请的实验室经评审组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内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经认可或注册的实验室有资格承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我国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下述28个给惠国时,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质量体系认证认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成立的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负责从事中国进出口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和相应的认证评审员注册工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经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质量体系认证领域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