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式土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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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式土壤仪相关的厂商

  • 目前是我国最大的土工实验室仪器制造企业,同时兼做公路仪器。公司主要产品有三轴仪系列、土工试验室微机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固结仪系列、剪力仪系列、击实仪系列、光电仪系列、沥青公路试验仪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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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简介邯郸市益盟电子有限公司,位于燕赵古都、历史文化名城——邯郸,是一家集科、工、贸为一体的综合型高科技企业。我们专注于中国农业环保仪器的发展,致力于土壤环境、气象、温室控制、旱作节水、农业植保等相关农业检测仪器的研发、生产、工程和销售,力图建立中国农业仪器研发、生产的基地!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现已研发并生产了百余种农业仪器设备,如:土壤温度变送器、土壤水分(湿度)传感器、土壤温湿盐一体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向传感器、雨量传感器、大气压力传感器、室内(外)温湿度传感器、多点土壤温度记录仪、空气温湿度记录仪、空气温湿光照记录仪、风速风向监测仪、风速风向记录仪、雨量记录仪、小型气象站、土壤墒情速测仪表、温室智能控制系统等。产品销售遍及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及海外市场。益盟电子多年来为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院校试验系统、集团公司等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配套服务,先后成为中国科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地理研究所等机构的固定供货商,并与其达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凭借精良的设计、优良的品质、合理的价格和完善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赞誉。公司以高新技术为向导,视科技兴农为己任。公司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科研技术团队,80%%以上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林科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林业大学等教研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并聘有顾问和学术专家。益盟电子严把产品质量关,每一道生产工序力求高精准完成,使产品的品质得到充分保证。益盟电子以“奇迹源于专注,品质造就永恒!”为企业经营理念。以“专业化品牌、现代化企业”为发展战略,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来推动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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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便携式光合作用测定仪,水质生物毒性检测仪,便携式光照强度测定仪,便携式叶绿素测定仪,叶绿素荧光测定仪,便携式叶面积仪,活体叶面积测定仪,叶水势测定仪,便携式植物光合荧光测定仪,植物冠层分析仪,土壤水分湿度测定仪,土壤三参数计,土壤水分盐分温度计,土壤温湿度速测仪,便携式土壤PH酸度仪,土壤氮磷钾养分速测仪,土壤紧实度计,土壤养分速测仪,田间小气候观测仪,小型便携式气象站,土壤温湿度记录仪,土壤重金属元素分析仪,土壤重金属污染分析仪,水中水下叶绿素测定仪,多参数水质测定仪,便携式发光菌毒性检测仪,植物冠层测温仪,光温湿记录仪,便携式水质硬度计,便携式余氯计,便携式流速流量计,植物根系测定扫描仪,超声波多普勒流速仪,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仪,植物气孔计,植物叶水势测定仪,土壤呼吸测定系统,去离子蒸馏水机等销售与服务为一体。公司宗旨Tenet Of Company:以人为本,恪守诚信, 致富思源!客户是企业的财源 “诚信”使财源连绵不断 作为SINTEK公司员工,我感到非常高兴;作为SINTEK公司总经理,我感到任重道远。我的工作就是“留心”:留住员工的心 留住客户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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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式土壤仪相关的仪器

  • 一、产品概述管式土壤温湿度监测仪又名非接触式白管水分仪、土壤墒情测量仪,是一款以介电常数原理为基础的传感器。能够针对不同土层的土壤水分含量进行动态观测,而且是进行快速、准确、全面地观测,让人们实现对土壤的高度感知。管式土壤温湿度监测仪采用分层设点的观测结构,地面配置一个温度观测点,地下土壤每隔10cm 配置一个土壤温湿测点,观测相对应范围内的土壤温湿度。 二、产品特色●集成一体化,将物联网通讯终端、数据存储和处理单元、高性能电池和主传感器在一个PVC管中集成。●发射近 1G 赫兹的高频探测波,可以穿透塑料管,有效感知土壤环境。●不会受土壤中盐离子的影响,化肥、农药、灌溉等农业活动不会影响测量结果,数据准确。●传感器的电极没有直接与土壤接触,避免电力对土壤及土壤中的植物的干扰。三、技术参数◆土壤湿度测量范围:干土—饱和土 测量精度:±3%◆土壤温度测量范围:-30℃~70℃ 测量精度:±0.1℃◆记录间隔:30 分~24 小时(可调)◆测点间距:10cm◆输出方式:GPRS无线传输◆存储容量:16M◆数据查看:Web 网页系统平台远程查看◆供电方式: 太阳能电池板+锂电池组合供电◆防护外壳:U-PVC◆防护等级:IP67◆工作环境:-40℃~85℃◆结构外观:集成管式(柱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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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式土壤墒情监测仪 400-860-5168转5113
    管式土壤墒情监测仪 农业生产的发展离不开土壤的肥沃,对于土壤问题是一直都非常值得关注的,管式土壤墒情监测仪农业活动不会影响测量结果,对于测量数据会更加准确。一、产品概述管式土壤墒情监测仪 是一款基于介电常数原理而研发的传感器,可以针对不同土层的水分、温度含量进行快速、准确、全面监测。该传感器监测层数支持定制,最低可测三层土壤温湿度,最高可测十层土壤温湿度。该产品可快速、全面了解土壤墒情信息,为抗旱救灾提供决策支持,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产品采用标准的Modbus-RTU485通信,最远可通信2000米,支持二次开发。产品适用于农业农村局、高校、科研院所、水利局、环保局、企事业单位。二、产品特点1、外壳采用PVC塑料管,内部发射近1G赫兹的高频探测波,可以穿透塑料管,有效感知土壤环境。2、不受土壤中盐离子的影响,化肥、农药、灌溉等农业活动不会影响测量结果,数据精准。3、传感器的电极没有直接与土壤接触,避免电力对土壤及土壤中的植物的干扰。4、产品采用标准的Modbus-RTU485通信模式,最远通信2000米。5、支持10-30V宽电压充电。6、一体式可同时监测五层土壤温湿度。三、技术参数1、工作温度:-40℃-80℃2、土壤湿度:0~100%(±5%)3、土壤温度:-15℃~35℃(±0.5℃)4、测点间距:10cm5、供电方式:10-30V宽直流供电6、外壳:PVC塑料管7、防护等级:地面以下部分IP688、输出信号:RS485(Modbus协议)9、功耗:0.96W四、设备安装说明1、使用土钻在合适的位置打孔1.1将土钻竖直于地面,双手紧握手柄顺时针下压慢速转动。(注意:不要太用力,务必慢速多转几圈,防止钻头跑偏至孔洞打歪)1.2.将取土钻从孔洞中取出,放入桶中将土钻中的土收集到桶中用以下一步和泥浆。(注意:因为第一钻土因为杂质过多故不做收集)1.3.反复持续上述打孔、取土,并在此过程中尝试性地将传感器轻放入孔洞中(请勿将设备用力触底),以测试孔洞的深度是否合适;若有卡顿,则使用土钻修正,保证传感器放入、取出都比较顺畅;直到孔深与传感器所标识的安装位置齐平,打孔完成2.制作泥浆2.1挑出土钻取出的土壤中的杂质,石子、草根、不容易溶解的土块等。将土壤搓细,以便和泥浆2.2倒入适量水,充分搅拌至粘稠状;壤土泥浆一般不能稠于“芝麻酱”状;和泥浆完成3.灌浆安装3.1将泥浆缓慢倒入孔洞,大概到孔洞1/2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3.2将传感器慢慢放入孔洞中,向一个方向慢慢转动并下压,速度过快可能会导致气泡不能被完全排出(注意:再转动下压的过程中不可以上拔传感器,防止气体再次吸入孔中)3.3当传感器安装到正确的深度后,设备周围会溢出一些泥浆,灌浆完成 此时传感器安装深度与洞口齐(注意:将传感器周围3CM以外多余的泥浆清除,防止结块影响水分下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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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式土壤墒情监测仪 400-860-5168转4652
    管式土壤墒情监测仪是天合环境一款基于介电常数原理而研发的传感器,可以针对不同土层的水分、温度含量进行快速、准确、全面监测。一、产品概述TH-GTS05管式土壤墒情监测仪是一款基于介电常数原理而研发的传感器,可以针对不同土层的水分、温度含量进行快速、准确、全面监测。该传感器监测层数支持定制,低至可测三层土壤温湿度,最高可测十层土壤温湿度。管式土壤墒情监测仪该产品可快速、全面了解土壤墒情信息,为抗旱救灾提供决策支持,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产品采用标准的Modbus-RTU485通信,最远可通信2000米,支持二次开发。产品适用于农业农村局、高校、科研院所、水利局、环保局、企事业单位。二、产品特点1、外壳采用PVC塑料管,内部发射近1G赫兹的高频探测波,可以穿透塑料管,有效感知土壤环境。2、不受土壤中盐离子的影响,化肥、农药、灌溉等农业活动不会影响测量结果,数据精准。3、传感器的电极没有直接与土壤接触,避免电力对土壤及土壤中的植物的干扰。4、产品采用标准的Modbus-RTU485通信模式,最远通信2000米。5、支持10-30V宽电压充电。6、一体式可同时监测五层土壤温湿度。三、技术参数1、工作温度:-40℃-80℃2、土壤湿度:0~100%(±5%)3、土壤温度:-15℃~35℃(±0.5℃)4、测点间距:10cm5、供电方式:10-30V宽直流供电6、外壳:PVC塑料管7、防护等级:地面以下部分IP688、输出信号:RS485(Modbus协议)9、功耗:0.96W四、设备安装说明1、使用土钻在合适的位置打孔1.1将土钻竖直于地面,双手紧握手柄顺时针下压慢速转动。(注意:不要太用力,务必慢速多转几圈,防止钻头跑偏至孔洞打歪)1.2.将取土钻从孔洞中取出,放入桶中将土钻中的土收集到桶中用以下一步和泥浆。(注意:因为第一钻土因为杂质过多故不做收集)1.3.反复持续上述打孔、取土,并在此过程中尝试性地将传感器轻放入孔洞中(请勿将设备用力触底),以测试孔洞的深度是否合适;若有卡顿,则使用土钻修正,保证传感器放入、取出都比较顺畅;直到孔深与传感器所标识的安装位置齐平,打孔完成2.制作泥浆2.1挑出土钻取出的土壤中的杂质,石子、草根、不容易溶解的土块等。将土壤搓细,以便和泥浆2.2倒入适量水,充分搅拌至粘稠状;壤土泥浆一般不能稠于“芝麻酱”状;和泥浆完成3.灌浆安装3.1将泥浆缓慢倒入孔洞,大概到孔洞1/2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3.2将传感器慢慢放入孔洞中,向一个方向慢慢转动并下压,速度过快可能会导致气泡不能被完全排出(注意:再转动下压的过程中不可以上拔传感器,防止气体再次吸入孔中)3.3当传感器安装到正确的深度后,设备周围会溢出一些泥浆,灌浆完成 此时传感器安装深度与洞口齐(注意:将传感器周围3CM以外多余的泥浆清除,防止结块影响水分下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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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式土壤仪相关的资讯

  • 土壤修复之风险管控篇,“风险管控”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措施?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此标准首次发布。而且雄安新区印发了《雄安新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2018-2022年)》。按照方案,到2022年,先行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智慧土壤”全面建成,“健康土壤”先行区初步建立。到2035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土壤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健康土壤”先行区全面建立。今年6月份,上海市环境生态局印发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 /p p   纵观这一系列的政策标准,我们发现“风险管控”的概念正在逐步强化。如:日前发布的两项土壤新标准,分别从安全角度出发,对农用地、建设用地不同污染物提出风险值管控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也明确提出,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责任。 /p p   风险管控,顾名思义,就是在污染产生之前进行预防。就像女孩子在夏天出门前,都喜欢涂抹防晒霜一样,将紫外线隔离、避免晒黑。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也是这个道理,不可能将污染全面消除,那就减少新的污染的产生。我们强调的是风险管控,要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 /p p   事实上,预防与保护优先一直是我国土壤防治的总体思路。正如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林玉锁所言,我们对土壤污染是实行的风险管控对策,而不是一味的对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 /p p   相对于土壤污染治理,土壤修复风险管控工程需要根据具体污染地块的性质来确定治理措施和技术路线,两者的重点、思路以及后期管理要求均不同。因为风险管控不单单是一次性的工程,需要相应的配套管理体系。届时,Soiltec China 2019(第四届中国国际土壤与地下水高峰论坛)将邀请生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黄国鑫老师对土壤修复风险管控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相信能够让大家获益满满。欢迎各位业内人士,专家老师们积极交流报名参会。任何问题,请与我么取得联系。021-80319152,也可关注我们(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峰会),获取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04191d1e-d1cd-4475-aeb4-c4746ad03057.jpg" title=" soiltec china.jpg" alt=" soiltec china.jpg" / /p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浅谈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监测
    p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展现了我国政府对土地污染防治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土壤环境监管与监测角度出发,分析了当前存在问题和提出了应对措施。 /p p   土壤是最重要的自然要素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而且关系到人体健康,甚至关系到社会发展与稳定,随着人口增加急速发展,我国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土壤环境安全问题突出。 /p p   一、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指导思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我国土壤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土十条”提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总体思路,在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时,需要考虑土地利用类型、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体现系统化、差异化、科学化、法制化、透明化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1.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法律规划、技术规范、管理手段,在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构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大网”,推动土地精准管理及安全利用。2.差异化。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特征明显,污染特征和成因差异较大,需要因地制宜,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开展区域差异化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同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污染特征、风险传播途径以及资金渠道等存在较大差异,在制定地方土壤防治方案时需要差异化对待。3.科学化。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土壤污染家底不清,成因复杂,空间异质性强,风险传播途径多样,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健全,选择适宜的技术和模式,引导区域产业合理发展,逐步推进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4.法制化。依法治土是全面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求,完善土壤保护体制和机制,从污染者付费、土地资源管理与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土壤保护技术与能力等方面,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透明化。土壤污染防治各环节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土壤污染的监测预警体系和土地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为配套落实公众参与、终身责任追溯等机制提供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响应各利益方诉求,有助于解决其利益矛盾冲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等。 /p p   二、我国土壤环境监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p p   1.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弱,环境监测队伍建设落后 /p p   (1)我国的基层环保监管监测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县级以下土壤监测专职机构及人员稀缺,监测设备及人员能力普遍较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环境管理水平、监测能力薄弱,直接影响到环境监管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2)土壤污染累积性强,均匀性差,污染物分布不均匀,滞后性隐蔽性强,污染可逆性较差,治理复杂,无法开展自动检测,监管和监测需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量巨大。相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壤监管监测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资金保障不充分不及时。(3)土壤基质成分复杂,土壤环境污染物成分复杂,需要对适配有针对性的指标及检测方法,监测中的各技术问题都需要进行专题研究,相对水和大气检测的技术要求更高。由于“人财“支持乏力,土壤环境科研能力无法有效支撑土壤监管决策。 /p p   2.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滞后目前,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使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是出于对农业用地的保护,不太适宜评价其它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缺少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分散,缺乏实际操作性,不能适应我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也没有考核指标。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现状特点和国外趋势,建议在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修订时除了农业用地外还应考虑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工业商业用地等不同的利用方式。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评价因子的自然背景值、依据土壤风险评估制定的指导值和土壤受到污染危害的临界值,区分地区间土壤重金属的总量和有效态差异。 /p p   3.缺乏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数量庞大的污染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超标排放污染物,有些企业不惜以身试法,偷排污染物,对土壤环境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尤其是大批量的集中偷排,监管难度大,是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对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公众环境自保意识与日俱增,但大部分人仍然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深刻认识,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抵制参与程度低。 /p p   三、对土壤环境监管监测的建议 /p p   1.确立国家层面例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及监测网络首先需要清楚了解我国不同区域的土壤质量现状,详细调查土地污染情况,设立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控制点,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定期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例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变化趋势,明确潜在风险,为环境保护及民生改善提供科学技术支撑。2.做好运行经费的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土壤环境监测是一项重大的、涉及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事业,做好运行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运行资金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在财务预算中应对这方面内容单独、明确立项,才能确保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长效、持续开展。3.全面推进从上往下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建设。在对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的环境监测站点进行重点强化的基础上,对县级环境监测站进行重点建设,对土壤环境监测基本的技术设备、作业设施及经费给予充分保障。 /p p   4.持续推进基层环保机构建设,在各地区,要建立专门的监测监管机构及人员,有效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及防治工作。加强筹建土壤环境监测人力资源体系,使高端人才能积极投入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工作岗位屮去,对人才准入门槛耍逐步提高。要配备基本的人才培训及引进专项经费,丰富人才培训渠道,形成多样化的、互动式的人才培训体系。在多元化的培养机制中,推动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的成长,使土壤环境监测技术队伍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p p   5.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污染企业违规排污的有效防范措施设计。对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影响。 /p p   6.增强社会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社会培训、科普教育和全民宣传,全面提升公民的土壤环境风险防范和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p p   四、结束语 /p p   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壤环境状况底子不清、情况不明仍然是客观事实,不能完全满足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需求。因此,应该针对土壤实际情况,开阔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以掌握土壤环境的真实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壤环境监管。当前,大力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迫在眉睫,进一步提升管理和监测工作水平极为关键。要以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土壤环境为主题,以耕地和重点区域土壤为重点,构建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切实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力争建成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监管监测网络,能够基本说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同时,为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的顺利开展,还应做好各项保障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97751681-a456-4d2d-a8b4-27a90b571b32.jpg" title=" 绿仪社.png" alt=" 绿仪社.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 /span br/ /p

管式土壤仪相关的方案

  • 采用特殊的“土壤气体”吸附剂管评估土壤气体和蒸汽侵入
    当调查燃料污染的场所时,土壤气体测量用于评估从蒸汽侵入到附近建筑物对人体健康的危险性,还用于鉴定燃料源以便降低危险和责任管理。一般都需要测定大部分有毒工业化合物(如,苯和萘)和表征总石油烃(TPH)谱。滤毒管和吸附管均用于土壤气体取样,然后用TD-GC/MS 分析,工作流程类似于美国环保署方法TO-15 或TO-17。然而,某些"中等蒸馏物"燃料(柴油、航空燃、煤油,等等)含有超出这些方法涵盖范围的组分。吸附管适用于高沸点组分(高达n- C26/30),而且使得单次TD-GC/MS 分析更容易完全回收,而滤毒管则被证明对与n-C10以上的化合物有交叉干扰。这会有损分析结果,并导致高成本、费时的滤毒管清洗问题,或者使滤毒管不可逆的污染。为了优化和简化这一应用,安捷伦提供疏水的“土壤气体”取样管,可带或不带电子标记,可用于上述两种空气有毒物分析仪。土壤空气管能够定量保留和回收各种有机污染物,包括轻质和中等蒸馏物燃料。它们很容易重新用于后分析,无需额外的预处理。用于土壤气体取样的吸附管二次脱附显示在整个挥发性范围没有交叉污染。
  • 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农用地土壤污染物筛选项目
    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包括镉、 汞、砷、铜、铅、铬、镍、锌,风险筛选值。
  • 使用 Agilent 280Z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结合 O-mega 石墨管对土壤中的 Pb 元素进行快速测定
    本文介绍了采用配备特有的 O-mega 一体平台石墨管的安捷伦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快速测定建筑用地和农耕用地土壤中 Pb 元素的方法。在样品测试序列中,每隔 20 个样品监测一次试剂空白、土壤质控样和实验室连续验证校正溶液,以验证样品测定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并对该方法长期稳定性进行了验证。连续运行一百多个土壤样品,所得到的土壤质控样的回收率为 101%–105%,实验室连续验证校正溶液的回收率为 104%–115%,有助于样品通量大的实验室提高效率,并同时保证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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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21年 第71号)要求,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6014242/2023010908514752345.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6014242/2023010908514890383.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5日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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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21年 第71号)要求,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5891692/2022080810380560886.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5891692/2022080810380625636.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5日 [/align]

  • 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21年 第71号)要求,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5998338/2022120718081621665.doc]2.[/url][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5998338/2022120718081677336.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6日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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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L-6301 土壤湿度测试仪 HL-6301 土壤湿度测试仪本款仪器是园艺的好帮手,可以测试土壤的湿度,无需电池.工作原理: 通过土壤中有机营养物质的电解值测出植物土壤水份情况, 把探针插入根部就可读出,无需电池.精确有效的测出植物土壤里的湿度;准确掌握各种植物生长的适宜条件;把探针插入根部土壤中就可读出准确的土壤湿度,MOIST是水份键,对应表上的是MOIST, DRY是干, WET是湿,数值1-3(红色部分)说明需要浇水, 4-7(绿色部分)是合适的,请根据植物的品种调整浇水时间, 8-10(蓝色部分)说明太湿了. 使用时注意插电极时不能碰到石头,不要用力过猛,否则容易伤害电极.用完后把电极洗干净. 如何测量湿度 1.将探棒尽量垂直插入被测土壤中。在测试盆栽植物土壤时,不要使探棒离植物过近,以免伤及植物根系; 2.在探棒插入被测土壤的过程中,你会发现刻度盘内指针所指位置不稳定,这是因土壤湿度不均匀所至。所以请测试两遍以最终确定结果; 3.读取结果; 4.将探棒从被测土壤中取出,请不要拉、拽白色连接线,以免使用时出现接触不良等故障; 5.用棉布将探棒完全擦净,以备下次使用。 如何读取结果 1.湿度标度尺上的数字1-10代表湿度的逐渐递增。没有任何植物可以长时间在1和10代表的两种湿度环境下正常生长。在附表中为您提供了所列植物的湿度环境要求。如果所测结果高于表中规定要求,在此情况下您不需继续浇水;若结果低于规定要求,提醒您应立即浇水。 2.浇灌次数(参考说明书): &mdash * 1周需检查一次 &mdash ** 每4到5天需检查一次 &mdash *** 3天需检查一次仪器读数表 3.特殊水分要求 以下数字代表: i 每天向叶面洒水; ii 不要让土壤变干; iii 保持土壤湿润,但不应过于潮湿; iv 土壤应始终保持湿润; v 在浇灌间隙可令土壤变干; vi 在浇灌前4到5天应使土壤变干; vii 在植物休眠期间应逐渐减少施水量; viii 将水倒入盆栽托盘中;不需洒水在叶子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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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颗粒分析吸管分析仪 吸管法由上海书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规格齐全,土壤颗粒组成(粒径分布)比重计法测定装置土壤分析土壤颗粒分析(吸管法)测定装置使用说明书型号:FX-1 编号:P880780 土壤基质中含有不同数量的各级土粒,完善的表达方式是用粒径分布曲线,一般用对数坐标。曲线的横坐标为粒径 d(mm),纵坐标为单位质量土样小于某一粒级土粒含量的累积百分数,如以粘土、粉砂壤土和砂壤土为例,图示:一、分析原理 粒径分析目前zui为常用的方法为吸管法和比重计法。吸管法操作虽然繁琐,但精确度较高,计算也比较简单。无论是采用吸管法还是比重计法,土粒的粒径分析大致分为分散、筛分和沉降三个步骤。1、土粒的分散 田间或自然土壤,除风砂土和碱土外,绝大部分或全部都是相互团聚成粒径不同的团粒,微团粒是粘粒直接凝聚而成,粗团粒则主要由腐殖质和某些情况下土壤的石灰物质、游离铁的作用胶结而成。在中性土壤中主要是交换性 Ca2+起作用,在酸性土壤中还有交换性 Al3+的作用,土壤溶液中盐类溶质浓度高也促使粘粒团聚。因此传统的分散处理包括用 H2O2-HCl 处理和添加含 Na+的化合物作为分散剂。H2O2的作用是为了破坏有机质,稀 HCl 的作用是为了溶解游离的 CaCO3和其他胶结剂,并用 H +代换有凝聚作用的 Ca2+、Al3+ 等离子和淋洗土壤溶液中的溶质。交换性 H +也有凝聚作用,必须用分散粘粒的 Na+代换之,所用 Na+的数量不能过多,不能超过土壤的交换量。 凡此种种,不仅手续繁杂费时,且在稀 HCl 淋洗中,也可能淋出一部分粘粒的组分,如无定形的二三氧化物和水合氧化硅等。因此需要收集稀 HCl 淋洗液进行化学分析测定。更重要的是腐殖质和碳酸盐也是土壤固相的一部分,若去除它们则与田间情况不一致。因此近年来常对供分析的土样直接投入可固定 Ca2+、 Al3+离子的 Na 盐,通常是酸性土壤加氢氧化钠,中性土壤加草酸钠,碱性土壤加六偏磷酸钠。然后用各种机械的方法进行搅拌,使其分散完全。常用的方法是煮沸法,也有用震荡法或高于大气压的气流激荡的方法。 2、粗土粒的筛分 粒径大于 0.6mm 的粗土粒,用孔径粗细不同的筛,相继筛分经分散处理的土样悬液,可得到不同粒径的土粒数量。根据标准筛的情况,筛孔>o.6mm 允许 5%的筛孔偏离规定值,筛孔孔径在 O.6mm~0.125mm 之间为 7.5%,筛孔孔径<O.125mm 则可高达 10%。所以,常规粒径分析应该只对>0.25mm 的土粒进行筛分,但由于>0.1mm 的土壤颗粒在水中沉降速度太快,用吸管吸取悬液常常得不到较好的结果,因此筛分范围可放宽到 0.1mm,即对>0.1mm 的土粒进行筛分。 3、细土粒的沉降分离 无法筛分的细土粒(<0.1mm=依据司笃克斯(G.G.Stokes)定律,按土粒在水中沉降的快慢区分不同粒 2 径的土粒。颗粒在真空中沉降不受任何阻力,只是受重力作用而呈现自由落体运动。在水中沉降除重力作用外,还受与重力作用方向相反的摩擦力作用。摩擦力 Fr 应等于:Fr=6πηrυ 式中:η-水的粘滞度(g/cms);r-颗粒半径(cm);υ-颗粒沉降速度(cm/s) 颗粒开始沉降,沉降速度随时间增大,摩擦力 Fr 也随之增加,当颗粒所受摩擦力与所受重力在数量上相等时,这时沉降速度不再增加,颗粒以均速(沉降速度)沉降,这时的沉降速度称为终端速度。颗粒所受重力 Fg 可由下式计算:Fg=4/3 πr 3 (ρs-ρf)g 式中:4/3 πr 3 是球体颗粒的体积;ρs为颗粒密度(g/cm3 );ρf为流体(水)的密度(cm/s3 ) g 为重力加速度(981cm/s2 )。当 Fr=Fg 时可得:υt=d 2 (ρs-ρf)g / 1800η 式中:υt为终端速度;d 为颖粒直径(mm) 假定沉降速度几乎在终端过程一开始就立即达到,则可计算一定直径颗粒沉降到深度 L(cm)所需时间 (s):t=1800Lη / d 2 (ρs-ρf)g 利用沉降法进行颗粒分析,应注意以下几点假设:(1) 颗粒是坚固的球体且表面光滑; (2) 所有颗粒密度相同; (3) 颗粒直径应大到不受流体(水)布朗运动的影响;(4) 供沉降分析的悬液必须稀释到颗粒沉降互不干扰,即每一个颗粒的沉降都不受相邻颗粒影响;(5) 环绕颗粒的流体(水)保持层流运动,没有颗粒的过快沉降引起流体的紊流运动。 以上几点:除(3)、(4)可以大致满足外,(5)很难完全保证,(1)、(2)两条根本无法满足。细土粒不是球形的(大多为扁平状),表面也不光滑,其密度也不相同,只有大多数硅酸盐的密度在 2.6~2.7 之间,其他重矿物和氧化铁的密度可达到 5.0g/cm3或更高,所以粒径分析只能给出近似的结果。 具体测定各级细土粒的方法,可根据司笃克斯定律,按以上公式计算某一粒径的土粒沉降到深度 L(L 一般取 10cm)所需的时间。在测定前用特制的搅拌棒均匀地搅拌颗粒悬液(见测定步骤),在沉降一开始记时,按以上公式计算的沉降时间用移液管在深度 L 处缓缓吸取一定容量的悬液,烘干称重,由此可计算小于某一相应粒径土粒的累积量。两次测定的累积量相减可得某一粒径范围的土粒量。二、试剂配置 1、氢氧化钠溶液[c(NaOH)=0.5molL -1]:20g 氢氧化钠(NaOH,化学纯)溶于水,稀释至 1L(用于酸性土壤);2、草酸钠溶液[c(0.5Na2C2O4)=0.5molL -1]:35.5g 草酸钠(Na2C2O4,化学纯)溶于水,稀释至 1L(用于中性土壤); 3、六偏磷酸钠溶液{c[1/6 (NaPO3)6]=0.5 molL -1}:51g 六偏磷酸钠[(NaPO3)6,化学纯]溶于水,稀释至 lL(用于碱性土壤);4、盐酸溶液[c(HCl)=o.2molL -1]:16.6mL 浓盐酸稀释至 1L; 5、盐酸溶液[c(HCl)=o.05molL -1]:4.2mL 浓盐酸稀释至 1L;6、盐酸溶液[φ(HCl)=10%]:10mL 浓盐酸稀释至 100mL;7、过氧化氢溶液[ω(H202)=6%]:200mL 过氧化氢[ω(H202)=30%]稀释至 1L;8、氢氧化铵溶液[φ(NH40H)=10%]:10mL 氨水稀释至 100mL; 9、硝酸溶液[φ(HN03)=10%]:10mL 硝酸(HN03,ρ=1.42gcm -3)稀释至 100mL; 10、乙酸溶液[φ(CH3COOH)=10%]:10mL 冰乙酸稀释至 100mL;11、草酸铵溶液{ρ[(NH4)2C2O4]=40gL -1}:4g 草酸铵[(NH4)2C2O4,化学纯]溶于水稀释至 lOOmL; 12、硝酸银溶液[ρ(AgN03)=50gL -1]:5g 硝酸银(AgN03,化学纯)溶于水稀释至 100mL; 13、异戊醇[(CH3)2CHCH2CH2OH,化学纯];14、浓硫酸(工业用)(H2S04,ρ≈1.84gL -1)。三、仪器结构该测定装置主要由吸管、吸管架、沉降筒(1000ml 量筒,直径约 6cm,高约 45cm)、分样筛(2mm)、洗筛 (直径约 6cm,筛网孔径 0.2mm)、两通活塞、小漏斗、搅拌棒、橡皮头玻棒、真空泵等组成。四、测定步骤1、样品处理(1) 大于 2mm 石砾的处理:称取一定量原始土样 3 份,将大于 2mm 石砾按不同粒级(见附表,不同分级制有不同分法)分开,分别放入蒸馏水煮沸若干次,直至石砾上的附着物完全去净。将石砾移至称量瓶中,放入烘箱烘干称重。(2) 吸湿含水率的测定:称取 6 份(如作脱钙处理,需称取 7 份)过 2mm 筛的定量风干土样(根据测定前对土样质地的估计,通常粘土用 10.00g,其他质地 20.00g 或更多),其中 3 份放人 105℃~110℃的烘箱烘至恒重(至少 6h 以上),计算土样吸湿含水率。(3) 去除有机质:对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土样,分散前应去除有机质。将 4 份风干土样(如不作脱钙处理则为 3 份)分别放人 250mL 的高型烧杯中,加少量蒸馏水使土样湿润。然后加入过氧化氢(试剂 7)20mL,用玻璃棒搅拌,使有机质充分与 H202接触反应。反应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气泡,为防止样品溢出可加异戊醇消泡。过量的 H202用加热方法去除。(4) 去除 CaCO3 :根据粒级分析的不同目的,也可用 HCl 脱钙。小心加入 c(HCl)=0.2 molL -1溶液于土样中,直到无气泡发生。HCl 脱钙过程中应随时除去样品上面的清液,以保证盐酸的浓度。如样品碳酸钙含量高,可适当加大 HCl 的浓度。 经 c(HCl)=0.2 molL -1溶液处理的样品,需再用 c(HCl)=0.05 molL -1溶液淋洗 Ca2+。为缩短淋洗时间,每加入一定量 c(HCl)=0.05 molL -1稀溶液,待滤干后再加入少量稀 HCl 继续淋洗。取淋洗液 5mL 于小试管中,滴入氢氧化铵溶液(试剂 8)中和,再加数滴乙酸溶液(试剂 10)成微酸性溶液,加入几滴草酸铵溶液(试剂 11)稍稍加热。若有白色 CaC204沉淀,说明样品中仍有 Ca2+存在,需继续加稀 HCl 淋洗,直至没有 CaC204沉淀为止。 去掉 Ca2+的土样,还需用蒸馏水淋去多余的 HCl 和其他氯化物。为此,再取少量(5mL)淋洗液于小试管中,加入硝酸溶液(试剂 9)数滴使滤液酸化,再加入硝酸银溶液(试剂 12)l 滴~2 滴,若有白色 AgCl 沉淀, 4 则需继续淋洗,直至无白色沉淀为止。 用蒸馏水淋洗样品,随电解质的淋失,土壤趋于分散,滤液渐趋混浊,说明这时土样中的 C1-含量已极微,可立即停止淋洗,以免土壤胶体损失,影响分析结果。 取一份上述处理过的样品于已知重量的容器(如烧杯)中,先在电热扳上加热蒸干水分,再放人烘箱,在 105℃~110℃下烘至恒重,称重计算 HCl 洗失量。2、制备悬液 将上述处理后的另 3 份样品(如不需去除有机质和 CaCO3,直接用过 2mm 筛的定量风干土样)全部转移到 500mL 三角瓶中,根据土壤的酸碱度,每 10g 样品,酸性土壤可加 c(NaOH )=0.5 molL -1溶液 10mL,中性土壤可加 c(0.5Na2C2O4)=0.5 molL -1溶液 10mL,碱性土壤可加 c[1/6 (NaPO3)6]=0.5 molL -1溶液 10mL。浸泡过夜,然后加蒸馏水至 250mL,盖上小漏斗,将悬液在电热板上煮沸,在沸腾前应经常摇动三角瓶,以防止土粒结底,保持沸腾 1h。煮沸时特别要注意用异戊酵消泡,以免溢出。 分散好的样品转移到 1000mL 的沉降筒中。转移前,沉降筒上置一直径 7~9cm 的漏斗,上面再放一直径 6cm,孔径 0.2mm 标准筛,将分散好的土样全部过筛,并用橡皮头玻璃棒轻轻地将土粒洗擦,用蒸馏水冲洗标准筛,全部样品转移后,将标准筛放入事先装有适量蒸馏水的大烧杯中上下荡涤,确认小于 0.2mm 直径的土壤颗粒全部转移到沉降筒中。特别注意冲洗到沉降筒的水量不能超过 1000mL,然后加蒸馏水到沉阵筒中定容 1000mL 备用。 在小于 0.2mm 孔径的土样颗粒全部转移到沉降筒后,将洗筛上的土粒转移到小烧杯中,倾去清水,在电热板上蒸干,放入 105℃~110℃烘箱中烘至恒重;称量计算 2mm~0.2mm 土粒含量。3、细土粒的沉降分析 测量实验室当时的水温,按水温计算 0.02mm、0.002mm 土粒沉降至 10cm 处所需的时问。用搅拌棒搅拌悬液 1min,搅拌悬液时上下速度要均匀,一般速度为上下各 30 次。搅拌棒向下时一定要触及沉降筒底部,使全部土粒都能悬浮。搅拌棒向上时,有孔金属片不能露出液面,一般至液面下 3~5cm 即可,否则会使空气压入悬液,致使悬液产生涡流,影响土粒沉降规律。沉降时间以搅拌结束为起始时间。 用吸管吸取悬液操作,事先应反复练习,以避免实际操作时的失误。 吸取悬液的负压气源以-0.05MPa 为宜,有各种稳压装置,这里不再介绍,zui简单的方法是用洗耳球代替。吸液时,应在吸取悬液前 20s 将吸管放入沉降筒规定的深度,在吸液时间前 10s 接通气源。 吸管中悬液全部移入 50mL 的小烧杯内,并用蒸馏水冲洗吸管壁,使附着在吸管壁上的土粒全部冲入小烧杯内,然后将小烧杯内的悬液在电热板上蒸干(特别小心防止悬液溅出),再移至 105℃~110℃的烘箱内烘至恒重,称量(感量 0.0001g)并计算各粒级的百分比。4、分散剂空白测定吸取 10mL 分散剂,放人沉降筒中,定容至 1000mL,搅匀,和样品同样吸取 25mL 于已知质量的 50mL 烧杯中,蒸干,烘至恒重。五、结果计算一般以烘干土为计算基础,但对有机质、碳酸盐较高的土壤,可用经盐酸、双氧水处理过的烘干土为计算基础,其洗失量不包括在各级颗粒含量之内,另列一项供参考。(1) 吸湿水%=(m1-m2)/m2 × 100(2) 洗失量%=(m2-m3)/m2 × 100(3) 3.2mm~0.2mm 颗粒含量%=m4 /m2 × 100(4) 0.02mm~0.002mm 颗粒含量%=(m5-m6)×ts /m2 × 100(5) <0.002 颗粒含量%=(m6-m7)×ts /m2 × 100(6) 0.2mm~0.02mm 颗粒含量%=100%一[(2)十(3)十(4)十(5)]%式中:m1 —— 风干土质量 gm2 —— 烘干土质量 gm3 —— 经盐酸双氧水处理后烘干土质量 g 5m4 —— 2mm~O.2mm 颗粒质量 gm5 —— <002mm 颗粒与分散剂质量 gm6 —— <O.O02mm 颗粒与分散剂质量 gm7 —— 分散剂质量 gts —— 分取倍数 1000/25 = 40测定允许误差:吸管法允许平行误差:粘粒级<1%;粉砂粒级<2%。附表: 各种土壤粒级划分方案 注意:本图中水银压力表已改用真空压力表显示调压指示表已改装直管式水银压力表显示配 置 清 单1、 机械分析吸管架 1 套2、 吸管(易损件,多配备用) 2 支3、 真空泵 1 台4、 水银压力表(已改用真空压力表显示) 1 套5、 调压指示表(已装直管式水银压力表) 1 套6、 缓冲瓶(5000ml,配橡皮塞) 1 只7、 真空瓶(2500ml,配橡皮塞) 1 只8、 保险瓶(2500ml,配橡皮塞) 1 只9、 洗气瓶(500ml) 2 只10、两通活塞(易损件,多配备用) 2 只11、洗筛(0.2mm) 1 只12、沉降筒(1000ml,多配备用) 8 只13、搅拌棒 1 支14、橡皮头玻棒 1 支15、三叉玻管 4 只16、三角漏斗(80x140,Φ7mm) 1 只17、管夹 6 只18、塑料连接管(6x9mm) 1 套19、橡胶连接管(6x9mm) 1 套20、土壤筛(2mm,含底盖) 1 只21、使用说明书 1 份自备件:蒸馏水下口瓶 1 只、秒表 1 只、温度计 1 支、烧杯(50ml) 10 只、水银 150g、墨水(红蓝)
  • HL-6326土壤PH/湿度检测仪
    HL-6326土壤PH/湿度检测仪 土壤酸碱度湿度检测仪 本款仪器是园艺的好帮手,可以测试土壤的PH值(酸碱度),土壤湿度. 土壤酸度计技术参数: PH范围:3-8 PH;水分范围:1-8% PH精度:± 0.2PH;水分精度:± 1% 环境温度:5-50℃ 可测深度:2-30cm 使用方法: 第一次使用时, 把探头在土里插几次, 去掉上面的油和杂质, 测土壤PH值和湿度时,先将探头尽量深地插到土里, 大约10分钟后读取PH值, 按下旁边的白色按钮, 仪表将显示水份. 使用时注意插电极时不能碰到石头,不要用力过猛,否则容易伤害电极 不要将仪器和磁性材料放在一起, 不要一直放在土壤里超过1小时.用完后把电极洗干净. 如何测量湿度 1.将探棒尽量垂直插入被测土壤中。在测试盆栽植物土壤时,不要使探棒离植物过近,以免伤及植物根系; 2.在探棒插入被测土壤的过程中,你会发现刻度盘内指针所指位置不稳定,这是因土壤湿度不均匀所至。所以请测试两遍以最终确定结果; 3.读取结果; 4.将探棒从被测土壤中取出,请不要拉、拽白色连接线,以免使用时出现接触不良等故障; 5.用棉布将探棒完全擦净,以备下次使用。 如何读取结果 1.湿度标度尺上的数字1-10代表湿度的逐渐递增。没有任何植物可以长时间在1和10代表的两种湿度环境下正常生长。在附表中为您提供了所列植物的湿度环境要求。如果所测结果高于表中规定要求,在此情况下您不需继续浇水;若结果低于规定要求,提醒您应立即浇水。 2.浇灌次数(参考说明书): &mdash * 1周需检查一次 &mdash ** 每4到5天需检查一次 &mdash *** 3天需检查一次仪器读数表 3.特殊水分要求 以下数字代表: i 每天向叶面洒水; ii 不要让土壤变干; iii 保持土壤湿润,但不应过于潮湿; iv 土壤应始终保持湿润; v 在浇灌间隙可令土壤变干; vi 在浇灌前4到5天应使土壤变干; vii 在植物休眠期间应逐渐减少施水量; viii 将水倒入盆栽托盘中;不需洒水在叶子表面。 如何测量土壤pH值 1. 先移去被测土壤表土约5厘米;然后向下将土壤捣碎至13厘米深。并清理土壤中一切会影响测试结果的有机杂质,如叶子、根系等;将土壤用水浸透,调匀成泥状。(最好使用雨水) 为了达到较准确的分析结果,你可以从被测土壤中采集一部分土,清除石子及有机碎屑物,然后把土壤碾碎成粉末状,并从中取出2杯的样土;准备一个干净的玻璃或塑料容器,倒入2杯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再加入样土,搅拌使他们充分混合并压实,倒掉多余的水。 2. 使用购买时随附的清洁棉擦拭探棒约10-12厘米。应小心避免探头接触其它金属表面;再使用棉制品或纸将探棒抹净,每次应从探头擦至探棒尾部。 3.将探棒垂直插入湿润的土壤约10-12厘米深;若探棒不容易插入,请换一个新位置重试。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强行插入探棒,以免损伤探头。 4.在指间按顺时针、逆时针方向转动探棒若干次,确认潮湿的土壤表土已在探棒周围分布好; 5.等待60秒后读取数据。 6.如果测试结果大于pH 7:从土中拔出探棒,擦掉探棒表面的土壤颗粒。擦拭探棒后,将其重新插入土壤中新的位置再测试一次。 在指间转动探棒2-3次,30秒后读取数据 7.如果测试结果小于pH 7:从土中拔出探棒,擦掉探棒表面的土壤颗粒。不要擦拭探棒,将其重新插入土壤中新的位置再测试一次。在指间转动探棒2-3次,60秒后读取数据。 仪器注意事项 - 探棒插在土壤中的时间不宜过长,以免损坏探棒金属表面; - 确认在存放仪器前,探棒应干燥、干净; - 应使探棒远离其他金属物质; 此仪器只用于测试土壤,请不要将探棒插入水中。 问题及解决方法 指针摇摆不定 * 石子或有机质影响仪器电极 * 土壤样土未完全压实(盆栽和重量较轻的土壤) * 清洁探棒后,有金属颗粒附着探棒 * 土壤在探棒周围分布不均匀 * 探棒距盆壁或盆底过近 * 测试时间离重新装土入盆的时间太近 * 探棒贴近肥料棒或肥料颗粒 指针迟钝或没有反映 * 需要清洁探棒 * 样土过干 * 探棒受损 极端pH值状态(仅限于盆栽土壤) * 因过量施肥而带来的养分增加 * 探棒贴近肥料棒或肥料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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