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中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 101 ℃~105 ℃下,不含或含其他挥发性物质甚微的谷物及其制品、 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及卤菜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 0.5 g/100 g 的样品。 减压干燥法适用于糖、味精等易分解的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它原料的糖果,如奶 糖、软糖等试样测定,同时该法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 0.5 g/100 g 的样品。 蒸馏法适用于含较多挥发性物质的食品如油脂、香辛料等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 1 g/100 g 的样品。 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 1.0×10-3 g/100 g 的样 品,卡尔•费休库伦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 1.0×10-5 g/100 g 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