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化学综合讨论
凤舞九天
第1楼2007/12/12
这个主题本来应该发表在观点交锋区,可是那里不让发表,没办法,只好放在这里。
穆
第2楼2007/12/12
该女工应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吧,如果管理方有通告说明吞食重金属会发生生命危险,则管理方不必负责;如果没有说明,也属次要责任!当然了,如果是未成年人,管理方的责任就大了。本人不学法律,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陇原孤鹰
第3楼2007/12/12
我认为厂方应该没责任的,一般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中都会明确说明有什么危险的。做为一个员工只有知道了才会采取这种自杀方式的。难道不是吗?
第4楼2007/12/12
大家都知道金盐巨毒,并且是成年女工。所以我个人认为,女工付主要责任。
majunia
第5楼2007/12/12
好恐怖,不明白为什么要这种方法自杀我不是这行业的,LZ能告诉我什么是“5双”吗?为什么发生了这样的事要与管理者有关?
chy813
第6楼2007/12/12
支持反方观点,人要自杀谁也拦不住.不吞金也会摸电门,上吊,跳楼,领导认倒霉吧.
第7楼2007/12/12
这是行业的特殊性,因为毒品是厂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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