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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跨越欧盟REACH壁垒近在咫尺

REACH/EUP

  •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简称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并替代欧盟现有的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一个庞大繁冗的新化学品管理体系。这一法规的实施将给我国的纺织服装业在欧盟市场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所以,本刊自本期开始将陆续对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关键点、实施时间表,企业需要认识和把握的问题,对已经建立推广的“政府引导、行业协会搭台、推荐代理机构运作”的应对模式及解决步骤等给出相关的具体应对建议。

      1 REACH法规的关键点

      REACH法规是一部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新法规,其内容庞大复杂、程序繁冗、涉及面广,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也是“入世”以来最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英文版文本共1152页,约32万字,包括16个部分和17个附件。在REACH法规实施过程中,大约有3万多种化学品和300万~500万种下游应用化学品的物品需要开展注册、检测、评估和市场准入工作。注册是REACH法规的核心内容,其注册、注册和评估、注册评估和授权的比例分别为80%、15%和5%。

      1.1 REACH法规的特点

      REACH法规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改变了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安全风险关系,即过去由政府承担化学品安全的责任转嫁到生产经营者身上,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化学品下游用户都能确保规避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风险。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无数据无市场,即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严格遵照REACH法规对化学品及其相关下游产品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授权,否则不能在欧盟成员国生产或在欧盟市场经销,且实行“一个物质,一个注册人”制度。

      1.2 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

      ●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授权: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主要指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CMR);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vPvB);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PBTs)等。

      ●限制: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1.3分阶段注册物质和非分阶段注册物质

      ●分阶段注册物质对现有化学物质而言,1981年9月之前上市的化学物质称为现有化学物质。欧盟市场现有化学物质10万种,年销量超过1吨的有3万种,占其市场上全部化学物质总数的99%以上。

      ●非分阶段注册物质对新化学物质而言,1981年9月之后上市的化学物质称为新化学物质。欧盟市场新化学物质年销量超过1吨的有4300种。

      1.4 REACH法规实施时间表

      ●分阶段注册物质:2008年6月1日开始预注册,到2008年12月1日完成预注册后,根据不同化学物质、生产数量及关注度高低按照时间限制表分别于3年、6年、11年三个阶段的过渡期(缓冲期),即2018年6月前完成注册。

      ●非分阶段注册物质:2008年6月1日必须马上开始注册,即本法规生效后60天内必须完成注册(没有预注册的缓冲期),不通过注册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

      1.5分阶段物质注册具体限期与要求

      ●2008年6月~2010年6月(法规正式实施后3年内须完成注册的化学物质):根据指令67/548/EEC中划分为1、2种类的致癌、基因突变、生殖毒性的物质,其年产量或进口量为1吨或以上的化学物质;根据指令67/548/EEC中N:R50-53划分为导致水生环境长期负面影响的高水生物毒性的化学物质,其年产量或进口量为100吨或以上的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为1000吨或以上的化学物质。

      ●2008年6月~2013年6月(法规正式实施后6年内须完成注册的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为100吨或以上的物质。

      ●2008年6月~2018年6月(法规正式实施后11年内须完成注册的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为1吨或以上的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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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名

    第1楼2007/12/22

    2需要认识和把握的几个问题

      2.1预注册的重要性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有相当比重的物质都是REACH法规范畴的分阶段物质,通过预注册可以获得3至11年的注册缓冲期,企业只须提交注册人信息、拟注册物质识别和吨位信息等简单信息即可。在此期间,进出口都可照常进行,原有的市场份额、业务的连续性都不会受到破坏,最起码有三年时间可以观察进展情况再作决定。同时,企业通过预注册过程,成为潜在的注册者进入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所有预注册信息都会在SIEF上公布,而提交了预注册信息的企业由于成为物质注册的发起人之一,即SIEF成员,所以有权参加自己注册物质的相关谈判(内容包括:一是推举领头注册人,由其负责所有注册资料的准备;二是决定其他参加人应该向领头人交付共享数据的数据费用),从而大大减少了企业的注册成本。而企业如果一旦错过2008年底截止的预注册,就不能再享受分阶段物质的优惠政策,必须注册完成后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2.2联合注册、数据共享、成本分摊

      根据REACH法规,注册与测试费用均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据欧盟估算,每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约需8.5万欧元(不含长期环境影响的评估费用),每一新化学物质的检测费则约需57万欧元,加上注册费等,费用非常高昂。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化学品的下游产品,包括纺织品服装等。据悉,企业履行上述义务必将产生高昂的测试、注册、评估等费用,并转入成本,导致出口欧盟产品成本增加5%以上。另一方面,欧盟化学品出口商和生产商以此提高出口价格,使我国进口化学品平均价格普遍提高6%以上,并导致纺织品服装等相关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整体价格竞争力削弱。

      REACH法规中规定,允许并鼓励各相关企业对数据进行联合提交。由于需要注册的物质涉及到上下游,因此,纺织工业产业链不但可形成一种广泛、稳固的合作模式,还能促进其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产业的转化。如纺织品服装企业必须同染料制造商联合起来共同完成注册,否则一件衣服中的染料未在欧盟获得注册,那么这件衣服也将被禁止在欧盟销售。如果下游纺织品服装企业与上游染化料生产企业联合成立企业,或以一个企业的名义注册同一种物质,通过联合注册,实现数据共享、成本分摊。同时,后进行注册的企业只要向先注册的企业支付知识产权费用就可以使用注册信息,获取共享数据,降低注册难度和成本,即一个实验数据如果需要40万欧元,很有可能有40家、400家、甚至4000家或更多的企业同时注册这种化学物质,都要用到这个数据,那么这40万欧元将分别由4000家或更多的企业分摊,避免资源浪费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2.3注册方式的种类及利弊

      按照REACH法规的规定,只有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及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独家代理这3类主体才具有注册资格。

      注册方式有3种。第一种是自行注册:指非欧盟企业在欧盟境内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再由这些分支机构以欧盟进口商的身份完成化学物质的注册。这种应对方式具有三大特点:一是需要投入的成本巨大;二是收益丰厚,即企业可以独自享有化学物质注册带来的权益,完全控制住该化学物质进入欧盟市场的一个渠道;三是易于运作,无企业失密风险。第二种是由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该方式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相关文件。其缺点一是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二是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泄密;三是选择新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第三种是委托第三方注册:如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在欧盟境内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可以委托其进行注册及相关活动。同时,行业产业协会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组织其行业进行联合代理注册,从而避免高额费用和失密风险,并为企业带来13~16年的数据共享收益。

      2.4注册方式的选择

      中国企业都属于非欧盟制造商,没有直接履行REACH义务和责任的资格,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其“唯一指定代表处”(欧盟把第三方代理机构定义为“唯一指定代表处”,分为欧盟机构代理和国内机构代理两种)进行注册及相关活动。一般来说,对于对欧盟出口量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如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法人实体),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注册等工作,尽量避免其他方法带来的法律风险。建议中、小企业采取委托我国在欧盟境内的“唯一指定代表处”进行上述相关活动。

      3当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3.1尽快转变观念,明确应对REACH法规的主体是企业自身

      REACH法规涉及我国纺织行业上万家企业。虽然,从2006年始国家质检总局已全面启动宣传与培训计划,但企业对其重要性、紧迫性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要表现在应对行动迟缓,多数存在侥幸及观望心理。有的企业认为“我们的订单都是外贸出口公司给的,新法规与自己无关”,还有的企业认为“REACH法规对化工产品出口有影响,对纺织品出口无碍”,甚至有的企业领导更干脆“政府肯定会想办法应对的,政府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办”。根本没有意识到如果2009年1月1日起,还没完成预注册或注册等程序,我输欧纺织品服装将面临退出其市场的危险。

      3.2设立应对专门机构,确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步骤

      目前,我国应对REACH法规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而许多企业还没有组建专门的班子和专职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因此,必须尽快设立由企业领导亲自挂帅、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应对专门机构,分析掌握REACH法规对本企业的冲击和影响,确定应对工作的切入点,如确定本企业产品中所含物质是否有注册义务?如果有注册义务应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注册?如何确定自己的注册代理人?准备哪些资料进行注册等,做到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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