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guanli
第8楼2008/08/18
怎么还在对有意释放这个概念进行讨论呢?
关于REACH法规中有意释放(intended release)
有4个关键点:
1.仅仅针对物品
2.物质/配置品的有意释放往往构成物品的附属功能
3.如果物体的主要功能是释放物质或配置品,例如钢笔,则物体被认为是“特殊容器中或特殊载体材料上的物质/配置品”,而并不是一个带有有意释放的物品
4.如果物品具备一个附加功能,是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时通过物质或配置品的释放来实现的,则被认为是“有意释放”,例如香味橡皮
在判断是否是有意释放前,要回答一个问题:
是否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为实现物品的特定功能而必然要释放出物质/配置品?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一般就能够定性为有意释放,
当然下述情况不属于有意释放:
-半成品/成品在其制造过程中(上市前)移除杂质时的释放,例如往织物中添加一种浆料以改善其工艺性,在后续加工中浆料会释放
-释放发生在物品的使用或维护中,用以改善产品质量或安全性,但释放物质对物品功能不具作用,例如客户购买衣物后通过多次洗涤,将残余的化学成分除去
-物质的释放使物品功能中不可避免的副效应。如果没有这种释放,物品无法工作,但该释放并不是直接有意的,例如在高摩擦力下的材料磨损,
-物质释放是在化学反应中形成的,例如达到功能无法避免的释放,像复印机产生的臭氧;由故障引起的化学反应产生的物质释放,比如物品着火后产生的物质
-物质释放是偶然的,是因不正当的使用或事故中产生的,例如当温度计摔破后造成的物质释放。同时也包括任何形式的能够预见的误用和欠妥使用。
所以液晶面板摔破,属于偶然释放,是因为不正当的使用或事故中产生,不是有意释放;
空调中的氟利昂同样在正常使用下是不会释放的(如果有泄漏则属于故障),所以也不是有意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