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非雾
第3楼2009/11/26
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白色针状、片状结晶或结晶状粉末。无臭。味甜,其稀溶液的甜度约为蔗糖的30倍。10%水溶液呈中性(PH值6.5),对热、光、空气稳定。加热后略有苦味。分解温度约280℃,不发生蕉糖化反应。碱性下稳定,碱性时略有分解。溶于水(1g/5ml)和丙二醇(1g/5ml),几乎不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氯仿。
属于非营养型合成甜味剂,其甜度为蔗糖的30倍,而价格仅为蔗糖的3倍,而且它不像糖精那样用量稍多时有苦味,因而作为国际通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可用于清凉饮料、果汁、冰激凌、糕点食品及蜜饯等中。亦可用于家庭调味、烹饪、酱菜品、化妆品之甜味、糖浆、糖衣、甜锭、牙膏、漱口水、唇膏等。 糖尿病患者、肥胖者可用其代替糖。
1.使用时与水1比500之比率配合,就有足够的甜度。
2.甜蜜素单独使用时,其甜度为10克等于蔗糖500克(即50倍)。
3.甜蜜素与蔗糖一起配合使用时,其甜度可达80倍以上。
4.甜蜜素与蔗糖及0.3%重量之有机酸(柠檬酸等)一起使用时,其甜度可达100倍以上。
5.甜蜜素与蔗糖及0.3%重量之有机酸及10%重量之糖精一起使用时,其甜度可达150倍以上。
1969年美国国家科学院研究委员会收到有关甜蜜素为致癌物的实验证据,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为此立即发布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并于1970年8月发出了全面禁止的命令。1982年9月,Abbott实验室和能量控制委员会在大量试验事实的基础上,以最新的研究事实证明甜蜜素的食用安全性,许多国际组织也相继发表大量评论明确表示甜蜜素为安全物质,但FDA至今还没有最终解决这个问题。尽管如此,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继续承认甜蜜素的甜味剂地位,允许甜蜜素的使用。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的规定,“甜蜜素”可以作为甜味剂,其使用范围为:一,酱菜、调味酱汁、配置酒、糕点、饼干、面包、雪糕、冰淇淋、冰棍、饮料等,其最大使用量为0.65g/kg;二,蜜饯,最大使用量为1.0g/kg;三,陈皮、话梅、话李、杨梅干等,最大使用量8.0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