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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0/01/05
为方便大家查看~将部分内容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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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0/01/05
当火灾发生时
1.保持镇静,立即判断火灾之大小,能否自行抢救。
2.若火灾在一开始时并不大大,有可能自行扑灭时,可迅速取得灭火器,或其它适当之灭火装置(如灭火毯、水等)进行灭火工作;灭火器性能及其使用方法,如附件五。
3.同时呼叫他人协助抢救灭火及搬离其它易燃物等,并立即向所办公室(白天)或警卫室通知。
4.若一时无法扑灭,致火灾扩大,应立即关灯、切断电源后即循安全路线疏散,本馆紧急逃生及灭火器位置图如附件八。
5.疏散时应随手把门带上(但非锁上!!以便他人进入灭火),以阻滞火势蔓延。
6.如果火灾发生时为夜间,为免停电时造成其它不必要之意外,实验室要随时准备手电筒,以便照明疏散。
7.疏散时,最好携带湿毛巾掩住口鼻,并往相同地区集中,并注意有无同伴仍陷于火场,并提醒救火人员注意寻找。
8.等待警报结束后,再回来收拾善后。
9.共同检讨意外发生的原因,并做成报告,缴交所上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为日后之参考。
火灾分类
(一)甲[A]类火灾:
一般可燃性固体如木材、纸张、纺织品、塑料等所引起之火灾。
(二)乙类火灾:
可燃性液体加汽油、溶剂、燃料油、酒精、油脂类与可燃性气体如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等引起之火灾
(三)丙(C)类火灾:
电气设备所引起之火灾,必须使用不导电之灭火剂扑灭者。但电源切断后视同甲、乙两类火类火灾处理
(四)丁(D) 类火灾:
可燃性金属如钾、钠、钛、镁、等所引起之火灾,用特种金属化学干粉以灭之。
当危害性之化学物质大量外泄时
1.立即撤离附近之人员,并打开附近之抽风设备。
2.救护受伤之人员(如使用紧急淋洗设备淋洗沾到化学药品部位;使用紧急洗眼器、止血、送至医务所;或呼叫救护车等)
3.通知指导教授、系主任、系办公室等,并最好拍照现场留证。
4.取用适当之外泄液中和剂、中和处理,减低其危害性。
5.将污染区以黄塑料绳隔离标示。
6.按适当程序清理,并检讨意外发生的原因,并作成报告,缴交所上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做为日后之参考
人员受伤(中毒)时
1.身上着火最好用防火毯、实验衣等裹着身体灭火,或可利用安全淋洗冲洗、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来灭火。
2.任何热燃烧应迅速用冷水或冰等来除去余热。
3.化学烧伤时立即除去被污染部位的衣物并用大量水冲洗,以减低伤害程度,且勿于烧伤处敷油、高油脂(包括奶油)或其它东西。
4.化学品溅入眼睛后,立即以大量清水冲洗眼球,冲水时要将眼睑翻开,一面冲水,一面转动眼球,冲水15分钟后然后送医急救
5.遇有他人遭到烟、化学品等吸入性中毒时,切勿独自施救。若欲前往施救,应保持接近地面或爬着去救护中毒之患者(限于毒气比重较空气轻者),并将患者搬运或拖曳(勿令其步行)至有新鲜空气处。若患者呼吸停止,立即实施人工呼吸。
附件一 贮存之兼容性问题
附件二、三、四 实验室安全卫生自动检查检点日志
附件五 各种日常手提灭火器性能及使用须知
附件六 本校毒化物申请核可类别
附件七 药品及废液标示(含范例)
附件八 工程四馆紧急逃生及灭火器位置图
毒化物教育训练概要94.07.01
法令概要
我国毒管法施行始于民国75年,其后为配合整体环境措施之施行曾于民国86、87、88年做过大幅修正,并于91年6月12日修正公布。
毒性化学物质的定义为:人为制程或于产品制造过程中衍生之化学物质,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
其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在环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积、生物浓缩、生物转化等作用,致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者。
二、第二类(慢毒性)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有致肿瘤、生育能力受损、畸胎、遗传基因突变或其它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三、第三类(急毒性)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经暴露,将立即危害人体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四、第四类(疑似毒化物)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
目前环保署公告列管---252种毒性化学物质
◎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中央主管机关得限制或禁止其有关之运作。
第一、 二类毒性物质应以总量管制方法管制之
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应检送该毒化物之毒性相关资料、危害预防及应变计画,送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并公开供民众查阅。
◎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应依规定申报运作纪录、释放量记录、该毒性化学物质之毒理相关资料。
运作
管制规定
学术机构基于以实验印证理论之需要,在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毒性化学物质时,必须有完善的管理系统,才能将意外发生的机率降至最低。而对于毒管法中的管理规章,其对毒物的管制仍是从登记、记录申报及查核三方面着手【1】。
一、登记制度
取得许可证
运作场所及容器--标示、污染防治设施、MSDS
运作过程---警报设备、专业技术人才。
二、记录申报制度
运作纪录:(1)逐日填写,保存3年(2)最低管制限量以下每年申报
三、查核制度
主管机关得派员至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场所,审核其实际运作情形,并抽检样品。若发现有违反规定、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疑者,并得暂时封存。
管理
以学校为例,应由管理药品之专责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毒化物之工作,而相关实验室负责老师亦应加以配合支持,并经由各科系之环保安卫小组监督之下相信能将意外灾害发生机率降至最低。一般在毒化物管理方面,分成输入、贮存及操作三方面加以管理,其作法分述如下:
(一)输入
1.使用前申报/申请使用许可:(新增毒化物运作申请)
使用者填表/指导教授认可→系所管理员→校环安中心→桃园县环保局
2.采购毒化物:应向取得环保署核发之贩卖毒化物许可证之厂商购买
购买/取得MSDS→填写运作纪录输入→药品标示贴条形码→放入专区药品柜使用(需上锁管制)
(二)贮存
1.购入之毒化物应详列名称、购入日期、数量、使用状况、存量、厂商资料等于运作纪录表内,每学期(6月及12月)送交所办管理人员存查。
2.毒化物应另辟专室或专区贮存,贮存场所应依危害通识规则以中文标示其毒性、污染危害性及其紧急防治措施。
3.贮存毒化物,应就其各自特性选择适当之贮存方法,如控制温湿度或保持通风,以免危险。
(三)操作
1. 使用毒化物之实验室
经常使用者--使用者取用应登记使用量于运作纪录表,再进行实验,老师并应负监督之责。(未辟专区前由各实验室列管)
使用者需定期确认结余量并实施盘点,由管理员查核运作纪录之填写。
2.毒化物之使用,应在指定之工作区域内进行,实验室门口并应贴示毒化物运作场所之标示,禁止闲人进入。
3.操作毒化物时,应配合操作条件,配戴适当之个人防护具,以策安全。
4.实验结束,毒化物之残留物应依废污管理处理之。(废弃物分类标示贮存)
5.本所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稽核各毒化物之运作情况,并随时检讨改进。
结论
实验室意外灾害、职业病或污染问题的产生,往往肇因于实验操作者对于化学品的错误信息,盲目从事。透过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规落实执行,并配合毒物来源及理化特性介绍,毒物危害预防及管理,使毒物运作人员了解其危害性及管理制度落实的重要性,以期能防止本所毒化物灾害,保障教职员工及学生安全及健康,本所目前亟待建立专区集中管理制度及使用登记等作业程序,并维持毒化物安全的工作环境之宗旨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