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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吉普丽儿
    2010/01/06
  • 私聊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
    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
    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
    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
      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
    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
    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
    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
    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
    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
    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
    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
    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
    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
    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
    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
    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
    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
    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
    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
    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
    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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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老冒豆豆

    第2楼2010/01/06

    应助达人

    请教:不是强检的仪器,是不是表示实验室可以自己检,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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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普丽儿

    第3楼2010/01/06

    你可以看一下计量器具的管理分类,A类是强检,必须在当地法定计量机构检定。B类是依法管理,可以在任何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也可自检,不过必须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两人以上持证。C类管理可自检,只要人员有该项目的操作证就行了。C类一般占的比例很小。

    土老冒豆豆(土老冒豆豆) 发表:请教:不是强检的仪器,是不是表示实验室可以自己检,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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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狼

    第4楼2010/01/09

    N年以前就说要修改,如今计量法送审稿都已经是第六稿了,还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下楼来。
    计量法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制造、销售、使用、修理、进口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商品量计量、能源计量,以及从事其它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第六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五十四条(计量器具检定制度)国家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能源及资源管理、司法或仲裁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目录》实施计量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
    第五十五条(计量检定的申请)使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从事计量检定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有资格开展相应计量检定项目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第六十七条(经营者计量责任)经营者应当配备或者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经营者配备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由经营者按照规定申请计量检定,保证计量器具计量性能准确可靠。
    用于生活用水、电、气、热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申请计量检定并负责到期轮换。
    用于房产交易中对房屋面积测量的计量器具,应当由相应的测量机构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房产交易中的房屋面积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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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普丽儿

    第5楼2010/01/10

    主要是有些条款执行起来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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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帖子已被版主-小骗子加1积分,加2经验;加分理由:2010.1.10日本版第一个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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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izai

    第7楼2010/01/11

    玻璃器皿检定规程两年前不是有新的了,结果我们到现在还没用新的,我测试了一下,厂里买的那么多玻璃器皿都不符合新标准!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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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潇洒过明天

    第8楼2010/01/16

    前段时间参加计量内审员培训,听教授讲,计量法已经修改了14稿了,还没最终定稿,希望新计量法能够早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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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enyg_cyg

    第9楼2010/01/17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的法律的确应该早早的淘汰更新,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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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keneg

    第10楼2010/01/23

    我们的计量仪器都没有达标啊,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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