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
第1楼2010/12/14
呼之欲出环境税引专家热议
近日,有报道称,环境税征收方案已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的一致通过,目前已上报至国务院。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称,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已经将环境税问题列入议事日程;4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文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研究开征环境税,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导向。5月底,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表示,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开征环境税方案。
这次,众所关注的环境税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相关人士表示,此次环境税锁定的范围是:二氧化硫、废水和固体废物在内的三种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然后逐步推进。
那么环境税征收方案是在什么情况下通过的?环境税相关法律法规究竟何时能够出台,其影响又是什么?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张广通、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孟著和资深中国注册税务师毕明波。
开征遵循“费改税”路径 注重实际可行性
《财会信报》:有专家称,我国应通过环境税来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化转变,您怎么看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呢?
张广通:环境税的准确提法应该是环境保护税。它的征收可能遵循分步“费改税”的路径,也就是:初期先对排放量大且相对稳定、征收也比较容易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废水污染物等实行“费改税”,其他污染物排放仍按原规定征收排污费。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讲,环境税应把很多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均纳入课税范围,碳税的征收就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受相关排放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毕明波:鉴于在国际上所面临的日趋严峻的二氧化碳减排形势,我国在制定环境税时应当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环境税的调整范围之列,通过环境税来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化转变。
“从量计征”的技术支持是否充足有争议
《财会信报》:环境税的征收方案中提到对二氧化硫和废水两个税目采取对污染物从量计征的办法,对此,您认为,目前,我国采取“从量计征”,是否已经具有足够的技术支持?
张广通:我国自2003年起颁布实施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关于污水排污费、废弃物排污费(包括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多年来,相关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监控手段已日渐成熟,可以为我国对二氧化硫和废水两个税目采取“从量计征”提供较充足的技术支持。
杨孟著:采用“从量计征”模式,是由计税依据或计征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在“从量计征”模式下,对污染物排放量及其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实时计量和监测,是做好环境税征管工作的基本前提。而要做到实时计量和监测,必须在技术装备上配置全程动态目标搜寻和实时跟踪系统。这种理想化状态下的环境税征管方式,其征收成本之高、征管难度之大、情况之复杂可想而知。显然,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手段、技术支撑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对环境税征管的需要。
从世界各国征收环境税的实践经验来看,理想化状态下的环境税征管方式是不存在的,世界各国均寻找到了替代的办法和措施,再加上与其他政策工具的相互配合,环境税的经济效应十分明显,达到预期效果,摆脱了对高技术条件的依赖,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我国在征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的条件下,更应借鉴其他国家在征收环境税方面的先进经验。
毕明波:自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二氧化硫税后,各国有按二氧化硫排放量征收的,也有按含硫量的不同直接对含硫能源产品征收的,征收经验比较丰富,完全可以借鉴其做法,为我所用。从1981年起,德国就已经开始征收水污染税,其他国家征收水污染税的办法也已经成熟,也可以学习借鉴。再加上我国还有长期征收环保费的经验,因此征收环境税从技术上看不会有太大障碍,条件已经成熟。
环境税以什么法律形式征收存分歧
《财会信报》:目前来看,环境税开征的时机选择是个难题,有人认为,如果以“条例”的形式,最快可能在明年推出,如果出台一部环境税法的话,所需时间则会比较长。对此,您怎么看?
张广通:最佳时机要结合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确定,假如2006、2007年讨论环境税时就开征该税种,就会对当时的物价产生雪上加霜的影响;如果2008年金融危机时开征就会影响人们对经济的预期,也不是最佳开征时期。最佳开征时间应选在经济形势能够避开上述两种情况的时间,我相信随着金融危机的远离和我国经济的企稳向好,以及“十二五”期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环境税会适时的开征。而环境税的作用就是通过税收杠杆作用保护环境,采取“法”还是“条例”的形式则是次要的问题。
杨孟著:一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环境税制的形成,同其他税种税制的形成过程一样,并不是按照人们的意图由人们理性地设计出来的,而是在长期的税收征收实践中通过互动和“适应性学习”过程实现动态优化的结果。我国的环境税制既要结合我国国情,又要借鉴国际惯例,以协调处理好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之间的关系。
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环境税经过了费改税的自然演进过程,作为法律形式,应该经过位阶较低的部门行政规章阶段、再到国务院颁布条例阶段,最终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单靠环境税并不能解决目前的环境保护困局”
《财会信报》:环境税的开征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吗?
毕明波:虽然人们对环境税寄予了厚望,但要真正促使微观主体经济行为充分考虑环保,就需要多种配套改革的推进。比如改革消费税,来抑制不环保的产品消费;改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加对利用环保类原料的优惠;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支持基于环保目的的经济行为等等。
实际上,在地方政府官员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的情况下,对于环境税开征所能达到的效果不可高估,只有当地方政府真正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包括开征环境税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即使开征环境税,地方政府对环境状况麻木不仁的心态倘若未能改变,环境污染现象仍可能继续存在。单靠环境税并不能解决目前的环境保护困局。只有当地方政府真正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包括开征环境税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体制。通过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引入市场机制,促使企业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或服务价格。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
将给不同行业带来不同的机会和挑战
《财会信报》:环境税出台后,对相关行业会有什么影响?
张广通:环境税的出台将给不同行业带来不同的机会和挑战。一方面,环境税的征收会导致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生产成本上升,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例如,对二氧化硫征税,对火力发电厂的影响最大,其次是钢铁、建材、化工三大行业;对废水征税,城市污水处理厂受影响最大,污水处理公司有望率先吃到环境税征收所带来的“喜糖”,另外是化工、造纸等。另一方面,环境税的征收将对环保行业构成利好,最大受益者将会是环保设备的生产企业,因为在税收的压力下,污染严重的企业迫于压力进行环保升级,将会形成巨大的环保设备需求市场。
环境税对企业影响的大小既取决于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又取决于环境税的税率大小。环境税开征初期,税率设计可能比较低,税负与当前的排污费水平基本相当,开征环境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如果环境税收长期低于企业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将难以改变,因此环境税率低的状况不会持续太长时间。如果环境税税率过高,可能制约企业的发展,甚至导致企业大量倒闭,这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当然,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返还等措施来抵消环境税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总之,环境税出台后,必然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效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走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科学发展道路。
本报短评
环境税的开征,在促使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方面,作用是明显的。但是,对于环境税的征收,专家甚是担忧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虽然报道称环境税课税对象基本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因此环境税将不会对个人产生影响,但是这一说法并不具有说服力。
有这么一种可能,开征环境税,会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中,从而再转嫁到市场价格中,而市场价格最明显的感应者便是个人,因此,环境税的开征会间接地影响个人。那么,最终受伤的还是消费者。
因此,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又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相关部门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