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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1/05/07
4.1.4 凡属无法直接溯源的仪器设备,由相关班组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自校或比对作业指导书,通过建立对适当测量标准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自校或比对作业指导书宜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依据/引用标准
•概述
•计量特征
•校准条件
•校准项目
•校准方法
•校准结果计算
•复校时间间隔
•原始记录表格和报告格式
4.1.5 相关班组用于检测/校准/检定的标准物质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4.2 溯源计划
4.2.1 每年年底,各班组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经班组负责人审核,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2.2 周期检定/校准计划主要包括:
•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编号
•检定/校准机构名称
•检定/校准周期
•计划检定/校准时间
•下次检定/校准实施时间
4.3 溯源计划的实施
4.3.1 各班组相关人员应按照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的要求,及时送检/送校仪器设备,或通知本部门相关检测/校准/检定人员及时对无法直接溯源的仪器设备进行自校,并出具自校报告,自校报告由班组负责人批准。
4.3.2 仪器检定/校准后,班组及时在周期检测/校准/检定计划表中填写实际的检定/校准时间。
4.3.3 中心办通过对各班组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4.4 仪器设备溯源标识管理
4.4.1 根据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对其进行表明其状态的“三色标”标识,分“绿色”:合格,“黄色”:限用,“红色”:停用,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4.4.2 各班组应根据仪器设备校准状态的变化,及时更换状态标识。
4.5 标准物质的溯源
4.5.1 班组在购买标准物质和实物标准时,应选择有“有证标准物质”或附有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溯源证明。
4.5.2 班组自行配置或自制的标准物质,必要时,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对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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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1/05/07
4.6 参考标准的溯源
4.6.1 相关班组的参考标准应由能出具其资质、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它仅可作为校准使用。
4.6.2 特殊情况下,需要用参考标准作为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时,必须在使用后对参考标准进行重新校准。
4.7 期间核查
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的期间核查执行本条款,其他设备当需要期间核查以维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也执行本条款。
4.7.1 各班组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设备出厂技术规范等制定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方法,期间核查方法由班组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7.2 期间核查方法可包括:
•目的
•依据/引用标准
•仪器设备
•试剂(必要时)
•环境条件(必要时)
•操作步骤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必要时)
•数据处理和(或)结果的表示/判断/结论
•原始记录格式
4.7.3 班组检测/校准/检定人员负责期间核查的实施,并填写期间核查记录。
4.7.4 当通过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发现仪器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仪器,更换仪器设备状态标识,并对从上次检定/校准至此次期间核查之间已出具的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4.7.5 对在期间核查后发生的仪器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的情况,对已出具数据的有效性、可靠性进行追溯,只追溯到此次期间核查即可。
4.8 修理后、停用后启用的仪器设备均需按照本程序的要求进行量值溯源。
4.9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检定证书、自校报告、期间核查记录由资料管理员进行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两个检定/校准周期以上。
4.10 班组应根据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不同的贮存要求,保证其有一个适宜的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其性能完好。并执行《基础设施和环境建立控制程序》。
4.11 专业人员应根据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特点及要求,选用适宜的搬运方式和搬运工具,防止搬运中受到振动、撞击、雨淋、污染、划伤及腐蚀等造成损伤和失准;注意保护其有关标识,防止丢失或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随同,并对参考标准的出入室时状态予以检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