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校准领域使用认可标识及联合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校准实验室:吉普丽儿
第1楼2011/07/27
一、校准实验室只能使用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不能使用CNAS徽标。
二、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只能用于校准证书或报告(Calibration Certificate/Report),不能用于其他名称的证书或报告。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还可用于校准标签、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三、校准实验室出具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或报告时,应在认可有效期以及认可范围内(如认可的测量仪器、校准参量、校准方法、测量范围、校准和测量能力等)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四、校准实验室只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作出认可状态声明,并用准确的文字表述被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获CNAS 认可。
五、校准实验室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或报告中包含非认可项目或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或由分包方完成。
六、校准实验室只有与CNAS签署书面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承诺遵守CNAS的使用规定时,方可使用联合标识。
各校准实验室应认真学习并落实CNAS-R01:2010的要求,加强对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维护认可的权威性。如发现违反CNAS-R01:2010规定的现象,CNAS将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