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含量 | 负 偏 差 | |
Q的百分比 | g或mL | |
5g----50g | 9 | ---- |
50g----100g | ---- | 4.5 |
100g----200g | 4.5 | ---- |
200g----300g | ---- | 9 |
300g----500g | 3 | ---- |
500g----1kg | ---- | 15 |
1kg----10kg | 1.5 | ---- |
10kg----15kg | ---- | 150 |
15kg----25kg | 1.0 | ---- |
核桃
第1楼2011/08/10
第五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 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
第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 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 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 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第八条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略)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
第九条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五(略)的规定。
第十条 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
第十一条 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
第十二条 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第十三条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