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管理体系
4.2.6 质量手册中应规定生物安全责任人的作用和职责。(新增)
4.3 文件控制
4.3.2.2 a) 适用时,文件控制程序应包括处于生物安全考虑的现场文件的管理。(新增)
4.3.2.2 b)适用时,至少每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微生物检测方法进行方法查新。(新增)
注:4.3.2.2 b) 明确了标准查新的期限和网站,但是不知是否认可实验室自己查新,之前部分评审员还要求出具标准研究机构专门的查新报告。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5.1 实验室可以把一个检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分包,但如果该分包内容是该项目不可分割的部分,即实验室不具备该检测项目的完整技术能力,则该项目不予认可。(新增)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 b) 对实验室自制的培养基即实验室制备各别成分培养基,实验室应有培养基质量控制程序。该程序包括培养基的性能测试、实验室内部的配制规范等,以监控基础材料的质量,目的是保证培养基验收合格,确保不同时期制备的培养基性能的一致性和符合检测的要求。(修改)
4.6.2 a) 针对即用型培养基、商品化脱水合成培养基,对每批培养基除用标准菌株进行测试验收,适用时,用人工污染实际样品进行检测,以更好地验证培养基的适用性;含有指示剂或选择剂的培养基,应使用能证明其指示或选择作用的菌株进行试验。(新增)
4.6.2 b) 针对自制的培养基除有质量控制记录外,要求各种自制培养基(试剂)的准备细节都要有记录,内容可包括:
—— 培养基名称;
—— 培养基表观特性;
—— 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的标识;
—— 培养基/溶液的类型、体积;
—— 分装的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
—— 灭菌后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
—— 成分名称、每个成分物质的含量、制造商、批号;
—— pH(最初和最终)值;
—— 灭菌措施,包括方式、设备、时间和温度等。(新增,原4.13.2.1条款)
4.6.3 c) 要有在培养基的配制过程中避免接触性和吸入性危害的措施。(新增)
4.6.4 实验室应保留生产厂商提供的培养基质量测试报告。要求厂商在培养基任何配方的改变时应及时告知实验室。(新增)
4.7 服务客户
4.7.1 a) 在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实验室的相关区域观察为其的检测时,实验室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对检测环境和检测结果没有造成影响,并确保观察人员的安全。(新增)
4.7.1 b) 适用时,当样品中检出致病菌(包括客户要求以外的致病菌)时应及时通知客户,必要时上报相关的主管部门。(新增)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9.1 b) 生物安全事故要立即进行处置,并评价是否对人员、环境、设施和客户等造成危害,是否对检测结果和客户造成影响。(新增)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3 适用时,记录控制程序应包括处于生物安全考虑的质量/技术记录的管理。(新增)
4.14 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生物安全。(新增)
4.15 管理评审
4.15.1 评审应考虑到生物安全规则制度的执行情况。(新增)
5.2 人员
5.2.1 b)实验室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关键检测人员应至少具有微生物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 年以上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和至少10 年的微生物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新增)
5.2.1 c)实验室可通过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使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评估检测人员的能力和确认其资格。新上岗人员以及间隔一定时间重新上岗的人员需要重新评估。(新增)
5.2.1 d)如实验室使用的高压蒸汽灭菌器不属于简单压力容器(定义参见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时,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新增)
5.2.4 适用时,食品生产区抽样人员应独立于实验室的微生物检测活动,以防止交叉污染。(新增)
5.2.5 当检测人员或授权签字人职责变更或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再上岗,应重新考核确认。(新增)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2 a) 对需要在洁净条件下工作的区域,实验室应能有效地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当条件不满足要求可能影响到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修改)
5.3.2 b) 对需要使用的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应能正确实施灭菌措施;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应有明显标识以与非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加以区别。(新增,原5.5.2条款)
5.3.2 c) 应定期使用生物指示物检查灭菌设备的效果并记录,指示物应放在最难达到灭菌的部位。日常监控可以采用物理或化学方式进行。(新增)
5.3.3 实验室总体布局应减少和避免潜在的污染和生物危害,即实验室布局设计宜遵循“单方向工作流程”原则,防止潜在的交叉污染。(修改)
a) 办公室应与实验室有效隔离。实验室间应有有效的隔离,有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b) 实验室与食品等生产区应有相应的物理隔断,确保实验室和生产区不能有交叉污染。
c)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要求的生物安全柜。
d) 适用时,应限定在某个工作区域专门使用的物品如防护服、移液器、离心管等。
e) 检测样品中的霉菌时,要有适当的措施控制孢子在空气中的扩散。
5.3.4 不同的功能区域应有清楚的标识。实验室应正确使用相对应检测活动生物安全等级的生物危害标识。实验室应对授权进入的人员采取严格控制,并明确以下内容:
a. 特殊区域的特定用途;
b. 特殊工作区域的限制措施;
c. 采取这些限制措施的原因。(修改)
5.3.5 a) 进入实验室要穿工作服,不允许穿着工作服到实验室以外的地方。(新增)
5.3.5 b) 微生物实验室应列明可能存在的危险因子的清单,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将详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生。(新增)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2 a) 当有几种方法可供选择,或标准化方法提供多种可选程序时,实验室应有相应的选择规定。(新增)
5.4.2 b) 标准方法在引入检测之前,实验室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在进行方法证实时,样品的选择最好采用自然污染样品或人为添加目标微生物的样品进行方法证实试验。(修改)
5.4.5 微生物检验非标方法的确认,可以参照AS/NZS 4659、AOAC INTERNATIONAL Methods CommitteeGuidelines for Validation of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FoodMicrobiological Official Methods of Analysis 或ISO16140。(新增)
注:AS/NZS 4659《食品微生物学等效性测定指南试验方法》一共包括4部分,分别是定性试验、定量试验、证实试验、抗菌素试验;AOAC INTERNATIONAL Methods CommitteeGuidelines for Validation of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FoodMicrobiological Official Methods of Analysis 详见:http://www.aoac.org/Official_Methods/Food_Micro_Validation_Guidelines.pdf ;ISO 16140:2003《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选用方法的鉴定记录》。
5.4.6 在微生物检测领域,某些情况下,一些检测无法从计量学和统计学角度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有效而严格的评估,这时至少应通过分析方法,考虑它们对于检测结果的重要性,列出各主要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作出合理的评估。有时在重复性和再现性数据的基础上估算不确定度也是合适的。(新增)
5.5 设备
5.5.1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如培养箱、水浴锅、冰箱(如菌种用冰箱、冷冻样品缓化用的冰箱、试剂用的冰箱等)、均质器、显微镜等。其中培养箱的配置应考虑到不同用途、精度和数量的要求。(新增)
5.5.2 用于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检测和相应的规范要求。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如培养箱温度及其均匀性和稳定性等指标,应制定校准/检定计划,并对校准/检定证书进行确认,以证实其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新增)
5.5.5 g) 对设备的维护要考虑生物安全,避免生物危害和交叉污染。(新增)
5.5.11 保证校准/检定设备的修正因子/误差得到及时更新和正确使用。(新增)
5.6 测量溯源性
5.6.2.2.2 实验室必须保存有满足试验需要的标准菌种/菌株(标准培养物),除检测方法(如药物敏感试验、抗菌性能测试)中规定的菌种外,还应包括应用于培养基(试剂)验收/质量控制、方法确认/证实、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人员培训考核和结果质量的保证等所需的菌株。(修改)
5.6.3.3 所有的标准菌种从原始标准菌种到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传代培养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次,除非标准方法中有明确要求,或实验室能够证明其相关特性没有改变。(新增)
5.6.3.4 实验室应有程序和措施以保证标准菌种/菌株的安全,防止污染、丢失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新增)
5.7 抽样
5.7.1 a) 取样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对于有完整包装的样品,尽可能整件抽取,减少操作过程,避免污染。对于无完整包装或需要打开包装抽取的样品,要求无菌取样,监控并记录需要控制的因素包括相关的环境条件如采样时间、采样点的环境状况等。(修改)
5.7.1 b) 运输和储存应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合适的冷藏或冰冻),以保持样品的完整。监测条件并保存记录。如果条件合适,应有从取样到送达检测实验室的运输和储存的详细的责任档案。样品的检测要尽可能在取样之后及时进行,并且要符合相关标准。(新增)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5.8.2 建立样品的标识系统,确保样品在传递过程中不会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不会混淆和误用,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及实验室与客户的利益。样品标识系统中应包括样品检测过程中涉及的增菌液和培养皿等的标识规定,确保在容器上和培养皿上等的标记要安全可见并可追溯。(新增)
5.8.3 样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诸如温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微生物定量检测的结果会有影响,实验室应核查并记录所接受样品的状态。(新增)
5.8.4 b) 致病菌检测项目的结果报告发出后,方能处理剩余的微生物样品,并满足实验室对样品保存的规定要求。检出致病菌的样品以及疑似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样品应经过无害化处理。(新增)
5.8.4 c) 剩余的微生物样品不宜存放在食品加工车间冷库中。(新增)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 a) 针对微生物定量检测项目,应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如菌落总数标准物质、大肠菌群标准物质等)进行监控,或使用质控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针对微生物定性检测项目,应定期使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质控样品或用标准菌种人工污染的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量、人员水平、能力验证结果、外部评审等情况对定期做出明确规定,如:定量检测项目6次/年,定性检测项目4次/年等。(新增)
5.9.1 c) 在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和方法比对时,要选取均匀性和稳定性符合要求的样品进行。(新增)
5.10 结果报告
5.10.3.1 e) 如样品的有关信息或附加信息为委托方提供的,应在报告中注明。(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