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_liujingyu
第8楼2015/11/17
你的问题在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的第4.2条应该是说清楚了。
首先,只要是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实验室就必须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向CNAS报告其参加能力验证的信息”(见4.2.1、4.2.3、4.2.4条)。
第二,如果“参加了用于能力验证之外的其它目的的实验室间的比对,……并取得满意结果,也可作为其能力证明”(见4.2.1条的注)。
第三,在没有适当能力验证的领域,应“通过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和自行开展与其它实验室的比对等措施来确保其能力。这些措施也应当作为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关质量控制计划或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工作计划的一部分”。(见4.2.2条注)
你们实验室申请的认可检测项目不在CNAS规定的能力验证子领域,也就是说CNAS没有适当能力验证的领域覆盖你们的检测项目,你们就应该考虑做好上述第二或第三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