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
第1楼2016/02/03
《条例》放出了“七大招”:
1、行政首长土壤环境损害将终身追责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行政首长实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条例》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实行源头严防,要求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
依法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从源头上提高企业清洁生产的能力。
3、为污染地块“建档”供公众查询
对于土壤污染的治理,《条例》规定,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以及修复情况,应当及时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在污染者担责的基础上,对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依法由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修复责任。
政府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
4、禁止污水灌溉农产品产地土壤
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治理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
《条例》要求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禁止污水灌溉,水质不符合灌溉标准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
规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防止其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
5、未经土壤环境评估的建设用地不能办理供地手续
建设用地中,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人居环境安全。
《条例》规定,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不得作为以上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6、土壤环境信息定期公布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环保部门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分类记入环保诚信档案。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7、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区别追责
在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条例》规定,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不符合标注的农用薄膜等违法行为,《条例》区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