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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长犯的着给自己下套吗?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4月27日、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五名工作人员和阎良分局两名工作人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公诉机关分别指控: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环保部确定的国控空气监测站点,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
    2016年2、3月间,为降低监测数据,时任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李森、时任副站长的被告人张锋勃多次潜入长安区子站内,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李森还指使两名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楠、张肖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时任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峰采用上述方法对阎良区子站的监测数据进行干扰,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时任长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何利民、阎良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唐世兴,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授意、指使被告人李森、张峰实施上述行为。
    正常情况下,空气采样器是暴露在空气中的,探头通过吸入的自然空气进行监测,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就如同给采样器戴上了“口罩”。采样器吸入过滤后的空气就不能如实监测实时空气质量。
    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干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两起案件将分别择期宣判。
    有媒体称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其实是给自己下套,问题是环境监测站的站长、副站长这样做图啥?犯的着给自己下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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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楼2017/04/30

    应助达人

    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监测站长等7人被起诉发人深省,作为环保人不管是站长还是局长,都应该明确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环境质量的改善不是测出来的,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才能实现。犯不着去替更大的领导粉饰政绩而顶风作案,出了问题到头来倒霉的只有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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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ngmao21

    第2楼2017/04/30

    这个事情在很早以前是比较普遍的,不过最近两年基本上要绝迹了。

    老兵(wangliqian)发表: 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监测站长等7人被起诉发人深省,作为环保人不管是站长还是局长,都应该明确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环境质量的改善不是测出来的,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才能实现。犯不着去替更大的领导粉饰政绩而顶风作案,出了问题到头来倒霉的只有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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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ngmao21

    第3楼2017/04/30

    站长真悲催,自己背了一个大锅,现在想扔也扔不了。如果当初能够能够坚守底线,宁可不要乌纱帽,估计也不会出这个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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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xtb001

    第4楼2017/04/30

    无用的,我们专注于每个季度的重点源污染企业监督性监测,有几家纺织印染公司的二氧化氯、总锑超标,我们的副站长,仍然让人修改为合格,不过方式换了,过去的方式是他直接叫人再做一遍样品(留样复测),现在是叫人再次入厂采集一遍水样。直接让人再次拿取原始样品做一遍,不科学,样品都有保质期,如氨氮项目只有24小时保存期,样品放置一星期后,再做还有什么意义。他们叫人去厂里面再采一遍,再做一遍,说明他们上心了。但是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得不顶着被革职查办的危险,继续这样做。

    在上一季度的全站工作会议,副局长是这样斥责我们的。事情就是这样。由于有一家重点污染源监督企业的入网口项目均是符合《XXX》国标规定的限值之内,只有pH值超标。他打电话给监察大队队长,派人去厂里再采一遍,不写工厂名,再叫我们做一遍,结果各项目差不多都有了,什么重金属,氨氮,只有pH值没有超标。所以他在大会上说:“你们再敢乱做,怎么怎么样“罚我们升职加薪全面取消,我其实是想对他说:”重点源采样不是监测站抽样的,大队去采样之前,老板可能已经知道了,所以他停了车间工段,在治理设施里面放了清水,但是治理设施最后一道工序,放酸中和给忘记了。所造成的结果,就是pH是酸性,而其它项目全没有,比自来水还好。
    后面那个报告结果什么都又有了,是因为大队里面有人想让监测站难堪,有人想让副局长认为监测站经常造假。但是话说回来,一个普普通通的pH值,怎么可能出错呢?不过就是拿WTW便携式pH计的探头放在样品瓶内。

    后来,他去工厂收罚款,结果那个老板死活不肯出,他好说歹说才把罚款收取。最后他把火发到监测站头上,把监测站站长给吓到了,至此,即使重点源企业入网口污水查出是有超标的,他也要想办法叫人不让它超标。
    这就是为什么长安区监测站站长要往采样器里面塞棉纱的原因之一。领导的意思在中国是最重要的,我一个办事员,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怎么没人审判长安区监测站站长的顶头上司——长安区环保局局长呢?
    过去,我们的监测系统的员工,可是付出过血的代价。2014年6月5日,岳阳市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杨坪罗在留下一纸遗书后,从市环保局综合大楼13楼顶层的阳台上跳下。遗书中是这样写道:“昨天,易松(岳阳环保局副局长)又和我谈及机动车环保检测中的有关问题,我一个办事员,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那些材料领导都过了目,认同了的,到现在却要我说清,百口难辨,硬是要我承担责任,我没办法!做的要死不讨好,想不通!我好累,做得好累,想休息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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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5楼2017/04/30

    应助达人

    既累又悲哀的监测站,作为弱势群体、高危行业,的确很难在听领导话上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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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ngmao21

    第6楼2017/04/30

    哈哈,最近我们这边都没有愿意干站长了,主要是压力大,上下都不讨好。

    txtb001(txtb001)发表:无用的,我们专注于每个季度的重点源污染企业监督性监测,有几家纺织印染公司的二氧化氯、总锑超标,我们的副站长,仍然让人修改为合格,不过方式换了,过去的方式是他直接叫人再做一遍样品(留样复测),现在是叫人再次入厂采集一遍水样。直接让人再次拿取原始样品做一遍,不科学,样品都有保质期,如氨氮项目只有24小时保存期,样品放置一星期后,再做还有什么意义。他们叫人去厂里面再采一遍,再做一遍,说明他们上心了。但是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得不顶着被革职查办的危险,继续这样做。

    在上一季度的全站工作会议,副局长是这样斥责我们的。事情就是这样。由于有一家重点污染源监督企业的入网口项目均是符合《XXX》国标规定的限值之内,只有pH值超标。他打电话给监察大队队长,派人去厂里再采一遍,不写工厂名,再叫我们做一遍,结果各项目差不多都有了,什么重金属,氨氮,只有pH值没有超标。所以他在大会上说:“你们再敢乱做,怎么怎么样“罚我们升职加薪全面取消,我其实是想对他说:”重点源采样不是监测站抽样的,大队去采样之前,老板可能已经知道了,所以他停了制造,在治理设施里面放了清水,但是治理设施最后一道工序,放酸中和给忘记了。所造成的结果,就是pH是酸性,而其它项目全没有,比自来水还好。
    后面那个报告结果什么都又有了,是因为大队里面有人想让监测站难堪,有人想让副局长认为监测站经常造假。但是话说回来,一个普普通通的pH值,怎么可能出错呢?不过就是拿WTW便携式pH计的探头放在样品瓶内。

    后来,他去工厂收罚款,结果那个老板死活不肯出,他好说歹说才把罚款收取。最后他把火发到监测站头上,把监测站站长给吓到了,至此,即使重点源企业入网口污水查出是有超标的,他也要想办法叫人不让它超标。
    这就是为什么长安区监测站站长要往采样器里面塞棉纱的原因之一。领导的意思在中国是最重要的,我一个办事员,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怎么没人审判长安区监测站站长的顶头上司——长安区环保局局长呢?
    过去,我们的监测系统的员工,可是付出过血的代价。2014年6月5日,岳阳市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杨坪罗在留下一纸遗书后,从市环保局综合大楼13楼顶层的阳台上跳下。遗书中是这样写道:“昨天,易松(岳阳环保局副局长)又和我谈及机动车环保检测中的有关问题,我一个办事员,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那些材料领导都过了目,认同了的,到现在却要我说清,百口难辨,硬是要我承担责任,我没办法!做的要死不讨好,想不通!我好累,做得好累,想休息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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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7楼2017/05/02

    应助达人

    有评论说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多少有勉强之处,但是对于这种非常奇葩的造假缺乏对应的处理办法。案发之时,一些专业人士都很迷茫。在去年10月的人民法院报上,还有论者建议增设环保监测数据徇私舞弊罪。终于,在2016年年底,两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算给出了依据。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样构成该罪。
    按说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应该是主谋,对其惩治力度应大于用棉纱堵空气采样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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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铅笔画画

    第8楼2017/05/02

    这样的构罪应该没什么问题
    难道一个人让你去杀人,你没去,那个人有可能只是定位危险社会安全之类的罪。
    如果你去杀了,那你是直接的凶手,你的行为直接构成了犯罪,那个指使你的人也只能判个同罪,法律面前只讲直接的证据的。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有评论说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多少有勉强之处,但是对于这种非常奇葩的造假缺乏对应的处理办法。案发之时,一些专业人士都很迷茫。在去年10月的人民法院报上,还有论者建议增设环保监测数据徇私舞弊罪。终于,在2016年年底,两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算给出了依据。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样构成该罪。
    按说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应该是主谋,对其惩治力度应大于用棉纱堵空气采样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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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9楼2017/05/02

    应助达人

    看来要定罪,得以事实为依据,取决于证据。那就是说,以后干敏感的活得小心,领导安排的要形成文件,否则只有私下录音。

    铅笔画画(tonggaga) 发表: 这样的构罪应该没什么问题
    难道一个人让你去杀人,你没去,那个人有可能只是定位危险社会安全之类的罪。
    如果你去杀了,那你是直接的凶手,你的行为直接构成了犯罪,那个指使你的人也只能判个同罪,法律面前只讲直接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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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toboo

    第10楼2017/05/02

    应助达人

    企业想搞你,你下不来台。 监督的位置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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