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
第1楼2017/09/17
作为一项新建立的环境管理制度,《自行监测指南》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它不仅要与每个行业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协调一致,还要和行业本身的实际相结合。许可证制度建立的初期,是在普遍缺乏行业基础数据的情况下,根据现有信息“自上而下”的制订规范、搭建框架体系,在具体操作中是否具有普适性,一些要求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重要的遗漏等等,需要得到验证与修正,通过自行监测、记录收集和累积建立起数据基础之后,再对制度设计进行完善,这是一个逐步推进,循环上升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自行监测的执行能够为改进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重要支持。分行业按规范将自行监测落实到位,并且转变监督模式,赋予许可证乃至基于许可证的监测记录、报告以充分的合法性。不仅要求让企业必须有准确而完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也让企业的自行监测的记录和报告成为守法依据,包括实施成为计算环保税等环境政策的有效依据,消除以往排污申报、排污收费中的自由裁量与模糊地带,将污染者付费、污染者治理建立在污染者负全责的基础上。
为了实现自行监测应有的功能,其制度的设计和完善还必须以“可核查性”为基本目标和原则。目前的 “总则”和《指南》里,已经考虑了用企业生产相关的信息与排放数据之间建立逻辑关系的做法来为核查建立证据链。但对一些以往未纳入监管范围的污染物提出的监测要求和技术指导,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技术上是否可以获得有效数据,可能还需要有一个探索的过程,但规范要求一经提出,本身也能促使行业改进,促使技术进步来提供有效的支持。总之,容许并引导自行监测逐步改进和完善,既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监管部门的要求。
《总则》中有一些规定,可能造成认识的歧义,执行上的漏洞,给不负责任的企业可乘之机,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比如“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自行监测是企业作为排污者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不必要替企业考虑监测成本问题。如果规范明确,要求准确,企业不会重复监测。但同样企业不能以能力或者成本为理由不实行自行监测。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因为履行环保责任导致破产,那就说明这个企业的盈利是建立在掠夺公共环境资源的基础上,从社会全成本考虑它就不应该存在。搞清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是对污染有效控制和治理的前提,自行监测、记录与自证守法的成本也是“污染者付费”应有之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自行监测制度完备并实施的条件下,自行监测从形式上看像是企业自主自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督性的监测和对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可以放松。在企业自证清白的证据链已经清晰可查的情况下,监管可以不用“猫捉老鼠”,可以减少反复现场核查的频次,但是监管必须更加把力气用在“刀刃”上:一方面,要改革日常监管的方式,将对企业提交的报告的核查作为常规的监管模式,并制订相关工作规范;另一方面,将“依证监管”落实到位,监督性的监测要有的放矢,一旦发现数据造假等行为必须执法从严,形成威慑,才能使自行监测成为企业自律和行业公平的保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不仅自行监测将失去作用,许可证制度也会成为空谈。所以,还必须建立与自行监测相匹配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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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20/12/10
(1)自行监测可以让遏制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2)一些本来无人关注或不监测的,存在失控风险的,属于监管盲区的污染物(比如总锑,烷基汞,多氯联苯,多烷芳烃等)也暴露在大众视野中。(3)搞活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让企业的需求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快速发展,提高他们的计量认证质量保证能力,可以让广大环保专业年青人找到新的工作。(4)如果在某几家工厂附近出现污染事故,被监测出来的污染物质,没有出现在该工厂的原辅材料和自行监测项目清单中,可以证明该厂是清白的。(5)从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全覆盖的行政执法,转向以自行监测台帐审计和监督性抽查,彻底改变过去重复低效的“猫捉老鼠”的执法套路。(6)过去全国各地调查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检查,花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比如,河北有一家企业一年接待各级监督检查,调研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督查,共计121次。现在企业自行监测、自主记录台帐和期上传执行报告到国家专门的信息管理平台后,可以大幅度减少重复低效的行政管理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