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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修法实施前,由环保部门验收水固声污防设施)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 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规 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 //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p.gov. cn/hjbhbz/bzwb/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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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楼2017/11/23

    应助达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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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2楼2017/11/23

    应助达人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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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3楼2017/11/23

    应助达人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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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4楼2017/11/23

    应助达人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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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5楼2017/11/23

    应助达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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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6楼2017/11/23

    应助达人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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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3129752

    第7楼2017/11/24

    老兵,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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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8楼2017/11/24

    应助达人

    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只是权益之计,而这个权益之计能不能有效实施在于验收监测的费用能不能得到财政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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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dtomcat

    第9楼2017/11/26

    此文一出,猪都笑了:能这么打自己脸么?不顾上位法尚未修订就草率修改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做出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要求企业自主验收,稍后发现不对,才又出了个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文来纠正,你自己纠正得轻松,但你叫同时排放气水声固的企业怎么办?自行验收气然后申请环保局来验收水声固?你叫已经自行验收水声固设施的企业怎么办?重新验收?你叫已经声明停止受理竣工环保审批的环保部门怎么办?重新声明可以受理水声固?你叫已经申请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的环保部门怎么办?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你说你是该加挂“折腾部”还是“打脸部”的牌子比较好呢?还是一起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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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dtomcat

    第10楼2017/11/26

    修订后删除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效时间:2016.1.1
    修订后删除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水污染防治法》生效时间:2018.1.1
    噪声污染防治法、固废污染防治法尚未修订,更不知何时生效。

    所以:
    2017.10.1起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企业自行验收
    2017.10.1-2017.12.31水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2018.1.1起水污染防治设施由企业自行验收
    2017.10.1起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企业自主验收期限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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