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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新规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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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楼2017/12/03

    应助达人

    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日处理 10 万吨及以上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 2 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有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开采、 石油加工、 化工、 焦化、 电镀、 制革等都可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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