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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站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出报告能否引用,并以此评价呢?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老兵大哥,咨询一个问题?最近,有个问题有点迷惑。我仔细看了一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里面均没有对总氮的在线比对数据做出规定。我们目前仅有的依据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的一个技术规范,其中规定对总氮相对误差不超过+-15%。我想问问,如果我们这么出报告是不是有点牵强呢?环境监测总站的文件仅仅作为技术规范,我们监测系统可以参照执行,如果就因此出具比对不合格报告,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应?要是企业不服,起诉我们,我觉得极有可能败诉。各位大神怎么看?啰啰嗦嗦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一句话,总站的文件我们出报告,能否以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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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rth

    第1楼2018/06/28

    应助达人

    水的在线比对目前就只有这个文件吧,我们是以此为依据切下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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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2楼2018/06/28

    应助达人

    首先得了解相关标准及规定是否适用,所以您得告知该报告的项目名称、来源及业主等,即该自动监测系统是地表水还是污水?业主是环保部门还是企业?
    其次,作为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测系统的总氮评价指标,如果是比对监测、竣工验收和运行检查,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适用标准,采用总站2010年8月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是可以的,因为在没有适用标准的情况下,作为部门规章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但如果仅只是对总氮自动监测系统的仪器性能进行检验,则应依据《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2003)对其性能进行检验评价。
    再次如果是环保部门建设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那前述总站2010年8月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是不能作为依据的;而应采用《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来验收(见附件),其中有关总氮的实际水样比对允差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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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乐的神枪手

    第3楼2019/10/27

    学习了,感谢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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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诞结

    第4楼2019/10/28

    地表水自动站的那个好像经常改。。。记得之前做的几个水站验收比对,他们提供的验收文件要求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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