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检测老菜鸟
第1楼2018/11/06
谁使用谁判定指的是,谁使用谁提供判定依据。
栀子花开
第2楼2018/11/06
实验室建议只出具结果(也就是数据),结论(也就是符合性判定)最好交由委托单位自行判定,因为实验室很难明确委托单位采用何种标准去判定
m3167735
第3楼2018/11/06
谢谢
老兵
第4楼2018/11/06
应明白环境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定的是污染物指标的检测能力,只对检测数据的质量负责,不对检测结论负责;对监测结果的符合性进行判定只是检测机构对客户的一种附加性服务,所以最好是“谁使用谁判定”,能不判定最好不判定,因为检测机构并不知道排污单位或某地的环境质量该执行几级或几类;如果客户有需要的话,建议把相关标准限值写进检测报告,以方便客户或使用者对号入座进行判定,这样可以避免环境检测机构因误判带来的风险。
第5楼2018/11/07
我的同事和我对“谁使用谁判定”有不同理解。他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的每个结果都要上报给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在省厅网站上公示,所以我们必做判定”,但是我没有完全同意,我认为“如果一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中,大部分是合格的,少部分是不合格,这个不合格的报告,就应该马上通知执法部门,这报告就是监察支队使用,就不应该是监测站判定?” 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
第6楼2018/11/07
没有啥不同的理解,监察支队使用,自然是监察支队判定,更何况监察支队具有执法处罚权。
第7楼2018/11/07
我不想下这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企业的结论,有时被迫下了结论,也只写上超标两字,其它都不写,甚至连标准值都不想写,例如DB33/593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总磷7.0mg/L,我都不想写上去。但站领导说:“如果你没有在报告中写出标准值,你就给了检测结果,没有标准值作对比,他们(官员)就无法理解这家企业是否超标,你难道让他们官员自己去翻国家/行业标准?”
第8楼2018/11/07
考虑到行业上方一直在叫的“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还是把标准值附上为好。
第9楼2018/11/07
好的。标准值一定写上。我啰嗦一点,不要见怪。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是监测站采样的,不敢保证他们执法部门完全按(HJ493—2009)《水质样品保存与水质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而根据《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规定,现场采样和取证应由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共同联合完成。现场笔录应由环境监察机构完成,采样由监测机构实施。
第10楼2018/11/07
来样检测结果只证明收到样品的符合性,不对样品的来源负责。如果收到的样品不符合采样保存技术要求,甚至可以在检测报告对样品状态的有效性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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