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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18/11/29
“同一家实验室,有两个注册地点”,那就要看“同一家”的含义是同一个法人组织还是一个大集团下的两个独立法人组织。
RB/T214-2017仅仅规定了实验室应该是依法成立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规定了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进行规范管理,并规定了授权签字人的职称和批准手续,并未规定注册地有多少个就必须设多少个授权签字人。由此可知,授权签字人是对“法人”负责的,不涉及这个“法人”有多少个注册地。
如果“同一家实验室”是同一家大型集团的二个不同的独立法人组织,分别注册在不同的地点,两个不同法人组织应各有各的授权签字人。两个独立法人即使注册在同一个地点,也应该各有各的授权签字人。
如果“同一家实验室”是一个独立法人组织,只不过有两个不同注册地,就要看这两个地点的距离。只要授权签字人在两个注册地之间的通勤不影响签字的时间,标准也并不反对设相同的授权签字人,此时应允许两个注册地由同一授权签字人签字。但如果两个注册地相距太远,尽管标准没强制要求分设授权签字人,从时间效率上和差旅交通成本上考虑,也还是在两个不同地点分别设授权签字人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