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yHuang
第1楼2019/02/26
【现场分析过程及条款判断】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家认监委2015年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但评审员发现,该机构使用的橡胶制品的产品标准中含有老化的检验检测方法,且该产品标准没有经过资质认定,却在检验报告中依据该产品标准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同时偏离只能在规定的次数或时间内发生,但该机构却长期使用橡胶原料的老化方法代替橡胶制品标准中含有的老化方法。
因此,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该机构长期使用产品标准评定相关产品是否合格的做法,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以及没有“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评审员应将此种情况在《评审报告》中说明,由资质认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HarryHuang
第2楼2019/02/26
【专家点评】
1.“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但该机构某橡胶制品的产品标准含有检验检测方法没有经过资质认定,却在检验报告中依据该产品标准判定产品是否合格,这是属于超范围检验行为。
2.该检验检测机构解释,“客户要求使用橡胶原料的老化方法代替橡胶制品产品标准中含有的老化方法,已在合同及报告中说明”;上述做法在合法合规的检验检测情况下是允许的;但在本事例中,这种解释不能改变“超范围检验”和“不执行标准”的性质。
3.所谓的“偏离文件化”,是应规定偏离的次数或时间。长期偏离是属于不执行标准的行为,也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