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xi2008
第1楼2020/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具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第二自然段的含义,因为当时我国只有“检定”的术语,但是,这个检定明显与第一自然段的检定含义不同。正在修订中的《计量法》拟改为,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采用自行计量校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计量校准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保证其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校准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没有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可以执行由有关部门或者从事计量校准的机构根据需要制定的计量校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