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不止步
第4楼2022/08/30
个人觉得这是方法缺陷,或者是使用者理解偏差,但是方法制定者或者发布者又不站出来背锅,导致检测机构不敢使用这么高效率的方法,制定出来的标准无法有效的使用,纯属浪费国家资源。相信各位在做政府监督抽检任务时,如果抽样量不满足GB 23200.121,可能很多项目你就迫不得已只能按GB 2763选择其他不是很好操作的方法(比如SN/T 1982、GB 23200.112、GB/T 20769、GB 23200.39、GB 23200.20、NY/T 1453、GB 23200.110-2018)。对于同样的抽样量,难道用这些标准方法做出来的结果就比GB 23200.121更准确???显然不是。个人觉得抽样量的规定不应该放在某一个特定的检测标准方法里(比如GB 23200.121),如果抽样量对结果真的有影响,应该放在判定标准GB 2763或者抽样规范标准里,而不是只限定某一个检测方法。从实验室质量的角度,如果抽样量无法满足检测方法要求,那肯定是属于方法偏离,所以大家为了规避任务方照本宣科的检查,迫不得已只能选择那些老旧方法,为了效率,在保证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只能自己默默的偷偷的偏离方法,只是体现在原始记录上合规罢了。GB 23200.121无法有效的使用,就是一个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