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楼2023/08/30
您所说的第1种方法,是用特征量值已知的核查标准对被核查对象进行核查。应该说此方法的符合性判定依据应该是被核查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而不是“2S”。个人理解,此处判据公式中的“2S”,实际上是将“S”作为“标准不确定度”,“2”作为扩展因子。
您所说的第2种方法,是用特征量值未知的核查标准对被核查。其操作方法有一点错误,即:不是被核查设备校准合格后一周内进行首次核查,而是校准合格后立即进行首次核查,且是做修正测量(即对核查标准进行首次赋值)。
其稳定性核查的合格判据也不是|X-Y|≤2.83*(S1+S2)/2,而是下面这段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