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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国家标准GB

  • 近日,我在向山东省标准化协会了解“《原瓶进口简易标签葡萄酒进出综合保税区操作规范》团体标准”一事中发现《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条款矛盾和违反法律规定。现向你局提请修订。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公开,意味社会团体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山东省标准化协会答复不公开《原瓶进口简易标签葡萄酒进出综合保税区操作规范》)。第三十条就形同虚设,内容都看不到怎么进行投诉和举报?因此提请将第十六条修订为“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4-26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团体标准组织自主确定本组织团体标准版权政策。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标准组织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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